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现代治理机制,规范单位运行与管理,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浙江省事业单位章程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为岱山县爱国卫生运动促进中心(以下简称爱卫促进中心),住所为岱山县高亭镇福禄路16号。
第三条 爱卫促进中心是经中共岱山县委机构按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由岱山县卫生健康局举办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 爱卫促进中心开办资金10万元,由岱山县卫生健康局出资。
第五条 爱卫促进中心宗旨:开展健康教育、提高人民健康水平。
第六条 爱卫促进中心业务范围:宣传公共卫生和防病治病等方针政策,开展除四害、讲卫生、防病治病活动,开展健康教育。
第七条 爱卫促进中心行业管理部门为岱山县卫生健康局。
第八条 爱卫促进中心登记管理机关为岱山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二章 权利义务
第九条 爱卫促进中心的权利与义务:
执行法律法规和爱卫促进中心“机构编制规定”等规定,践行登记的宗旨,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实施内部管理,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十条 岱山县卫生健康局的权利:
(一)提出爱卫促进中心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按照有关程序任免爱卫促进中心主任、副主任;
(三)审查爱卫促进中心章程草案;
(四)监督爱卫促进中心公益性表现和履职情况;
(五)履行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明确的举办单位职责。
岱山县卫生健康局的义务:
(一)支持爱卫促进中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主管理,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爱卫促进中心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为爱卫促进中心提供稳定增长的开办资金和相关资源,提供必备的运行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维护爱卫促进中心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爱卫促进中心发展;
(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职工的权利:
(一)根据工作职责开展工作,合理使用公共资源,依法依规依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待遇;
(二)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机会,工作业绩、个人表现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奖励、荣誉;
(三)知悉爱卫促进中心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通过职工全体会议等形式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四)对职务、职称、薪酬、评优评先、纪律处分等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五)法律法规及约定的其他权利。
职工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和爱卫促进中心各项制度规定;
(二)践行爱卫促进中心宗旨,维护爱卫中心利益;
(三)履行岗位职责,提高业务本领,坚守职业道德;
(四)法律法规规定及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运行管理
第十二条 爱卫促进中心接受上级党组织领导,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爱卫促进中心工作,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思想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保证改革发展正确方向。
第十三条 爱卫促进中心设主任1名。主任是单位运行的第一行政责任人,主持公益服务、行政管理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分管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爱卫促进中心实行民主决策制度。
民主决策程序:
民主决策会议重大决策前向岱山县卫生健康局分管领导请示,广泛征求爱卫促进中心工作人员和服务对象意见建议,充分调研论证,必要时进行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
民主决策会议实行主要领导末位发言制,遵循保密要求和近亲属及利益关联回避原则。
民主决策会议由主任召集,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策重要事项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决议须经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方能通过。会议记录完整存档。
第十五条 领导班子在核定的职数内,由举办单位按照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依照相关程序选拔使用。
第十六条 完善领导班子的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督促领导班子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事,保持清正廉洁。
第十七条 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实行年度考核,接受举办单位的考核和单位职工的评议。考核评价以公益性为导向,注重工作实绩和社会效益。
第十八条 爱卫促进中心工会、妇委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不单独设立,归入岱山县卫生健康局机关各组织。
第十九条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爱卫促进中心工作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制度,推行岗位管理制度,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第二十条 爱卫促进中心实行信息公开制度,通过书面、网络等多种方式公开信息,接受全体职工和有关方面的监督。服务内容、服务规范长期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和阶段性工作进展定期向社会公开。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不定期在单位内部通报。
第四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一条 爱卫促进中心日常经费主要来源为财政拨款收入。
第二十二条 爱卫促进中心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强化成本核算与控制。
第二十三条 爱卫促进中心依照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单位宗旨,制定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四条 爱卫促进中心接受捐赠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根据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爱卫促进中心宗旨和业务范围的用途时,爱卫促进中心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接受捐赠及使用接受举办单位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 爱卫促进中心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并接受举办单位和财政(税务)、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爱卫促进中心工作人员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章程制定和修改
第二十七条 爱卫促进中心按照如下程序制定和修改章程:
(一)成立章程制定(修订)工作小组,起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广泛征求单位职工意见,形成章程的制定(修订)意见。
(二)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职工全体会议讨论,内部公示听取意见建议。
(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党组织会议审议。
(四)章程报送举办单位审查。
(五)章程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
(六)备案通过后正式发布,向单位内部和社会公开
第二十八条 爱卫促进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机构编制事项、依法核准的法人登记事项不一致的;
(三)章程违反国家、省章程管理规定的;
(四)章程内容与服务对象利益或者职工整体利益不符或有明显冲突的;
(五)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第六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爱卫促进中心确需终止的,经岱山县卫生健康局、中共岱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条 爱卫促进中心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是爱卫促进中心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基本规范。爱卫促进中心依据本章程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爱卫促进中心规章制度有关规定,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由岱山县爱国卫生运动促进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