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现代治理机制,规范单位运行与管理,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浙江省事业单位章程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为岱山县医疗保障管理服务中心。
岱山县医疗保障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岱山县医保中心)住所为浙江省岱山县高亭镇星河路268号交通(航运)综合业务大楼8层。
第三条 岱山县医保中心是经中共岱山县委机构按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由岱山县卫生健康局举办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 岱山县医保中心开办资金32万元,由岱山县卫生健康局出资。
第五条 岱山县医保中心宗旨:为医疗保险事业服务。
第六条 岱山县医保中心业务范围:医疗保险经办、生育保险经办、医疗困难救助、各项基金稽核管理。
第七条 岱山县医保中心业务主管部门为岱山县卫生健康局。
第八条 岱山县医保中心登记管理机关为岱山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二章 权利义务
第九条 岱山县医保中心的权利与义务:
执行法律法规和医保中心“机构编制规定”等规定,践行登记的宗旨,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实施内部管理,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十条 岱山县卫生健康局的权利:
(一)提出岱山县医保中心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按照有关程序任免岱山县医保中心党组织负责人、副主任和各科室负责人;
(三)审核岱山县医保中心章程草案;
(四)监督岱山县医保中心公益性表现和履职情况;
(五 )履行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明确的举办单位职责。
岱山县卫生健康局的义务:
(一)支持岱山县医保中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主办公,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岱山县医保中心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为岱山县医保中心提供稳定增长的经办资金和相关资源,提供必备的办公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维护岱山县医保中心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岱山县医保中心发展;
(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职工的权利:
(一)根据工作职责开展工作,合理使用公共资源,依法依规依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待遇;
(二)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机会,工作业绩、个人表现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奖励、荣誉;
(三)知悉岱山县医保中心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通过职工全体会议等形式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四)对职务、职称、薪酬、评优评先、纪律处分等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 五 )法律法规及约定的其他权利。
职工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和岱山县医保中心各项制度规定;
(二)践行岱山县医保中心宗旨,维护岱山县医保中心利益;
(三)履行岗位职责,提高业务本领,坚守职业道德;
(四)法律法规规定及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运行管理
第十二条 岱山县医保中心党支部是党的基础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
第十三条 岱山县医保中心党支部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岱山县医保中心工作,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思想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保证监督改革发展正确方向,参与重要决策。
第十四条 岱山县医保中心建立健全党支部议事决策制度、共同参与改革发展制度、监督改革发展制度等制度机制,保证党支部切实有效发挥作用。
第十五条 岱山县医保中心党支部委员会是党支部的议事决策机构。岱山县医保中心重要事项以及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必须经过党支部委员会讨论,并将相关进展情况以适当方式在党支部内通报,听取党支部的意见建议,接受党支部的监督。
第十六条 岱山县医保中心党支部发现本单位决策及运行中偏离改革发展正确方向的,及时予以制止纠正。经制止纠正无效的,岱山县医保中心党支部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十七条 岱山县医保中心党支部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设立岱山县医保中心党支部委员会,设书记1名,纪检委员1名,组宣委员1名,必要时增设副书记1名,党支部书记,主持党支部全面工作,是党支部工作第一责任人,岱山县医保中心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严格落实“一岗双责”。
第十八条 岱山县医保中心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保障活动场所和活动经费。
第十九条 岱山县医保中心设主任1名。主任是单位运行的第一行政责任人,主持公益服务、行政管理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分管相关工作。
第二十条 岱山县医保中心建立主任办公会议制度,议事决策范围:
研究岱山县医保中心的重大事项和重要规划、计划、工作总结、阶段性大事;研究布置重要工作;总结、自查阶段工作;研究自身建设等其它重要事项等。
主任办公会议集体决策程序:
主任办公会议在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基础上,对中心重要行政事项进行研究讨论并作出决定。会议讨论问题应充分发扬民主。与会人员对议题应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由主任或受委托主持会议的副主任做出决定。
主任办公会议重大决策前广泛征求岱山县医保中心工作人员和服务对象意见建议,充分调研论证,必要时进行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
主任办公会议实行主要领导末位发言制,遵循保密要求和近亲属及利益关联回避原则。
主任办公会议由主任召集,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策重要事项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决议须经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方能通过。会议记录完整存档。
第二十一条 领导班子在核定的职数内,由举办单位按照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依照相关程序选拔使用。
第二十二条 完善领导班子的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督促领导班子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事,保持清正廉洁。
