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921002641207B/2018-52634 生成日期 2018-12-28
发布机构 县法制办 文号
组配分类 行政复议决定公开 主题分类
岱政复决字〔2018〕1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信息来源:县委县府办 发布日期:2018-12-28 09:27 浏览次数:

申请人:何**, 住岱山县高亭镇浪激咀塘墩村

被申请人:岱山县社会保障事业管理中心

申请人何**不服岱山县社会保障事业管理中心退保行为于2018年10月30日向本机关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何**申请复议的事实与理由:1、告知书所知内容不符合实际且没认真调查,被申请人所管辖内的其它村和申请人同样情况的人员很多,为何不一视同仁?被申请人有违反上级政策和文件精神之错,镇级机构没有资格出告知书,中断人民群众正在享受社保的权力。2、告知书所指属违规参保,2015年经塘墩村研究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参保名额尚有120多名的问题,后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过,以每一大户一个名额,拿出一万元人民币,塘墩村的婚嫁女作为条件参加被征地农民身份的社会保障养老保险。当时本人已结婚30年,以婚嫁女进行参保,并办理一切手续,村委会集体同意送高亭镇政府、社保等部门核查确认,并从2015年开始享受岱山社保待遇。但到了2018年9月3日又是同意核查确认的单位机构人员到家做中断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参保资格的思想工作,好好享受三年多的社保待遇说没了就没了,明明是三年前这些单位机构同意核实确认的。3、本人结婚30多年了,由于种种原因,多次迫切要求户口迁移,直到现在还没落入,这次社保问题也对婚嫁女有关,因此我们要求借国家从2019年起农村外嫁女户口新规定,通过复议,要求落实农村婚嫁女的各项权益。为此申请复议,要求尽快落实。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供的证据材料有:告知书复印件一份、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信访不予受理告知单复印件一份、证明复印件一份、《还我30多年的清白》一份、村支出(付款)证明书复印件一份、证明复印件一份。

被申请人岱山县社会保障事业管理中心答复称:一、对被征地农民参保人员资格审查的职权由乡、镇人民政府履行,答复人是法律规定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参保业务办理机构,办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是答复人的法定职责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第264号令《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第4条第3款规定: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具体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测算、参保业务办理和就业促进工作。第4条第7款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相关工作。第15条第2款规定:参加基本生活保障对象的名单,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确定,并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公示、确认后,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部门。从以上法律规定可以清楚看到,被征地农民参保人员资格审查的职权是由乡、镇人民政府履行,答复人是被征地农民参保人员参保业务办理机构。二、答复人在获知被征地农民参保人员资格存在问题的时候,应该履行法定职责纠正,并坚决应予以清退。答复人根据岱山县高亭镇人民政府的报告,认为经高亭镇塘墩村村委会报告,岱山县高亭镇人民政府对该村参保人员进行再次复核,复核中发现申请人不符合塘墩村被征地参保人员的参保条件,并将参保人员参保资格的复核结果告知答复人,答复人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对严重违反有关政策规定,弄虚作假、买卖参保指标的,坚决予以清退。为此,答复人依法履职,告知申请人关于清退情况,并无不当。三、申请人不符合被征地农民参保人员的资格,不应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申请人根据目前高亭镇人民政府审查的结果,明确是因申请参保的所在村对参保人员的身份申报不当,经查申请人并非被征地农民,申请人也没有承包土地被国家依法征用,答复人在得到高亭镇人民政府报告后进行纠正,将不符合参保人员的人员依法进行清退符合国家政策和法律规定,并无不当。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供的证据材料有:告知书复印件一份、《高亭镇政府关于高亭镇塘墩村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问题办理的函》复印件一份、《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一份、《浙江省国土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农业厅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实行“人地对应”的指导意见》(浙土资2018 5号)一份。

经审理查明,2018年8月10日,岱山县高亭镇塘墩村村民委员会将《关于塘墩村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问题的报告》递交至被申请人高亭镇人民政府审核,被申请人高亭镇人民政府经过核查,认为该村于2015年办理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中有59名为非塘墩村村民,不符合参保资格,并于2018年8月13日将《关于塘墩村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问题办理的函》上报给岱山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2018年9月3日,被申请人岱山县高亭镇人民政府与岱山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联合向何**发出告知书,在该告知书中,被申请人岱山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告知何**于2018年10月起中断其职工养老保险并要求其办理清退手续。2018年10月30日,申请人何**不服该退保行为,向岱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1、何**于2015年6月经岱山县高亭镇塘墩村、高亭镇人民政府审核,岱山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为其办理了岱山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2、何**的户籍为岱山县高亭镇浪激咀二村。

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告知书、《塘墩村关于塘墩村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问题的报告》、《高亭镇政府关于高亭镇塘墩村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问题办理的函》、申请人户籍信息证明、岱山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障审批表等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浙江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参加基本生活保障对象的名单,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确定,并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公示、确认后,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部门;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具体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测算、参保业务办理和就业促进工作。岱山县社会保障事业管理中心具有对该集体经济组织被征地农民参保办理职能。根据《舟山市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参保程序中的第三款规定:所在行政村根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确定被征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在征地范围内确定具体名单。具体名单在本行政村范围内公示7天后,再填报《岱山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障审批表》(表二)、《岱山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障人员汇总表》(表三),经乡镇政府审核后,报社保经办机构。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参保人员的年龄和缴费档次核定应缴纳的养老保障费。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申请人何**户籍为岱山县高亭镇浪激咀二村,岱山县高亭镇塘墩村和岱山县高亭镇人民政府经复核认为申请人何**非本村村民不符合参保资格,并将其列入非塘墩村参保人员名单上报至岱山县社会保障事业管理中心,被申请人岱山县社会保障事业管理中心据此中断了申请人的基本养老保险,该行为是对原参保行为的纠正,并无不当,申请人要求撤销该中断行为,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但被申请人岱山县岱山县社会保障事业管理中心在作出对申请人何**不利的决定时,未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该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决定内容,以及其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属程序违法,鉴于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正确,该程序违法对申请人的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依法应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该行为。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确认岱山县社会保障事业管理中心作出的中断何**基本养老保险行为违法。

如不服本复议决定,申请人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O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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