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未尽安全提示 消费者摔伤获赔偿
信息来源: 县市场监管局 发布日期: 2017- 11- 27 15: 30 浏览次数:

【案例简介】消费者蔡某同朋友来岱山游玩,入住岱山县某大酒店,不慎在房间内滑倒,酒店方陪同去了医院,缝了5针,现消费者提出要求赔偿5000元,商家不同意,随即投诉到政府热线,要求相关部门调解。

【处理结果】接诉后,执法人员立刻赶往现场,经向诉者了解,诉者滑到之处为房间的卫生间(据诉者称当时是穿拖鞋进卫生间且地面潮湿),卫生间未见安全提示。后经耐心调解,被诉者同意一次性赔偿给诉者4000元。

【案例点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法》第二章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享受人身、财产不受损害的权利”,酒店作为消费场所,应承当消费者的安全保障义务,而被诉者未尽安全提示义务,致使诉者受伤,理应承担相应责任。诉者作为成年人,对潜在危险因有自我判断能力,应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故也存在一定的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