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霉变红枣遭投诉受处罚
【案例简介】2016年7月,消费者师先生在浙江某商贸有限公司岱山店分两批共购买19袋红枣,价格43.5元一包,共826.5元,生产日期2015年12月16日,保质期9个月,认为发霉,与店家协商不成,随即投诉到12315中心投诉,要求对发霉红枣引发的纠纷作调解处理。
【处理结果】接到投诉后,执法人员立刻赶到现场,经查看该红枣确实有霉斑现象。后经调解被诉方同意对诉者购买的19袋红枣作退货处理,并一次性赔偿2500元。同时,岱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启动“诉转案”工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对该超市予以立案查处。
【案例点评】该案中浙江某商贸有限公司岱山店销售霉变红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腐败变质、……”的规定,属销售霉变食品的违法行为。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超市方侵犯了消费者师先生的合法权益,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和接受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