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舟山以岛建市,舟山群岛是我国岛屿数量最多、面积最大的群岛,且地处我国南北海运大通道和长江黄金水道交汇地带,是江海联运重要枢纽,也是我国深入环太平洋经济圈前沿地区。2011年6月30日,国务院批复设立“浙江舟山群岛新区”,舟山成为我国首个以海洋经济为主题的国家级新区,标志着舟山经济发展上升为国家海洋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2013年1月17日,国务院批复《浙江舟山群岛新区发展规划》,这是我国颁布的首个以海洋经济为主题的国家战略性区域规划,标志着舟山群岛新区改革发展蓝图正式绘就。之后,2015年5月25日习近平总书记十八大以来首次到浙第一站即选定舟山,对近年来我市的社会经济发展给予了充分肯定。2016年4月,国务院正式批复设立舟山江海联运服务中心;5月31日,舟山江海联运服务中心总体方案获国家发改委批复。
“十三五”是我市全力建设舟山群岛新区的关键阶段,也是我市进入海陆联动,全面推进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的关键时期。良好的海洋生态环境是舟山宝贵的资源优势,坚持生态优先是舟山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内在要求,为保障“十三五”期间我市经济发展与海洋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特编制了《舟山市海洋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提出“十三五”期间舟山市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规划目标、主要任务、重点工程和保障措施。
目 录
前 言
第一章 总则
一、规划目的
二、规划依据
三、规划范围
四、规划年限
第二章 工作回顾与存在问题
一、“十二五”工作回顾
二、存在问题
第三章 指导思想与规划目标
一、指导思想
二、基本原则
三、规划目标
第四章 规划主要任务
一、加强海洋污染防治,着力改善海洋环境质量
二、实施海洋生态保护,逐步修复受损生态系统
三、加大海洋资源保护,切实保护重要海洋资源
四、加强制度能力建设,不断夯实基础保障根基
五、完善灾害预警预报,持续提高防灾减灾能力
六、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大力创建海洋生态文明
第五章 规划重点工程
一、海洋环保制度建设工程
二、海洋环境监测与执法能力提升工程
三、海洋环境污染防治工程
四、海洋保护区建设工程
五、海洋生态保护与修复工程
六、海洋资源保护工程
七、海洋灾害预警预报体系建设工程
八、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工程
第六章 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规划实施
二、完善制度建设,提高监测执法能力
三、加强部门合作,推进重点工程项目
四、拓展资金筹措,保障项目资金投入
五、依靠体制创新,强化人才科技支撑
六、加强宣传教育,提高海洋环保意识
附表1 舟山市海洋环境保护“十三五”重点工程项目一览表
附图1 舟山市海洋环境保护规划范围图
附图2 舟山市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示意图
附图3 普陀东部海域海洋牧场规划示意图
附图4 舟山市海水淡化重点规划项目分布示意图
附图5 舟山市海洋观测站分布图
附图6 建设完善后趋势性监测站位分布图
第一章 总则
一、规划目的
为切实加强我市海洋生态环境的保护与修复,营造健康可持续的海洋生态环境,结合我市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现状及存在问题,明确“十三五”期间我市的海洋环境保护目标,从海洋污染防治、海洋生态保护、海洋资源保护、制度能力建设、灾害预警预报等方面分析“十三五”期间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的主要任务,并相应提出拟实施的重点工程,以服务于我市建设“两美舟山”、“海上花园城市”、“海洋文化名城”和“舟山群岛国际生态休闲岛”战略,保障海洋经济和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
二、规划依据
(一)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4.24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14.3.1修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2.28修订;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2001.10.27;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2009.12.26;
(6)《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1990.6.22;
