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9210026413387/2020-63474 生成日期 2020-05-22
发布机构 县府办 文号 岱政办发〔2020〕29号
组配分类 行政规范性文件 主题分类 环境保护、治理
岱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岱山县建筑垃圾(渣土)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信息来源: 县府办 发布日期: 2020-05-22 15:01 浏览次数: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LDSD01-2020-0005
规范性文件有效性:有效

政策解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岱山县建筑垃圾(渣土)管理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岱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岱山县建筑垃圾(渣土)管理实施意见


第一章 总则


一、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推动形成绿色、低碳、循环的生产生活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二、定义

本意见所称建筑垃圾(渣土),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在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取填土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料、淤泥及其他废弃物。

三、适用范围

凡在岱山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拆迁和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建筑垃圾、施工渣土的单位和个人应按本意见实施。

四、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减量为目的、以资源利用为手段、以无害化处置为根本,优先资源化利用的原则,重点推进市场化运作模式,引入社会资本,加快推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切实提高我县建筑垃圾利用水平。

(二)县级统筹,属地管理。县政府统筹全县建筑垃圾管理及处置工作,形成统一规划、属地管理、就地处置的监管体系。乡镇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因地制宜,做好本辖区域内建筑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等管理工作。

(三)部门协同,强化监管。发挥各相关部门的职能作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强化源头管控、规范转运、有效处置等方面的日常监管和执法保障,形成联控共管的工作合力。


第二章 职责分工


五、政府职责

县人民政府是全县建筑垃圾(渣土)处置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加强岱山县建筑垃圾(渣土)处置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处理建筑垃圾(渣土)处置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建立与建筑垃圾(渣土)处置管理工作相适应的管理和保障机制。

建筑垃圾处理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

六、城管部门职责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是县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岱山本岛内建筑垃圾(渣土)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1.负责岱山本岛内建筑垃圾(渣土)处置核准许可。

2.联合相关部门对岱山本岛内建筑垃圾(渣土)擅自处置、道路污染、车辆运输滴漏抛洒等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七、其他部门职责

(一)经信部门负责推动建筑垃圾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处置,做好建筑垃圾消纳企业的监管工作。

(二)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建筑垃圾(渣土)运输过程的车辆监管。

1.牵头负责对建筑垃圾(渣土)运输单位或个人及运输车辆的监管。

2.协助做好运输车辆密闭化改装的落实。

(三)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依法查处违法用地行为。配合做好建筑垃圾消纳场的规划布局。

(四)住建部门负责加强工地监管,负责施工工地建筑垃圾(渣土)的源头管理工作。

1.要求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与经过核准许可的建筑垃圾(渣土)运输车辆签订运输协议。

2.要求施工工地出入口道路硬化、完善冲洗设施日常监督管理,做到超载、不洁车辆不得驶出工地。

3.督促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进行围挡,防止施工现场渣土随意抛洒。

4.配合城市管理部门依法对违规施工单位实施行政处罚,并记入不良记录。

5.负责落实建筑垃圾消纳场地建设。

(五)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建筑垃圾(渣土)运输车辆在公路上运输污染损坏公路及在公路两侧乱倾倒的行为进行监管和查处。

(六)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渔农村区域专项整治行动的指导、督查工作,负责指导渔农村建筑垃圾倾倒点设置及消纳处置工作。

(七)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环评中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可行性审查。

1.对建筑垃圾(渣土)运输及堆放场所依据职责进行监管。

2.负责做好因偷倒乱倒及违规消纳建筑垃圾(渣土)行为造成环境污染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对消纳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工作。

(八)本岛乡镇人民政府在城市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本辖区域内建筑垃圾(渣土)处理的源头管理以及协同配合工作,建立日常执法巡查机制。


第三章 实施内容


八、开工管理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施工工地周边应按文明施工有关标准设置符合规定的围墙或围挡,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尘土飞扬、污水流溢。建设施工或房屋装修等所产生的建筑垃圾(渣土)应确保袋装化临时堆放,并交由具备处置核准许可的建筑垃圾(渣土)运输车辆清运,要求当日产生的建筑垃圾及时清理。

九、运输车辆管理

建筑垃圾(渣土)运输车辆必须取得建筑垃圾(渣土)处置核准,方可从事运输活动。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车辆应当具备完整、良好的全密闭或部分密闭机械装置符合相关运输车辆标准,安装使用GPS定位装置,车辆必须按照交警部门指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

十、处置管理

凡岱山本岛内所有产生建筑垃圾(渣土)的建设、施工单位、装修户主,必须将建筑垃圾(渣土)运输至指定消纳处置场所进行统一处理。各外岛乡镇按实际情况,由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建筑垃圾(渣土)优先资源化利用原则进行处置。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丢弃、堆放建筑垃圾。

十一、信息建设共享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住建、交通、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建筑垃圾处理管理信息系统,实现GPS定位监测、建设工程施工、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车辆通行、建筑垃圾运输违法行为查处、扬尘污染防治管理等信息共享。

十二、诚信管理

相关单位或个人违反本实施意见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属于失信信息的,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将相关失信信息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十三、社会监督

城市管理部门设立并公布建筑垃圾清运处置举报投诉电话和微信平台。发挥电视、广播、网络等新闻媒体的作用,及时曝光典型案例,带动全社会积极参与、有效监督。

十四、违法处罚

违反本实施意见的,县政府各职能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拒绝、阻挠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五、实施日期

本实施意见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