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现代治理机制,规范单位运行与管理,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浙江省事业单位章程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为岱山县东沙镇中心卫生院。岱山县东沙镇中心卫生院(以下简称卫生院)住所为岱山县东沙镇人民西路748号。
第三条 卫生院是经中共岱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由岱山县卫生健康局举办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 卫生院开办资金1066.69万元,由岱山县卫生健康局出资。
第五条 卫生院宗旨:为人民身体健康提供医疗卫生保健服务。
第六条 卫生院业务范围:医疗护理、预防保健、初级卫生保健规划实施。
第七条 卫生院举办单位和行业管理部门为岱山县卫生健康局。
第八条 卫生院登记管理机关为岱山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二章 权利义务
第九条 卫生院的权利与义务:
执行法律法规和卫生院“机构编制规定”等规定,践行登记的宗旨,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实施内部管理,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十条 岱山县卫生健康局的权利:
(一)提出卫生院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按照有关程序任免卫生院党组织负责人、院长、副院长;
(三)审核(核准)卫生院章程草案;
(四)监督卫生院公益性表现和履职情况;
(五)对卫生院实施行业评估和监督。
(六)履行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明确的举办单位职责。
第十一条 岱山县卫生健康局的义务:
(一)支持卫生院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主办院,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卫生院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为卫生院提供稳定增长的资金和相关资源,提供必备的办院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维护卫生院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卫生院发展;
(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职工的权利:
(一)根据工作职责开展工作,合理使用公共资源,依法依规依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待遇;
(二)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机会,工作业绩、个人表现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奖励、荣誉;
(三)知悉卫生院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通过职工全体会议等形式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四)对职务、职称、薪酬、评优评先、纪律处分等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五)法律法规及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职工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和卫生院各项制度规定;
(二)践行卫生院宗旨,维护卫生院利益;
(三)履行岗位职责,提高业务本领,坚守职业道德;
(四)法律法规规定及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运行管理
第十四条 卫生院党支部是党的基础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
第十五条 卫生院党支部认真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宣传和执行党中央及上级组织的决定(决议),贯彻落实党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紧密围绕卫生院工作,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思想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服务人才成长,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发展,保证发展正确方向,参与重要决策。
第十六条 卫生院党支部做好所在单位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推进精神文明建设;全面落实党的统一战线方针政策,做好统战工作;领导所在单位的工会、团支部、妇委会等群众组织,支持这些组织依照各自的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推动和督促医疗卫生结对帮扶等工作,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第十七条 卫生院党支部党员大会是党支部的议事决策机构。卫生院重要事项以及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必须经过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并将相关进展情况以适当方式在党支部内通报,听取党支部的意见建议,接受党支部的监督。
第十八条 卫生院党支部发现本单位决策及运行中偏离发展正确方向的,及时予以制止纠正。经制止纠正无效的,卫生院党支部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十九条 卫生院党支部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设书记1名,主持党支部全面工作,是党支部工作第一责任人。卫生院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严格落实“一岗双责”。
第二十条 卫生院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保障活动场所和活动经费。
第二十一条 卫生院设院长1名。院长是单位运行的第一行政责任人,主持公益服务、行政管理工作。副院长协助院长分管相关工作。
第二十二条 卫生院建立院长办公会议制度,成员一般由院长、副主院长、办公室主任组成,议事决策范围为:
(一)贯彻落实党支部决议的有关措施;
(二)卫生院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工作要点、综合考核办法,重要专项工作部署及执行落实情况;
(三)行政规章制度建设、重要会议活动安排以及后勤运行保障等;
(四)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物品购置、基础设施设备建设、项目运作经费,包括学习、培训类经费列支等;
(五)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听取各分管领导及科室主任的工作汇报;
(六)其他需由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和决定的事项。
院长办公会议集体决策程序:
(一)院长办公会议重大决策前广泛征求卫生院工作人员和服务对象意见建议,充分调研论证,必要时进行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
(二)院长办公会议实行主要领导末位发言制,遵循保密要求和近亲属及利益关联回避原则。
(三)院长办公会议由院长召集,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策重要事项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决议须经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方能通过。会议记录完整存档。
第二十三条 卫生院领导班子在核定的职数内,由举办单位按照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依照相关程序选拔使用。
第二十四条 卫生院应完善领导班子的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督促领导班子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事,保持清正廉洁。
第二十五条 卫生院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实行年度考核,接受举办单位的考核和单位职工的评议。考核评价以公益性为导向,注重工作实绩和社会效益。
第二十六条 卫生院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结合宗旨、业务范围和实际需要,合理设置管理机构和临床医技机构。主要职责如下:
管理机构主要职责:执行卫生院管理决定,执行、细化卫生院在医疗、教学、科研、护理、后勤等方面的管理制度,为卫生院业务发展、学科建设及设施服务提供决策依据与管理支持;
临床医技机构主要职责:依法组织开展学科范围内的相关医疗执业活动,为患者提供诊疗、护理、康复和健康咨询等服务,负责提高本科室质量管理和服务水平,开展学科建设、医学教育、人才培养和科研工作,承担卫生院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七条 卫生院设置工会、妇委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各群众组织在党组织的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
第二十八条 卫生院建立职工全体会议制度,职工全体会议是依法保障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形式,卫生院鼓励和支持职工通过职工全体会议和其他正常途径对卫生院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 职工全体会议每年举行1-2次,由工会召集,超过三分之二职工参加方可举行会议,会议决议须经半数以上职工同意。职工全体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卫生院领导班子工作报告、总体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改革方案、财务决算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岗位设置方案、岗位管理制度、薪酬分配方案、其它与职工合法权益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以及涉及卫生院改革发展的重大事项,经审议通过,由卫生院院长颁布实施;
(三)围绕中心议题对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检查督促职工全体会议决议、提案的落实,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根据群众和职工的意见,向卫生院领导班子和有关部门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民主评议和监督卫生院各级领导干部。
第三十条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卫生院工作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制度,推行岗位管理制度,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第三十一条 卫生院实行信息公开制度,通过书面、网络等多种方式公开信息,接受全体职工和有关方面的监督。服务内容、服务规范长期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和阶段性工作进展定期向社会公开。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不定期在单位内部通报。
第四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二条 卫生院日常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三十三条 卫生院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强化成本核算与控制。
第三十四条 卫生院依照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单位宗旨,制定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卫生院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卫生院接受捐赠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根据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卫生院宗旨和业务范围的用途时,卫生院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接受捐赠及使用接受举办单位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卫生院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并接受举办单位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 卫生院工作人员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章程制定和修改
第三十九条 卫生院按照如下程序制定和修改章程:
(一)成立章程制定工作小组,起草章程(草案),广泛征求单位职工意见,形成章程的制定意见。
(二)章程(草案)提交职工全体会议讨论,内部公示听取意见建议。
(三)章程(草案)提交党支部委员会会议审议。
(四)章程报送举办单位核准。
(五)章程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六)备案通过后正式发布,向单位内部和社会公开。
第四十条 卫生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机构编制事项、依法核准的法人登记事项不一致的;
(三)章程违反国家、省章程管理规定的;
(四)章程内容与服务对象利益或者职工整体利益不符或有明显冲突的;
(五)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第六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第四十一条 卫生院需终止的,经岱山县卫生健康局、中共岱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二条 卫生院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是卫生院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基本规范。卫生院依据本章程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卫生院规章制度有关规定,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省、市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省、市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由岱山县东沙镇中心卫生院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