(7)《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09.9.9;
(8)《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2013.8.31;
(9)《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2015.5.12;
(10)《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06.9.9;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2008.12.27修订;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2011.1.8修订;
(13)《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2015.12.4修订;
(14)《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2012.11.29;
(15)《浙江省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管理办法》,2013.3.18;
(16)《浙江省滩涂围垦管理条例》,2015.12.4修订。
(二)相关规划及其它资料
(1)《国家海洋局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实施方案(2015-2020)》,2015.7;
(2)《全国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2015.8;
(3)《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5.4;
(4)《“811”美丽浙江建设行动方案》(2016-2020),2016.7
(5)《浙江省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2012.10;
(6)《宁波-舟山港总体规划》,2011.7;
(7)《浙江舟山群岛新区发展规划》,2013.1;
(8)《浙江舟山群岛新区(城市)总体规划(2012-2030)》,2013.5;
(9)《浙江舟山群岛新区水资源节约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2011-2020)》,2014.1;
(10)《浙江舟山群岛新区旅游产业发展规划(2014-2020)》,2013.11;
(11)《舟山群岛新区海洋灾害预警报体系建设总体方案》,2013.12;
(12)《舟山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 )》(2013 年修编),2014.12;
(13)《舟山市海岛保护规划(2015-2020-2025)》,2014.11;
(14)《舟山市滩涂围垦总体规划(2011-2020)》,2010.8;
(15)《舟山市水产养殖布局规划(2009-2020)》,2010.3;
(16)《舟山市海洋牧场建设规划(2015-2025)》,2015.2;
(17)《浙江省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2016-2020)》,2016.3;
(18)《浙江省海洋灾害防御“十三五”规划(2016-2020)》,2016.3;
(19)《舟山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2016.2;
(20)《舟山市海水淡化产业发展“十三五”规划(2016-2020)》,2016.4;
(21)《舟山市生态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2016-2020)》,2016.5;
(22)《舟山市“十三五”渔业发展规划(2016-2020)》,2016.3;
(23)《关于舟山市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调整的复函》,2016.5;
(24)《舟山群岛新区海洋灾害预警报体系建设总体方案》,2014.2;
(25)《舟山市海洋灾害应急指挥平台建设方案》,2015.8;
(26)《舟山江海联运服务中心总体方案》,2016.6
(27)其他相关基础资料。
三、规划范围
本规划范围介于东经121°30′~123°25′,北纬29°32′~31°04′之间,规划总面积2.22万平方公里,其中海域面积2.08万平方公里。
四、规划年限
本次规划年限为2016年-2020年,规划基准年为2015年。
第二章 工作回顾与存在问题
一、“十二五”工作回顾
“十二五”期间,我市紧紧围绕科学发展观,坚持生态优先,在加快推进舟山群岛新区生态文明建设的同时,深入实施《浙江省“811”生态文明建设推进行动(2011-2015)》和《舟山市海洋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海洋环境保护各项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一) 海洋生态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
