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9210026412156/2020-70646 | 生成日期 | 2020-06-30 |
发布机构 | 县财政局 | 文号 | - |
组配分类 | 单位文件 | 主题分类 | 财政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属各单位:
为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充分发挥资金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完善专项资金的拨付使用通知如下:
一、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资金,是指上级财政或部门拨付我县以及县级财政安排的用于社会管理、公共事业发展、社会保障、经济建设以及政策补贴等方面具有指定或特殊用途的资金。
二、各预算部门、单位为财政专项资金预算执行主体,负责本部门的预算执行,并对执行结果负责。财政部门负责资金计划的批复、下达,对财政资金使用开展监督管理和绩效管理。
三、财政专项资金需按规定审批权限审批后方可拨付。
(一)县级安排专项资金:
1、年初预算已安排到单位或项目的专项资金,根据年度工作安排和部署,由相关部门提出专项资金的初步分配使用方案,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根据实施进度拨付或联合发文下达。
2、年初预算已安排到项目但需二次分配的专项资金,由相关部门根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提出资金分配初步方案,商县财政部门后联合发文下达。
3、县委县政府通过文件、会议纪要、办件等明确给予资金安排的,由县财政部门根据工作进展情况按程序予以下达。
(二)上级转移支付资金:
1、对上级已明确具体项目的资金,由相关部门根据工作进度直接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或会同县财政联合发文下达。
2、对上级采取因素法等方式下达未明确具体项目的资金,由主管部门根据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会同县财政联合发文进行分配。
(三)其他资金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补助资金、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等需拨入专户的专项资金,按程序由国库直接拨付到相关专户。
四、专项资金支出涉及项目设备及大宗材料等,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政府采购制度执行。
五、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资金的拨付按照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六、专项资金支出项目确定后,严禁随意调整。因客观原因确需调整专项资金使用用途、变更项目内容或调整预算的,业务主管部门必须提出变更申请,并附变更政策依据和说明,按规定程序报批。
七、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项目资金,不得挤占、挪用、套用专项资金,不得列支与本项目无关的支出内容。
八、项目单位应按照规定的标准控制支出,严格控制费用开支,超标准、超范围开支的费用不得列入项目资金。
九、财政部门加强对资金的绩效评价,对资金进行监督,追踪问效,对结果进行绩效考评。将项目完成情况和绩效考评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资金的依据。
十、财政专项资金拨付管理上级有专门要求的,从其规定办理。
十一、本办法自印发文之日起实行,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岱山县财政局
2020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