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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30921735249093L/2018-77020 | 生成日期 | 2018-06-28 |
发布机构 | 县发改局 | 文号 | 岱发改价批〔2018〕4号 |
组配分类 | 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 | 主题分类 |
关于峰景湾住宅小区二、三期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LDSD42-2018-0006
规范性文件有效性:失效
规范性文件有效性:失效
舟山市星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要求核准岱山峰景湾二、三期物业管理综合服务收费标准的报告》(舟星物〔2018〕16号)收悉,根据《岱山县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岱价〔2009〕54号)、《岱山县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车辆停泊和车位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岱价〔2009〕53号)文件规定,经研究,现将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根据峰景湾住宅小区二、三期设施设备配置情况、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实施方案、成本测算及实地初评该小区的物业服务等情况,确定收费标准为:多层1.00元/月.㎡,高层1.40元/月.㎡,计费面积以房产证为准。
物业服务费包含小区内生活垃圾的收集、清理费用。
业主委员会成立后,住宅物业服务费标准由物业服务单位与业主委员会协商确定。
二、商铺、办公等非住宅用房的物业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三、小区内车位服务费按20—30元/辆·月的标准执行。 小区内共用部位车辆停泊费具体标准由物业服务单位确定。
四、其他有关事项按《岱山县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岱价〔2009〕54号)文件执行。
五、本物业服务费标准自购房合同约定并公告交付使用的次月起计收。预收期不得超过12个月。
六、收费前请做好明码标价和宣传解释工作。
岱山县发展和改革局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