“十二五”期间,我市海域生态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2015年,全市近岸海域一类和二类海水水质比例29.6%,完成“十二五”规划目标。近岸海域共鉴定到浮游植物90种,浮游动物137 种,大型底栖生物55种。此外,朱家尖千沙海滩及邻近海域较为清洁,南沙海水浴场、普陀和嵊泗列岛风景名胜区、嵊泗滨海旅游度假区、海水养殖区、海洋特别保护区、海洋倾倒区等典型海洋功能区环境质量总体良好,基本满足海域功能使用要求。
(二) 生态保护与修复工作按计划推进
海洋保护区工作进展顺利。在已有马鞍列岛海洋特别保护区、中街山列岛海洋特别保护区的基础上,2014年12月1日国家海洋局正式批复同意设立了浙江嵊泗国家级海洋公园,“十二五”规划关于新建海洋保护区(海洋公园)的目标如期完成。“十二五”末,我市共建有2个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1个国家级海洋公园,保护区面积合计751.9平方公里,约占全市海域面积的3.61%,保护区内的海洋生态环境得到了有效的保护和修复。此外,根据全省统一规划,目前已启动了舟山东部海洋特别保护区的选划工作,规划保护区面积约1800平方公里,该保护区设立后,我市海洋类保护区面积将达到所辖海域总面积的11%以上。
渔业资源增殖放流、人工鱼礁建设等规模逐步扩大,渔业生态和渔业资源均得到了修复和改善。“十二五”期间,全市渔业资源增殖放流资金投入每年均在1000万元以上,日本对虾、海蜇、梭子蟹等捕捞产量呈逐步增加趋势,多年未见的曼氏无针乌贼和岱衢族大黄鱼有了少量捕获。舟山沿岸岛礁海域渔业资源,特别是鲷科类等恋礁性鱼类数量保持在较好水平,有力支撑了我市海钓业和休闲渔家乐的迅速发展。我市人工鱼礁建设在国内处于领先地位,“十二五”末我市共有人工鱼礁四处,分别为嵊泗县马鞍列岛人工鱼礁区、普陀中街山列岛人工鱼礁区、朱家尖附近人工鱼礁区及岱山秀山东部人工鱼礁区,累计投入资金6000余万元,已形成礁体40万空立方米,规模位列全国前茅。通过垂钓和水下摄影显示,礁体附近生物量有了较大增加,局部海洋生态环境得以改善。
(三) 海洋环境监测执法能力稳步提升
目前我市已基本形成一个市级监测中心、三个县(区)级监测站(嵊泗、岱山、普陀),外加六横自动观测站的海洋环境监测预报体系,人员也得到了一定的加强。金塘、岱山大衢的自动观测站正在筹建中,届时海洋环境监测预报网络将更趋完善。
“十二五”期间,市县(区)两级海洋环境监测能力建设稳步推进,监测体系不断完善,监测内容和范围也不断扩大,年度海洋环境监测、调查、评价工作常态化。全市监测预报业务涉及近岸海域环境质量现状与趋势性监测、海洋功能区监测、海洋工程跟踪监测、海洋污损事件应急监测、风暴潮预报、全市主要岸段潮位预报、主要海区浪高浪向预报等,并根据监测结果对海洋环境质量状况进行了综合分析和评价,及时编制各类通报专报,发布年度海洋环境公报,为地方各级政府开展海洋环境保护工作提供了重要的基础数据和决策依据。
同时,我市在全国率先探索“大海洋”综合行政执法格局,成立了我国首个地方性海洋行政执法局(舟山市海洋行政执法局),协调海监、渔政、港航、国土、文化等部门的执法资源、职能,使海洋环境保护逐步走出“多龙治海”困境。海洋联合执法成效明显,尤其2015年以来,海洋行政执法局以开展专项执法行动为抓手,按照专项执法、常规监察、复核检查相结合模式,切实开展多项海洋环境执法工作。
(四) 海洋环境管理工作全面扎实开展
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基本全面覆盖。为加强对海洋生态环境的保护,“十二五”期间,除《舟山市海洋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外,舟山市还陆续出台了《舟山市渔业发展十二五规划》、《舟山市海洋牧场建设规划》等一系列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并将其切实贯彻到实践中,为我市各项环境保护工作起到了积极引领指导作用。
海洋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得到认真贯彻实施,在渔业资源管理、用海用岛审批、海洋工程环境管理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强化伏季休渔制度,“十二五”期间继续保持“零违规”;严格执行涉海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制度,严把海洋工程环境准入关,深入实施对海洋工程的全过程环境管理;对围填海项目实行现场勘察与公众听证二项举措,“十二五”期间围填海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环评听证率达100%,切实做到了对涉海工程建设项目环境监督的源头管理;严格实施海洋生态补偿制度,全市已到位资金近6000 万元,全额用于增殖放流、大型藻场建设等生态修复项目。
(五) 海洋防灾减灾能力得到持续提升
“十二五”期间,以舟山市海洋环境监测预报中心为主体,利用航空监视监测、船舶监视及组织赤潮志愿者等方式,开展了嵊泗和岱山两个国家级赤潮监控区的业务化监视监测,并开展赤潮的应急监测。为切实减少风暴潮、赤潮等海洋灾害对海洋经济和人民生命财产的损害,出台了《舟山市海洋灾害应急预案》,建立了一支赤潮监视、监测队伍,明确了赤潮等海洋灾害信息的汇集、处理和发布制度。赤潮发生期间,加强了对养殖区及其它敏感海域的监视、监测,密切关注赤潮的发展动态,及时发布海洋生态环境通报,组织相关人员落实相应防范措施。
