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现代治理机制,规范单位运行与管理,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浙江省事业单位章程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为岱山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岱山县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以下简称疾控中心)。住所为岱山县高亭镇竹屿新区拾贝路 7 号。
第三条 疾控中心是经中共岱山县委机构按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由岱山县卫生健康局举办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 疾控中心开办资金 1004 万元,由岱山县卫生健康局出资。
第五条 疾控中心宗旨:为人民身体健康提供防疫保障。
第六条 疾控中心业务范围:疾病预防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管理、健康危害因素监测、食品安全检测检验、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疾病预防控制技术指导。
第七条 疾控中心行业管理部门为岱山县卫生健康局。
第八条 疾控中心登记管理机关为岱山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二章 权利义务
第九条 疾控中心的权利与义务:执行法律法规和本单位“机构编制规定”等规定,践行登记的宗旨,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实施内部管理,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十条 岱山县卫生健康局的权利:
(一)提出疾控中心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按照有关程序任免疾控中心党组织负责人、主任、副主任;
(三)审查疾控中心章程草案;
(四)监督疾控中心公益性表现和履职情况;
(五)履行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明确的举办单位职责。
岱山县卫生健康局的义务:
(一)支持疾控中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主办公,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疾控中心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为疾控中心提供稳定增长的资金和相关资源,提供必备的办公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维护疾控中心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疾控中心发展;
(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职工的权利:
(一)根据工作职责开展工作,合理使用公共资源,依法依规依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待遇;
(二)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机会,工作业绩、个人表现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奖励、荣誉;
(三)知悉疾控中心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通过职工全体会议等形式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四)对职务、职称、薪酬、评优评先、纪律处分等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五)法律法规及约定的其他权利。
职工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和疾控中心各项制度规定;
(二)践行疾控中心宗旨,维护疾控中心利益;
(三)履行岗位职责,提高业务本领,坚守职业道德;
(四)法律法规规定及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运行管理
第十二条 疾控中心党支部是党的基础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担4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
第十三条 疾控中心党支部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疾控中心工作,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思想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保证监督改革发展正确方向,参与重要决策。
第十四条 疾控中心建立健全党支部议事决策制度、共同参与改革发展制度、监督改革发展制度等制度机制,保证党支部切实有效发挥作用。
第十五条 疾控中心党支部党员大会是党支部的议事决策机构。疾控中心重要事项以及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必须经过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并将相关进展情况以适当方式在党支部内通报,听取党支部的意见建议,接受党支部的监督。
第十六条 疾控中心党支部发现疾控中心决策及运行中偏离改革发展正确方向的,及时予以制止纠正。经制止纠正无效的,疾控中心党支部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十七条 疾控中心党支部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设书记 1 名,主持党支部全面工作,是党支部5工作第一责任人。疾控中心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严格落实“一岗双责”。
第十八条 疾控中心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保障活动场所和活动经费。
第十九条 疾控中心设主任 1 名。主任是单位运行的第一行政责任人,主持公益服务、行政管理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分管相关工作。
第二十条 疾控中心建立中心主任办公会议制度,议事决策范围:
(一)研究决定我县疾病预防控制长远规划方案、年度疾病预防控制计划及重大防病工作部署;
(二)研究疾病预防控制改革的有关问题;
(三)中心疾病预防控制年度目标管理责任书、科室考核目标等;
(四)本中心上报的各项重要疾病预防控制工作事项。中心基建项目改扩建、仪器设备购置计划、财务计划及资金使用方案。
(五)其他业务相关重要事项。
中心主任办公会议集体决策程序:
中心主任办公会议重大决策前广泛征求疾控中心工作人员和服务对象意见建议,充分调研论证,必要时进行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
中心主任办公会议实行主要领导末位发言制,遵循保密要求和近亲属及利益关联回避原则。
中心主任办公会议由主任召集,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策重要事项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决议须经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方能通过。会议记录完整存档。
第二十一条 领导班子在核定的职数内,由举办单位按照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依照相关程序选拔使用。
第二十二条 完善领导班子的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督促领导班子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事,保持清正廉洁。
第二十三条 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实行年度考核,接受举办单位的考核和单位职工的评议。考核评价以公益性为导向,注重工作实绩和社会效益。
第二十四条 疾控中心设置工会、妇委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各群众组织在党组织的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
第二十五条 疾控中心建立职工全体会议制度,职工全体会议是依法保障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形式,疾控中心鼓励和支持职工通过职工全体会议和其他正常途径对疾控中心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六条 职工全体会议每年举行 1-2 次,由中心工会委员召集,超过三分之二以上职工参加方可举行会议,会议决议须经半数以上职工同意。职工全体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并审议中心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并审议中心主任工作报告、总体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财务工作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等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审议并监督落实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福利待遇、薪酬分配等有关的重大事项,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四)审议上一次中心职工全体会议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检查监督职工全体会议决议、提案的落实,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按照有关规定对中心领导班子进行民主监督和评议。
(六)讨论其他需要经中心职工全体会议审议、通过或决定的事项。
(七)中心职工全体会议闭会期间,遇重大事项需要征求职工意见时,可临时召集职工代表对所议事项征求意见并进行符合职工全体会议规定的有效表决。
第二十七条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疾控中心工作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制度,推行岗位管理制度,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第二十八条 疾控中心实行信息公开制度,通过书面、网络等多种方式公开信息,接受全体职工和有关方面的监督。服务内容、服务规范长期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和阶段性工作进展定期向社会公开。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不定期在单位内部通报。
第四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 疾控中心日常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三十条 疾控中心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强化成本核算与控制。
第三十一条 疾控中心依照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单位宗旨,制定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疾控中心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疾控中心接受捐赠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根据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捐9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疾控中心宗旨和业务范围的用途时,疾控中心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接受捐赠及使用接受举办单位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疾控中心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并接受举办单位和财政(税务)、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疾控中心工作人员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章程制定和修改
第三十六条 疾控中心按照如下程序制定和修改章程:
(一)成立章程制定工作小组,起草章程(草案),广泛征求单位职工意见,形成章程的制定意见。
(二)章程(草案)提交职工全体会议讨论,内部公示听取意见建议。
(三)章程(草案)提交党组织会议审议。
(四)章程报送举办单位审查。
(五)章程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
(六)备案通过后正式发布,向单位内部和社会公开。
第三十七条 疾控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机构编制事项、依法核准的法人登记事项不一致的;
(三)章程违反国家、省章程管理规定的;
(四)章程内容与服务对象利益或者职工整体利益不符或有明显冲突的;
(五)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第六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 疾控中心需终止办理的,经岱山县卫生健康局与岱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同意,向岱山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九条 疾控中心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是疾控中心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基本规范。疾控中心依据本章程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疾控中心规章制度有关规定,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由岱山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岱山县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