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921002641207B/2020-61101 | 生成日期 | 2020-01-13 |
发布机构 | 县司法局 | 文号 | |
组配分类 | 行政复议决定公开 | 主题分类 |
申请人:郑**。
被申请人:岱山县岱西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郑**于2019年6月11日口头提出“请求岱山县人民政府责令岱山县岱西镇人民政府依法履行职责,确认其享有失地农民养老保险资格”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记录在案并于2019年6月11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郑**申请复议的事实与理由:**村2016年10月盐田1835亩被征用,新增参保459人。社管委拟定参保方案,经岱西镇政府同意,提请社员代表会通过决议,2017年1月23日到会代表44人,方案:第一条第一条,参保对象,是户籍在本村享受10股股权的社员参保,人员从最高年龄依次往下年龄,取足为止(合法合理)44人同意。第一条第二项,修改夫妻两人只能参保一人,参保改称按户参保。第三条,夫妻二人35对已参保,处罚款,每人31500元(原缴41718元),现缴73218元,罚款110万余元,充作社集体资金使用。到会代表,明知夫妻两人都是合作社社员,享受10股股金,只能享受一人无法可依,无据可查,被逼无奈,二套方案28人都同意通过。岱西镇人民政府,**村社管委,明知社员代表通过是第一条第一项,股权经济合作社,依股分红章程,即依违反侵权办法办理,影响极大,造成**村老年人巨大损失。夫妻两人被开除72人,每月每人1800元,72人13万元一年156万元,9年1400万元,我们72人年龄从90岁到70岁,72人由岱西镇政府批准为50岁青年人参保,要等到9年后才能享受。岱西镇人民政府,岱西信访复字(2019)*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一户只能参保一人是2017年1月23日通过要延用到1971年出生人为止。70岁以上老年人不准参保72人归有土地承包权的青年人,造成1400万元养老保险金损失,名单是镇政府批准(附批准名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五条,公民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可享受国家各种物质帮助,和享受养老保险。《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条规定,失地农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政府补助国家补贴,男60岁,女55岁享受待遇。申请人是国家补贴,不属于村级收支。岱山县人民政府岱政发(2010)**号文件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规定:(一)耕地被全部征用,股份经济合作社社员年满16周岁可列入参保;(二)耕地被部分征用,不再调剂解决承包地的人员可以参保。第二章1-2条,被征地农民已参加职保和享受各种生活补助,下列人员不列入参保对象。申请人认为岱西镇人民政府违反法律,侵害合法权益,请求岱山县人民政府责令岱山县岱西镇人民政府依法履行职责,确认申请人享有失地农民养老保险资格,为此申请复议。
申请人郑**向本机关提供的证据材料有:**村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名额分配方案、**社区参加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名单公示、岱人劳社险[2010]**号文件(第1、2页)、岱山县岱西镇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岱西信访复字【2019】*号)、**村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名额分配方案(方案1)(方案2)、岱西镇人民政府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岱西信访答字【2013】*号)复印件各一份,《**村有10股股权的被征地农民被开除参保人名单》材料一份、《**村村民代表会议》材料一份、《请求领导用法律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材料一份、《举证》材料一份。
被申请人岱山县岱西镇人民政府答复称:一、案涉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并非具体行政行为。答复人于2019年1月16日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系申请人向岱山县信访局信访过程中,答复人根据相关信访条例经属地调查核实后的情况告知函。函件内容没有作出任何行政性决定,亦无任何权利义务之确定,对被答复人的合法权益没有造成任何侵害。因而答复人认为案涉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并非具体行政行为,且与申请人不存在任何利害关系。二、2019年6月11日经释明,申请人复议请求变更为“请求岱山县人民政府责令岱西镇人民政府依法履行职责,确认其享有失地农民养老保险资格”。对此,答复人认为案涉参保名额之分配系村民自治组织自我管理之范畴,如本案争议之焦点业经村民代表大会依法表决通过,当应确认其合法之效力。因此,答复人不具备对案涉参保名额分配之确定权。综上所述,答复人认为因其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而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并非法律意义上的“具体行政行为”,同时亦非本案参保分配名额作出决定的有权机关。故,答复人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岱山县岱西镇人民政府向本机关提供的证据材料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行政复议答复书各一份、岱土收(2016)**号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合同复印件一份、岱西政[2016]**号关于申请解决岱西镇**等6村盐田失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请示文件复印件一份、中共岱山县委岱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单(办件)复印件一份、岱山县被征地行政村参加基本养老保障审批表(表一)复印件一份、岱山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障人员汇总表(表三)复印件一份。
经审理审明:申请人系岱山县岱西镇**村村民。2016年,因盐田征收,岱山县岱西镇**村被确定失土农民养老保险名额459人。2017年1月23日,经岱西镇**村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了该村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名额分配方案,确定了失地农民养老保险人员名单,并向岱山县岱西镇人民政府上报了该名单,该名单于2017年2月6日至2月15日进行公示,并经岱山县岱西镇人民政府审核确认后上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7年2月,申请人知晓其未被纳入失地农民养老保险人员名单后于2019年6月11日口头向岱山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岱山县人民政府责令岱山县岱西镇人民政府依法履行职责,确认其享有失地农民养老保险资格。
本机关认为,依据《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参加基本生活保障对象的名单,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确定,并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公示、确认后,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部门。”《舟山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被征地行政村根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确定的土地征用人数,在征地范围内确定具体名单。……经乡镇(街道)政府审核后,报社保经办机构。”本案中,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内容为要求被申请人履行确认其享有失地农民养老保险资格的行政职责,但依据前述规定,岱山县岱西镇人民政府只具有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上报的参保人员名单进行审查并予以确认的职责,而参加基本生活保障对象的名单,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确定。综上,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履行确认其享有失地农民养老保险资格的职责,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同时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要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除法律规定行政机关依职权主动履行的外,应向行政机关提出履职申请,且该履职申请事项应属于该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从查明的事实来看,申请人也无证据证明其曾向岱山县岱西镇人民政府提起过该履职申请。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郑**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