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局成功调解一起电动车故障致人身损害案
近日,县局成功调解一起因电动车故障引发的人身损害纠纷案,帮助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1800元。
投诉者于2019年8月在被诉者处购买一辆电动车,今年四月份起,电动车出现启动后不按把手自动行驶的现象。7月3日,被诉者对电动车进行了维修,但投诉者反映故障并未解决。次日,投诉者在启动该电动车后,又出现突然行驶的问题,导致其腿部受伤缝了7针。诉者再次要求维修但仍未解决故障,遂要求更换其他型号的车辆,并要求赔偿医疗费用,但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无果。
经核查,该电动车自带三包卡且在维修期内。调解人员认为,该电动车存在质量缺陷,给诉者造成了严重的人身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第一款“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享受人身、财产不受损害的权利”的规定,被诉者理应承担赔偿责任。而诉者作为老年人,也应当增强安全意识,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通过调解员与双方沟通协调,被诉者同意调换店内售价为1800元的全新电瓶车给投诉者,三包期重新开始计算,诉者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