第二十三条 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实行年度考核,接受举办单位的考核和单位职工的评议。考核评价以公益性为导向,注重工作实绩和社会效益。
第二十四条 岱山县医保中心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结合宗旨、业务范围和实际需要,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内设机构。
内设机构共4个,主要职责分别为:
(一)综合科。负责中心日常运转,承担文秘、信息、政务公开、会务、信访、机要、保密、财务、档案、安全、后勤保障和综合治理等工作。负责党建、精神文明创建等工作。负责制订中心工作制度、起草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及有关重要文件。负责上级下达的目标责任制考核的组织落实。负责中心工作人员的考核、调动以及劳动工资管理等方面的具体工作。负责基金账务、基金预决算和待遇支付。负责医保信息管理,负责医保统计报表,负责档案管理。负责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承担中心信息化建设和管理。承担医保“最多跑一次”综合管理。
(二)参保受理科。承担各类医保经办业务申请和材料受理。承担生育津贴补助受理、城乡医保中途参保登记受理和参保登记,承担职工医保参保登记、退休缴费年限认定、缴费终止与一次性补缴。承担职工医保关系转接与账务结算。负责职工医保年度基数和个人账户调整。负责城乡医保宣传发动、参保管理,指导乡镇与教育部门开展参保登记工作。协助税务部门开展基金征缴工作。负责异地居住定点信息登记与变更。负责医保“最多跑一次”窗口与“网上办”“掌上办”服务工作。
(三)审核结算科。负责零星医药费待遇审核与结报,负责生育保险定额补助、生育津贴待遇、医疗救助医药费待遇审核与结报。负责特殊病种(慢病)审核认定、信息登记变更与卡证发放。负责意外伤害初审核查。负责两定机构智能审核和实地查验工作。负责两定机构联网刷卡费用对账结算。
(四)稽核管理科。协助做好两定机构医疗保险费用的监管稽核和违规违法查处有关工作,做好中心内控稽核工作。协助做好县内两定机构药品目录审核管理。负责两定机构医保协议定点申请、退出以及医保协议医师等日常管理事务。协助做好药品和医用耗材医保支付价调整、采购以及使用情况动态监控。负责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城乡居民医保免费健康体检组织管理和健康体检费用审核工作。负责医疗救助人员信息调整、待遇核定、统计分析等救助管理工作。负责意外伤害复核认定、未成年人保险、大病保险管理事务。负责长期护理保险试点管理、失能人员等级评定、护理补助确认和第三方商保经办监管等事务。承担异地联网结算管理工作。协助做好医保智能审核工作。
第二十五条 岱山县医保中心设置工会等群众组织。各群众组织在党组织的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
第二十六条 岱山县医保中心建立职工全体会议制度,职工全体会议是依法保障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形式,岱山县医保中心鼓励和支持职工通过职工会议和其他正常途径对岱山县医保中心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七条 全体职工会议每年举行1-2次,由主任召集,超过三分之二以上职工参加方可举行会议,会议决议须经半数以上职工同意。全体职工会议行使下列职权:负责制订、修改有关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策。
第二十八条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岱山县医保中心工作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制度,推行岗位管理制度,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第二十九条 岱山县医保中心实行信息公开制度,通过书面、网络等多种方式公开信息,接受全体职工和有关方面的监督。服务内容、服务规范长期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和阶段性工作进展定期向社会公开。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不定期在单位内部通报。
第四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条 岱山县医保中心日常经费主要来源为财政拨款收入。
第三十一条 岱山县医保中心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强化成本核算与控制。
第三十二条 岱山县医保中心依照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单位宗旨,制定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岱山县医保中心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岱山县医保中心接受捐赠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根据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岱山县医保中心宗旨和业务范围的用途时,岱山县医保中心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接受捐赠及使用接受举办单位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岱山县医保中心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并接受举办单位和财政(税务)、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岱山县医保中心工作人员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章程制定和修改
第三十七条 岱山县医保中心按照如下程序制定和修改章程:
(一)成立章程制定(修订)工作小组,起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广泛征求单位职工意见,形成章程的制定(修订)意见。
(二)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职工全体会议讨论,内部公示听取意见建议。
(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中心事务会议或党组织会议审议。
(四)章程报送岱山县卫生健康局审查。
(五)章程报送行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
(六)备案通过后正式发布,向单位内部和社会公开。
第三十八条 岱山县医保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机构编制事项、依法核准的法人登记事项不一致的;
(三)章程违反国家、省章程管理规定的;
(四)章程内容与服务对象利益或者职工整体利益不符或有明显冲突的;
(五)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第六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第三十九条 需终止办理的,经岱山县卫生健康局、中共岱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条 岱山县医保中心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是岱山县医保中心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基本规范。岱山县医保中心依据本章程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岱山县医保中心规章制度有关规定,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由岱山县医疗保障管理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