二、存在问题
虽然“十二五”期间我市海洋环保工作取得了一定进展,但也存在如下主要问题。
(一) 海洋污染尚未得到有效遏制,近岸海域水质仍不容乐观
近5年海水水质监测统计数据显示,全市近岸海域海水质量总体形势仍不容乐观,其中劣四类和四类水质海域面积整体面积仍偏大,近几年均在60%以上。2015年,近岸海域功能区水质达标率13.2%,海水水质总体较差;全市近岸海域海水8月海水质量最好,第四类和劣四类水质面积仍分别占海域总面积的19.4%和48.4%,主要超标因子仍为无机氮和活性磷酸盐。究其原因,我市海域主要受长江、钱塘江及长三角沿岸污染等影响,来自大江大河的污染物占到了90%以上,跨区域的外源输入对近岸海域水质的影响显著,尤其是氮、磷营养盐超标严重。
(二) 海洋资源出现结构性衰退,生态系统受损加剧
不合理的开发利用海洋生物资源活动,近海海洋生物资源过度捕捞,开发强度超过了渔业资源的自我更新能力,破坏了海洋生物资源的生态平衡,使海洋渔业资源出现结构性衰退。除中上层鱼类外,近海多数经济鱼类资源减少,海洋珍稀物种的种群数量正在不断减少,生物多样性降低。随着沿海产业带和城镇建设的进一步扩大,沿海涉海工程建设的加快,加速了区域地形地貌的演变,水动力条件发生变化,造成近岸海域生态环境系统受损,给原本脆弱的生态系统又增加了不小压力。
(三) 风暴潮、赤潮高发,海洋灾害不容忽视
我市是风暴潮、赤潮高发区,每年风暴潮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过亿。如2015年共发生风暴潮2次,灾害性海浪过程3次。尤其第9号强台风“灿鸿”在普陀朱家尖登陆,登陆时中心附近最大风力达14级,据不完全统计,全市受灾害人口达44.5万,直接经济损失34.7亿元。另外,我市是全国赤潮的高发海域,一般每年都会发生几次至十余次,赤潮累计面积在几百至千余平方公里。
(四) 海洋环境保护相关管理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
海洋环境保护是一项非常复杂的系统工程,科学的规划与管理是重要前提,但我市相关管理机制尚待进一步健全完善。尽管我市海洋综合执法局的效益日渐显现,但实践中也还存在一些困难,综合执法范围有待进一步扩大,部门整合需进一步加强,综合执法体制改革也有待进一步深化。更为复杂的是,舟山地处长江、钱塘江等大江大河的入海口,沿江沿海城市的污染物经江海汇集于舟山海域,使得舟山海域的污染整治工作仅靠舟山或浙江之力难见成效,需从跨流域角度甚至国家层面,开展多部门、跨行政区的联合保护行动。
第三章 指导思想与规划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和省委十三届八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并切实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紧紧围绕舟山群岛新区“四岛一城一中心”建设和“建设美丽群岛、创造美好生活”奋斗目标,坚持“生态优先、千岛共荣”,以我市海洋资源和海洋生态环境条件为基础,以改善海洋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海洋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利用为主线,认真执行海洋环境保护主要任务,切实落实各项重点工程,将海洋生态文明建设贯穿于海洋经济发展的全过程和各方面,打造海洋生态文明先行区。
二、基本原则
1. 坚持保护优先与绿色发展。充分认识海洋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尊重海洋生态系统的特殊性,优先保护重点区域及其周边海洋生态。坚持绿色发展理念,在满足浙江舟山群岛新区建设用海需求的基础上,合理布局,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以环境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支持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
2. 坚持统筹规划与分步实施。遵循因地制宜的原则,在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中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先易后难,先急后缓。依据海域环境承载能力,优先解决对社会经济影响大、对生态环境影响严重和相对易于治理的问题,有效缓解海洋生态环境承载压力。
3. 坚持海陆联动与区域协作。以海陆统筹、区域联动为协作机制,加大沿岸污染源整治力度,严格控制陆源污染物向海洋排放。海洋环境是一个整体,舟山的海洋环境保护必须依靠地区内部各县、区之间的密切团结协作,同时也离不开与包括上海、宁波等周边区域、地区之间的合作,以确保区域海洋环境功能相互促进、协调发展。
4. 坚持政府主导与公众参与。强化各级政府的海洋环保职能,完善海洋环保工作机制,健全法规、严格监管,协调配套、分工协作,充分发挥其主导作用;同时充分运用市场机制,合理配置公共资源,有效调动企业、社会组织和公众积极参与,在促进海洋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有效保护海洋生态环境。
