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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309210026413387/2020-65614 | 生成日期 | 2020-08-14 |
发布机构 | 县府办 | 文号 | 岱政办发〔2020〕56号 |
组配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含住房) |
规范性文件有效性:废止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岱山县新建住宅区养老服务用房配套建设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岱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岱山县新建住宅区养老服务用房配套建设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积极推进我县新建住宅区养老服务用房“四同步”工作(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切实提升全县居家养老服务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新时代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浙委发〔2019〕27号)、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舟政发〔2014〕37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岱山县行政区域内新建住宅区(包括新建商品房住宅小区和保障性安居工程等,下同)配建养老服务用房的用地、规划、建设和管理等工作。
养老服务用房主要指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文体娱乐、精神慰藉、日间照料、短期托养、紧急救援等养老服务的设施,包括乡镇示范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村(社区)居家养老照料中心等。
第三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按照我县城乡老年人口发展态势,将养老服务用房建设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养老服务用房布局应加强与社区服务中心(服务站)及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设施的功能衔接,做到资源整合,提高使用率,发挥综合效益。
第四条 新建住宅区养老服务用房套内建筑面积不少于项目住宅总建筑面积的2‰,且不得少于20平方米,并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五条 新建住宅区项目建设设计方案应明确养老服务用房的位置和配建要求。养老服务用房要严格按照浙江省《城镇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规划配建标准》(DB33/1100-2014)建设。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的面积、开发投资条件和开发建设周期,以及建成后交付、运营、管理、监管方式等。
第六条 新建住宅区项目建设完成后,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邀请民政部门做好规划核实、认真落实养老服务用房建设内容。
第七条 新建住宅区项目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后,建设单位须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将配建的养老服务用房移交至接收部门,并办理转移登记。相关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免征(收)养老服务用房契税、不动产登记费等费用。
第八条 民政部门应加强养老服务用房管理,做好监督检查工作。未经批准同意,不得擅自改变养老服务用房的使用用途。
第九条 养老服务业发展工作联席会议要做好全县新建住宅区养老服务用房的统筹协调工作。民政部门应当进入规划委员会,参与设计方案评审,做好养老服务用房的调配、管理和监督工作;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做好养老服务用房土地出让方案、规划审批和核实、不动产登记等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负责养老服务用房的工程质量监督,督促保障性安居工程等项目养老服务用房的配建工作;财政部门应当做好养老服务用房有关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税务部门应当依法做好养老服务用房契税免征工作。
第十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民政、住建等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督管理,对未按规定配建和使用养老服务用房的有关单位,要按照相关规定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