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9210026413387/2021-73272 | 生成日期 | 2021-04-13 |
发布机构 | 县府办 | 文号 | 岱政办发〔2021〕18号 |
组配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主题分类 | 渔业 |
规范性文件有效性:有效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高亭中心渔港港章》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岱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高亭中心渔港港章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主权和尊严,维护高亭中心渔港的秩序,加强对渔业船舶及船员的技术监督管理,保障其生命财产的安全,充分发挥渔港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作用,更好地为渔业生产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港章。
第二条 凡是进出本港区域内的渔业船舶应遵守本港章及有关规定。
第三条 凡是本港章未规定之事项,依照我国现行其他港行法规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岱山县海洋与渔业局对高亭中心渔港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高亭中心渔港港区范围:
港区东起江南山大桥,西至蟹文化产业园与小竹山西侧连线,南依横勒山—牛轭岛—官山—竹山—小竹山连线,北靠岱山本岛陆地(详见附图)。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渔业船舶,在未经处理、纠正或者改善前,渔港监督机关有权禁止其航行。
1.船舶处于不适航或不适拖状态;
2.载重超过载重线或配载不合理;
3.未采取安全措施和未经批准载运危险品;
4.主要船员配额不足,或者无合格证书;
5.违章搭客;
6.未标明船名、船号及未配救生、消防等重要安全设备的;
7.船舶发生交通、海损事故,尚未处理办结或未交付提供担保的;
8.遇恶劣天气影响,有碍航行安全的;
9.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
10.渔港监督机关认为有其他妨碍或可能妨碍海上交通安全情况的。
第二章 船舶进出港口
第七条 进出本港的机动船舶,日间应悬挂国旗,日、夜间按规定显示号型、号灯。
第八条 船舶进出港时,必须加强瞭望,靠右侧慢速航行,循序渐进。在港内要超越前船时,必须鸣放超越声号,经前船同意后再行超越。
第九条 各类船只在横越航道时,必须主动避让来往船只,严禁抢越他船船首。
第十条 禁止任何船舶在主港区内试航;在码头试车,要有绝对安全可靠的措施;进出本港内试航的船舶,应悬挂试航旗,并加强瞭望。
第十一条 船舶拖带船,进港前应改为旁拖;港口旁拖船只时,一般以拖一艘为限,并必须具备避让他船的能力,同时还应显示拖带信号。
第十二条 在港内行驶的非机动船,夜间应在明显处悬挂白色环照灯一盏,舢板可用手电筒显示。
第三章 锚泊与靠泊
第十三条 严禁一切船舶在仙洲桥东西两侧100米以内停泊,禁止在仙洲桥西侧至对港山西咀头与原岱山船厂码头连线内的港池内锚泊。
第十四条 在第十三条所述范围内的港池中,船舶并靠码头不得超过三艘;如船头朝岸需抛后锚的,其后锚的锚位离船尾不得超过二十五公尺。
第十五条 船舶在港内停泊,应当留守足够的值班人员,以保证船舶应变需要,注意风向潮流变化,防止移锚,碰撞或者影响航道。
第十六条 在本港区过鲜、加油、冲冰装卸、补给、停靠的船舶,必须严格遵守港口的有关规定,有秩序地进行,严禁抢挡,强行靠泊等不文明的行为。
第四章 船舶签证
第十七条 进出本港船舶,必须保持适航状态。具备有效证书,各类有关航行安全的消防、救生设施应按规定配备,渔业船舶应及时向渔港监督申请签证。签证办法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进出渔港签证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过境船舶,已有出发港签证,航经本港时,可不再签证,如在本港需装卸货物或者改变作业性质的,必须重签。未经签证的船舶不得离港。
第五章 港口维护
第十九条 渔港的一切设施,均属国家财产,必须加强保护,不得任意损坏。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渔港内新建、改建或者增设有关设施,进行水上水下施工必须事先向渔监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渔港港区内和进出航道禁止一切渔船进行捕捞作业。
第二十二条 港域内严禁倾倒垃圾、赃物、废油及排放污水,凡对港池或水域造成污染,破坏生态平衡及污染海域的,对违法责任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所有到港渔船过鲜、补给、靠泊,必须服从渔港管理人员的指挥调度,按顺序进行,禁止争挡抢位,损坏渔港设施。
