【以案释法】网恋有风险 诈骗需防范
信息来源: 县司法局 发布日期: 2021- 06- 10 08: 41 浏览次数:

骗财骗色骗感情

网络交友不靠谱

有这样一种骗局

它的目标是渴望爱情的单身男女

骗局一旦得逞

结局不外乎人财两空

近日,晋安法院审结一起诈骗案


【案情简介】

2020年2月,被告人杨某某以虚构身份“杨某杰”与被害人陈某某在某短视频平台认识后,添加对方好友,后双方通过网络交往。期间,杨某某假装要与陈某某结婚处男女朋友,以此骗取陈某某信任。

2020年3月18日-19日,杨某某驾车将陈某某从漳州接到福州。到达福州当天,杨某某虚构其与朋友一起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陈某某借款现金人民币5万元。

之后又以资金周转为由,让陈某某向其微信转账2.3万元和1万元!

2020年3月21日-25日,杨某某:“公司资金又周转不灵了,你再借我点钱呗,8900元就好。”陈某某:“可以,微信转你,下次要把所有的钱都还我啊。”

......

此后,杨某某拒绝与陈某某见面并还钱直至失去联系。


【晋安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达人民币9.19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全部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官说法】

网络交友需谨慎,务必核实对方的实名认证信息,防止对方以虚拟身份实施诈骗,凡是涉及资金问题要保持清醒,遇到诈骗及时报警。爱情本意美好,但仍需理智。别让渴望已久的爱情变成一场可怕的骗局。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