岱山县某超市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免于处罚案
信息来源: 县市场监管局 发布日期: 2018- 11- 28 08: 58 浏览次数:

一、案情简介

2018416日,本局执法人员根据消费者举报投诉材料对当事人岱山县某超市进行检查,在营业场所内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正在销售同佳牌凉拌海带,产品包装上标示的配料中包含海带、植物油、白芝麻、辣椒、食用盐、白砂糖、白酒、酵母提取物、食品添加剂(谷氨酸钠、柠檬酸、乳酸、甜蜜素、5-呈味核苷酸二钠、D-异抗坏血酸钠、山梨酸钾)、香辛料,根据国家食品安全标准GB2760-2014中甜蜜素的使用范围、最大使用量以及腌渍的食用菌和藻类能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及最大使用量规定,凉拌海带是不允许添加食品添加剂甜蜜素的,当事人构成了涉嫌销售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凉拌海带的违法行为。至案发止,当事人已销售上述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同佳牌凉拌海带14包,其余46包被执法人员现场扣押,货值金额为93元,违法所得为4.9元。在进一步查证中,当事人向执法人员提供了上一级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以及产品检验报告和销售单据等,在证明进货来源事实的同时,说明了事先不知道同佳牌凉拌海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况。

二、处罚结果

当事人销售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同佳牌凉拌海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的第(四)项:“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属违法行为。

但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事先不知道同佳牌凉拌海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最后对当事人做出了没收扣押的46包同佳牌凉拌海带而不予罚款的处罚。

三、典型意义

1、关于腌渍的藻类不允许添加食品添加剂甜蜜素的规定。

食品添加剂是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化学合成或天然物质。而在不同的食品中允许使用的添加剂品种及其使用量都有所不同。凉拌海带作为一种腌制的藻类,根据国家食品安全标准GB2760-2014的规定,在生产加工过程中是绝对不允许添加食品添加剂甜蜜素的。当然,不是所有的食品都不能添加甜蜜素,也有部分食品属于不能超限量使用之列,为此,相关食品生产企业都要严格遵守GB2760的要求,在达到预期效果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甜蜜素在食品中的使用量,不可超范围或超限量使用,并按照GB7718的规定进行规范标识。

而作为消费者,在购买食品之前,应关注食品标签,注重合理膳食,并做到从正规渠道购买产品,在选择食品之前,可以通过研读食品标签辨认该食品中是否添加了甜蜜素。

2、关于经营者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免于处罚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关于免责的规定,充分体现了立法者“宽严相济”的立法思路,正确适用可以彰显法律公平公正,又能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权益,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根据该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可以免予处罚必须同时符合三个条件:一是已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二是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三是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进货查验等义务”应当包括该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自查自改义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第五十三条第四款规定的批发销售记录义务、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贮存和定期检查清理义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维护清洗校验义务等。因此,当食品经营者履行了进货查验、贮存和定期检查清理等义务后,才能认定其已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的情形。“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食品经营企业应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要求食品经营者应尽到专业标准要求的注意义务,经营的食品感官性状无异常,通过一般生活及经营常识不能判定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要求食品经营者能提供进货单位认可的票据,或能提供符合规定的票据且在进货单位查到了相同食品。

以下情形应当排除在免予处罚之外:一是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如经营无标签预包装食品的行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等;二是实施了审慎注意即可发现并且消除的违法行为,如经营标签、说明书有明显擦拭、涂改痕迹的食品等;三是同一问题已被消费者投诉、举报或者已被监管部门责令改正但仍未改正的行为。同时,免予处罚的对象只针对食品经营者(包括食品销售者和餐饮服务提供者),不针对食品生产者,也不包括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