第二十四条 所有船舶均有监视港域和保护海域不受污染的义务,如发现违法违规或违章行为和污染事故的,应立即向渔监或就近机构报告。
第二十五条 船舶在港加油,必须采取有效预防措施,显示有关信号;船舶排放污染物,必须符合《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六章 安全秩序
第二十六条 渔运船舶装卸,运输易燃、易爆、易蚀等危险货物,必须预先按国家《危险品管理办法》做好安全防范措施,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危险物品管理和运输的规定,向渔监申报并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七条 船舶在港内靠离码头(或船只)抛起锚及移锚时,要密切注意周围情况,谨慎操纵驾驶,首、尾应派人瞭望,并按章鸣号,显示号灯号型,表明船舶动态。
第二十八条 船舶在港内烘烤船体,进行电焊、气割等,应指派专人值班看守,并做好防护措施。
第二十九条 不得在渔港内进行可能危及渔港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因工程建设等确需进行的,必须进行相应的安全评估,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并报县海洋与渔业局批准。
第三十条 港内船厂、船只进出坞,上下排时必须悬挂沿海港口统一规定的有关信号。
第三十一条 港内发生火警或船舶失事,首先应自行采取一切救护措施,并立即将情况、地点报告渔监和公安、消防等部门。在港一切船舶都应服从渔监人员和有关部门的指挥,并努力协助救护。
第三十二条 严禁在港内炸鱼、鸣枪、试放救生信号。
第三十三条 渔业船舶、货物在港内或港口附近沉没或失落,应立即报告渔监,未经主管机关批准,不得擅自打捞或拆除渔港内或港口附近的沉船沉物。对影响安全航行、航道整治以及有潜在爆炸危险的沉没物、漂浮物,其所有人、经营人应当在主管机关限定的时间内打捞清除,否则,主管机关有权采取措施强制打捞清除,其全部费用由沉没物、漂浮物的所有人、经营人承担。
第三十四条 港内发现尸体,应立即报告渔监和公安部门。
第三十五条 渔船发生偷窃,打、砸、抢等违法事件,均须及时向渔监和公安部门报告,并由公安机关依法调查处理。
第三十六条 所有在港渔船应服从渔监统一管理,遇有抢险、防台等紧急情况,渔监和有关部门有权调度在港船舶进行救护和疏散。
第三十七条 获准来港的外国籍渔船和港、澳、台地区渔船必须在港内指定的地区停泊。在港其他船和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傍靠和登船。
第三十八条 渔船上岸临时性补修网具,不得超越堆场范围,以保证车道的安全畅通。
第七章 海损事故处理
第三十九条 渔船发生海损事故,应迅速报告渔监,并在进入港口四十八小时内,由船长(驾驶员)向渔监提供海事报告书,并附送有关证书、证件、资料等,由渔监按《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渔业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 在处理事故过程中,当事人必须接受渔监人员的调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四十一条 在事故处理未做出结论或未经渔监部门同意,当事船只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出港。
第四十二条 渔业船舶之间的海事纠纷由渔监处理;渔业船舶与交通运输船舶发生的海事纠纷,由渔监与港监部门共同协商处理;非渔业船舶之间发生海事由港监部门处理。
第八章 违章处理及收费
第四十三条 在港船舶、设施和人员以及船舶、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不遵守本港章规定的任一条款,根据相应法律、法规及规章处罚。
第四十四条 被处罚不服者,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主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五条 凡进本港需要停泊、补给和使用渔港设施的各类渔船,一律按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计收费用。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有关船舶避碰、信号及本港章未经规定的事项,均按国家有关法规和《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国际通用信号》规定办理。
第四十七条 对模范执行本港章和港航法规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或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
第四十八条 本港章自2021年4月13日起执行,原《中共岱山县委岱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高亭中心渔港港章的通知》(岱党政办发﹝2014﹞14号)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