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9210026413387/2020-69965 | 生成日期 | 2020-12-10 |
发布机构 | 县府办 | 文号 | 岱政办发〔2020〕79号 |
组配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主题分类 | 民政综合类 |
规范性文件有效性:有效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岱山县丧葬民俗服务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岱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岱山县丧葬民俗服务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规范城乡居民丧葬行为,整治丧葬陋习,引导和规范文明办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和《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丧葬民俗服务人员,是指从事在办丧过程中指导和开展丧葬事宜相关活动及以此为业的人员。
丧葬民俗服务人员分为带头人、一般服务人员及其他人员。带头人是指丧葬民俗服务人员队伍中的主要组织者或行业带头人,俗称为“念道士”;一般服务人员是指协助配合带头人开展丧葬民俗服务的相关人员,俗称为“抬材人”;其他人员是指其他从事丧葬民俗服务的相关人员,包括丧葬用品经营者等。
第三条 丧葬民俗服务人员管理实行行业主管、属地监管、协会自律的管理和约束机制。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 县殡葬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全县文明治丧和丧葬民俗服务人员行业管理;各成员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落实属地责任,组织实施文明治丧的宣传、引导和丧葬民俗服务人员的教育管理工作,督促各村(社区)将文明治丧工作纳入村(社)规民约,并成立红白理事会,教育引导丧葬民俗服务人员和丧户文明办丧。
第五条 成立岱山县丧葬民俗服务行业协会,负责对全县殡仪服务人员的服务和自我管理。
丧葬民俗服务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加强所属会员的教育管理,制定行业行为规范和文明办丧规则,并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和属地政府抓好丧葬民俗服务人员的管理。
加强对丧葬民俗服务行业协会的培育扶持,通过申报公益创投项目等途径,保障协会开展有效管理。
第六条 丧葬民俗服务带头人应加入丧葬民俗服务行业协会,自觉接受协会的管理,对脱管的带头人,由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约谈,相关部门和乡镇要依法加强监管。引导一般服务人员及其他人员加入丧葬民俗服务行业协会。
第三章 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 纳入管理的丧葬民俗服务人员享受五项权利:(一)从业资格权,按规从事丧葬民俗服务工作,并聘任为文明治丧监督员和宣传员;(二)工作保障权,免费配发马甲背心、规范手册等专用物品,受邀参加由县殡葬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丧葬民俗服务行业协会组织的各类公益活动,并获得必要条件和保障;(三)学习知情权,优先获取由县殡葬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送的殡葬改革相关文件资料,参加殡葬相关学习、研讨和培训,及时了解中央和省市县关于殡葬改革的政策规定;(四)建议参评权,有权向有关部门就殡葬改革工作提出合理意见和建议,参与殡葬服务行业评议评价;(五)获得表彰权,在文明治丧中表现优秀或在丧事某一环节改革中起到重大作用的丧葬民俗服务人员,由县殡葬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给予表彰。
第八条 丧葬民俗服务人员应履行四项义务:(一)公序良俗义务,配合做好集中治丧和不文明出殡行为整治工作,引导丧户不在小区、广场、公园、公路、街道、学校等公共场所搭设灵棚、摆设花圈、念经做道场,不在城区和小集镇主次干道燃放烟花爆竹、抛撒鲜花纸钱、鼓号奏乐、路祭念经及出殡漫游、绕行,杜绝带棺出殡,积极引导丧户到殡仪服务中心集中治丧和车行出殡;(二)生态义务,配合推行节地生态葬法,引导丧户转变观念,逐步由传统葬法向骨灰立体式存放或树葬、花葬、草坪葬、海葬等节地生态葬法过渡;(三)节俭义务,倡导文明、节俭办丧模式,引导丧户简化办丧流程,缩短办丧周期,尽量将时间控制在3天以内,最长不超过5天;(四)宣传义务,坚决贯彻中央和省市县关于殡葬改革的相关规定,及时向丧户宣传相关政策法规,加强对传统丧俗文化的研究,配合相关部门革除陈规陋习,协助丧葬民俗服务行业协会制定文明丧葬规范流程,并加以推广。
第九条 丧葬民俗服务人员应遵循四个“不准”:(一)不准唆使引导丧户在公共场所从事妨碍公共秩序、破坏善良风俗、影响他人正常权利的丧事活动;(二)不准唆使引导丧户从事妨碍交通秩序、影响市容市貌、破坏农田、林地和水资源的丧事活动;(三)不准唆使引导丧户丧事活动大操大办、铺张浪费;(四)不准在丧葬民俗服务过程中乱收费,收费标准一般不超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的全社会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
第十条 对加入丧葬民俗服务行业协会的丧葬民俗服务人员实行聘任制管理,择优聘任丧葬民俗服务带头人为文明治丧监督员,聘任一般丧葬民俗服务人员和其他人员为文明治丧宣传员,由县殡葬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丧葬民俗服务行业协会联合颁发聘任证书。
第十一条 建立全县丧俗文化传承库,将加入丧葬民俗服务行业协会的丧葬民俗服务人员纳入传承库,建立一人一档,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二条 建立督查机制,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丧葬民俗服务人员的跟踪监督,对违反上述第九条规定的丧葬民俗服务人员,第一次发现给予约谈,第二次仍然违反相关规定由丧葬民俗服务行业协会取消其会员资格,并由公安、综合行政执法、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给予严肃查处。
第十三条 建立舆论监督机制,由县精神文明建设指导中心定期组织基层“两代表一委员”及村(社区)干部对丧葬民俗服务人员践行文明治丧情况进行评价,对有违反文明治丧规定情形或群众反响较大的丧葬民俗服务人员,可通过相关媒体予以曝光,情节严重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建立评估奖惩机制,年终由县殡葬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丧葬民俗服务行业协会进行综合评估,对评定为优秀等次的丧葬民俗服务人员,给予表彰;对评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殡葬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