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921002641207B/2020-62699 | 生成日期 | 2020-02-13 |
发布机构 | 县司法局 | 文号 | |
组配分类 | 行政复议决定公开 | 主题分类 |
申请人:王**。
被申请人:岱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申请人王**因不服被申请人岱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19年12月21日收到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王**申请复议的事实与理由:申请人在2019年11月11日向岱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人在2019年12月3日收到该局的答复书(编号:岱自然资规[2019]**号),并有二份附件:1.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合同;2.付款凭证。申请人认为这二份附件文件真实性有瑕疵,文件上并未加盖岱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公章或骑缝章,亦无出具该文件的日期,并且付款凭证看不清楚,该份文件公开程序有瑕疵,文件不够规范。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岱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补正岱自然资规[2019]**号文件的瑕疵或重新出具符合程序和规范要求的政府信息公开文件,为此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王**向本机关提供的证据材料有:申请人身份证、岱自然资规[2019]**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岱土收(2015)**号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合同、付款凭证、NO:[2019]*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收件登记回执》复印件各一份。
被申请人岱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答复称:一、答复人作出的岱自然资规[2019]**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内容适当、程序到位、适用依据正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2019年11月11日,申请人前来答复人单位要求公开“**工业基地**号、**号地块,土地被政府收回后给桥头村的补偿款是多少,资金是什么时候到位”的政府信息申请,现场填写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并提供了答复人出具的情况说明。因答复人不能现场答复该申请,于是向申请人出具了NO:[2019]*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收件登记回执》,告知其根据相关规定对其的申请予以受理,同时告知其本机关将根据相关规定依法予以答复。2019年12月3日,答复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依法作出了岱自然资规[2019]**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在规定期限内将该答复书连同申请公开的材料一并邮寄送达给了申请人。二、申请人要求补正岱自然资规[2019]**号文件的瑕疵或重新出具符合程序和要求规范的政府信息公开文件的复议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申请人认为岱自然资规[2019]**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附有二份附件,该附件未加盖答复人公章或骑缝章,亦无出具该文件的日期,该附件真实性有瑕疵,以此认为岱自然资规[2019]**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公开程序有瑕疵,文件不够规范。答复人认为这是申请人对公文处理的错误理解。首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办发[2012]**号《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九条第十三项、第十五项规定“印章。公文中有发文机关署名的,应当加盖发文机关印章,并与署名机关相符……”、“附件。公文正文的说明、补充或者参考资料”。该条例对公文的印章及附件作出了规定和说明,也就是说所谓附件是公文的组成部分之一,是公文正文的说明、补充或者参考资料。公文正文已经标注了成文日期并加盖了公章,所以附件就不必标注日期和另盖公章。结合岱自然资规[2019]**号答复,该答复正文已对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进行了描述,并在附件部分注明有二个附件,从中可以看出二份附件答复人提供的,出具日期也就是该答复成文日期。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要求行政机关更正”。也就是说如果答复人提供的政府信息材料与申请人申请要求提供的信息内容不相符的,申请人可以要求答复人更正。总之,申请人要求答复人在公开的附件上加盖答复人公章或骑缝章、注明日期的要求,已经超越了政府信息公开的形式要求。综上,答复人作出的岱自然资规[2019]**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事实清楚、内容适当、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故此,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答复人作出的岱自然资规[2019]**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被申请人岱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本机关提供的证据材料有:信息公开申请表复印件1份;情况说明复印件1份;EMS快递(客户联)及快递信息单复印件1份;《国家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节选打印件1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节选打印件1份。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王**于2019年11月11日向被申请人岱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交一份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镇工业基地**号地块、**号地块政府收回后给我们**社区的补偿款是多少,资金什么时候到位的”。当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NO:[2019]*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收件登记回执》。2019年12月3日,被申请人作出岱自然资规[2019]**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且于当日通过邮寄送达。申请人王**不服于2019年12月21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信息公开申请表、NO:[2019]*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收件登记回执》、岱自然资规[2019]**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EMS快递(客户联)及快递信息单”等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19年11月11日收到申请人当面提交的信息公开申请表,2019年12月3日通过邮寄予以答复,且作出的岱自然资规[2019]**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文书规范,内容适当,程序合法。申请人要求附件的文件再加盖被申请人公章或骑缝章、注明出具日期,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和形式,本机关对此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岱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岱自然资规[2019]**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如不服本复议决定,申请人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