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9210026413387/2020-63558 | 生成日期 | 2020-06-02 |
发布机构 | 县府办 | 文号 | 岱政办发〔2020〕32号 |
组配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主题分类 | 交通运输 |
规范性文件有效性:有效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岱山—舟山疏港公路(高亭竹屿客运中心至秀山小欢喜段)大桥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岱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2日
岱山—舟山疏港公路(高亭竹屿客运中心至秀山小欢喜段)大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岱山—舟山疏港公路(高亭竹屿客运中心至秀山小欢喜段)大桥管理,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大桥设施,保障大桥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岱山—舟山疏港公路(高亭竹屿客运中心至秀山小欢喜段)范围内大桥(以下简称大桥)及其安全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大桥,是指岱山—舟山疏港公路(高亭竹屿客运中心至秀山小欢喜段)大桥,包括新江南大桥、官山大桥、秀山大桥的主桥、引桥、连接线及其附属设施。
其中大桥结构是指大桥承受车辆运输荷载的桥跨上部结构与下部结构,包括桥跨结构、支座系统、桥墩、桥台、墩台基础;大桥附属设施是指为保护、维护大桥和保障大桥安全畅通所设置的通信、监控、交通安全、消防、照明、防腐除湿、测量标志、风障、给排水、界桩、航标、隔离栅、气象监测、输变电服务、桥梁防撞等设施、设备以及专用建筑物和其他构筑物。
本办法所称的安全保护区,是指桥梁周围200米范围内,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100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安全活动的区域。
第三条 交通、公安、海事、港口、海洋与渔业、应急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大桥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岱山县疏港公路工程建设管理中心受岱山县人民政府委托负责对大桥运行进行管理,组织、协调、监督大桥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职能的行使,对大桥应急状况的处置进行统一协调。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自觉配合岱山县疏港公路工程建设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大桥管理机构)的统一协调管理。
大桥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管理委员会、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大桥管理机构做好有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区域保护
第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大桥、连接线及其用地范围内进行损坏、污染大桥和影响大桥畅通的活动;不得损坏、擅自移动、涂改桥梁、连接线的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
第五条 在大桥周围200米、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范围内,以及在大桥两侧规定范围内,不得挖沙、采石、取土、爆破、焚烧或者倾倒废弃物,不得进行其他危及大桥安全的活动。
第六条 在大桥上不得设置公路交通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第七条 大桥两侧公路建筑控制区按国道公路有关规定进行,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向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市公路管理机构依法作出许可或不许可的决定。
大桥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许可的设计和施工方案,对被许可单位的施工作业,以及有关质量、安全防护措施进行监督;并在涉路施工完毕后,参与公路方面的验收。
第三章 养护管理
第八条 大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桥梁、引道接线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巡检查,并制作巡检查记录;发现桥梁设施设备损坏,路面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的,应当及时设置警示标志,或根据具体情况及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及时组织对大桥损毁处进行修复。
第九条 大桥管理部门应当监督管理大桥养护单位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大桥进行养护,保证大桥处于良好的技术和运营状态。
第十条 进行养护作业时,应当统筹安排作业计划,避免造成交通堵塞。
第十一条 养护作业人员作业时,应当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养护车辆、机械设备作业时,应当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
第十二条 大桥养护作业现场应当符合公路养护作业的规范和要求;夜间和雨、雾、雪天气养护作业,大桥养护现场应当设置明显的红色警示灯光信号。
第四章 通行管理
第十三条 禁止非机动车、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行人在桥上通行。
第十四条 禁止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在大桥上通行。
第十五条 通过大桥的货物运输车辆应当接受大桥超限运输检测站检测。未经检测,货物运输车辆不得在大桥上行驶。
第十六条 禁止有遗洒、飘落现象或者装载明显不规范的车辆在大桥上通行;
未经许可,禁止超载、超长、超宽、超高车辆在大桥上行驶;
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长、超宽、超高物品的车辆,或者轮式专用机械、铁轮车、履带车和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确实需要过桥的,须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后,按大桥管理机构指定的时间通行。
第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进入大桥行驶,应当自觉遵守交通标志、标线所示意的信息要求;遇有自然灾害、恶劣天气等灾害性气候时,应当遵守公安部门和大桥管理机构的管理,按照大桥电子显示屏等载体告示的安全行车控制标准行驶;需采取封闭大桥交通管理措施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作出决定,由大桥管理机构实施并向社会发布公告。
灾害性天气消除后,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发出取消交通管制指令,大桥管理机构立即开通关闭的大桥,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十八条 机动车通过大桥,禁止下列行为:
(一)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
(二)上下乘客、在行车道上停车;
(三)骑、轧车道分界线行驶;
(四)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上行驶或停车。
第十九条 机动车在大桥上因事故或故障等原因难以移动,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行驶方向的后方150米以外设置警告标志牌。驾乘人员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应急车道内,并立即报警求助。夜间行车的,还应同时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
第二十条 因遇重大交通事故、人为或意外事件、火灾事故等突发事件严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情况的,公安部门可以采取临时交通管制措施,并及时发布交通信息;需采取封闭大桥交通管理措施的,由公安部门作出决定,由大桥管理机构实施并向社会发布公告。
突发性事件消除时,公安部门应当停止实施交通管制,大桥管理机构立即开通关闭的大桥,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条 大桥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反恐怖及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反恐怖及安全生产责任主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反恐怖及安全生产目标管理。
第二十二条 大桥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突发事件处置机制。遇突发事件发生时,由各相关管理部门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突发事件处置机制处置。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大桥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大桥通航管理要求另作相应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新江南大桥通过竣工验收后,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岱山县疏港公路工程建设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