5. 坚持科技进步与突出创新。科技是第一生产力,在海洋经济发展和海洋环境保护中,应充分发挥科技的先导性、全局性和基础性功能,注重集成优势科技力量、依靠科技进步,增强对海洋环境保护的带动和支撑作用;加快海洋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应用新技术、新方法和新理论,改变环境和海洋资源利用方式,对受损海洋生态进行保护与修复,提高海洋生态环境建设能力和保护水平。
三、规划目标
(一) 总体目标
到2020年,全市近岸海域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重要海洋生态系统和重点海域污染物排放总量得到有效管控;海洋保护区和海洋功能区环境质量总体稳定;海洋生态修复取得较大进展,海域污染事故风险得到有效控制;海洋监测范围与内容均得到长足发展,监测评价与数据通报工作常态化、网络化、信息化;环境管理制度更加健全,海洋综合执法能力得到进一步整合改进;海洋灾害预警预报体系逐步完善,灾害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不断提升;海洋环境保护意识得到明显增强,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取得初步成效,建成浙江省乃至全国生态文明示范区;“两美舟山”、“海上花园城市”、“海洋文化名城”和“舟山群岛国际生态休闲岛”战略得到大力推动,基本实现海洋经济和海洋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二) 主要指标
到2020年,近岸海域水质保持稳定,海洋生物多样性稳中有升;新建海洋保护区1个,海洋保护区面积累计占全市海域面积比例达到11%以上;建成5~7个海洋牧场示范区和常规型海洋牧场;建成以台风、风暴潮、赤潮、海啸灾害预警预报为重点的海洋灾害预警预报体系;创建省级以上海洋生态文明示范区1~2个。舟山市海洋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主要指标见表1。
表1 舟山市海洋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主要指标
主要指标 | 目标 |
近岸海域水质 | 保持稳定 |
新建海洋保护区 | 1个 |
海洋保护区面积占所辖海域面积比例 | 〉11% |
海洋牧场示范区和常规型海洋牧场 | 5~7个 |
海洋灾害预警预报体系 | 完善 |
创建省级以上海洋生态文明示范区 | 1~2个 |
第四章 规划主要任务
一、加强海洋污染防治,着力改善海洋环境质量
海洋环境质量是发展海洋经济、保护海洋生态系统的根本,“十三五”期间必须加强海洋污染防治,着力改善海洋环境质量。坚持陆海统筹和联防联控,依托“五水共治”、“一打三整治”,从陆源和海上两方面对排海污染源进行密切监控,有效遏制海水富营养化趋势,防范海洋污染事故,使近岸海域环境稳中趋好。
1.坚持陆海统筹和联防联控,防治本地陆源和外源污染
抓好陆域污染控制和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减轻沿海工业、城镇生活污水和农业面源等对海洋环境的污染。强化直排海污染源和沿海工业园区监管,规范入海排污口设置,开展入海排污口监测和巡查,对未达标排放的排污口督促整改或予以取缔,2017年底前全面清理非法设置、设置不合理、经整治后仍无法达标排放的入海排污口。探讨长江、钱塘江等大江大河所携带的大量入海污染物影响及应对措施,着力降低外来江河携带污染物对舟山海域污染。
2.加强海上污染源污染防治
严格执行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和竣工环保“三同时”制度,提高海洋工程项目准入门槛,在工程建设和运营过程中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破坏海洋环境,污水排放符合排放标准和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争取规划期末重要港口全部安装废水、废油、垃圾回收与处理装置,做到达标排放,严厉查处各类海上污染物违法排放。加强海水养殖污染防治,采取科学方式从事海水养殖,减少养殖饵料及药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严格执行倾倒区科学论证和审批程序,加强海洋倾倒区的监测、监督与管理,合理利用海域的纳污能力,鼓励企业采取清洁工艺,减少废弃物产生数量,并采取有别于海洋倾倒的其他海洋处置方式或陆地安全处置。
3.开展重点海域和重点污染物的排海监控
加强重点污染区域的综合整治和管理,深入实施重点区域污染综合整治方案,积极开展近岸海域污染整治。依据海洋功能区环境保护要求和海域自然环境容量特征,调查、评估重点海域的可容纳污染物总量,确定总氮、总磷、COD、石油类等重点控制污染物的具体环境容量,实施总氮、总磷总量控制。对排放上述重点污染物的主要排污单位实施污染物排放监控并定期通报,对各类严重损害海洋环境的污染源进行全面监控和执法清查,确保重点海域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实现。
4.注意旅游休闲娱乐区污染防治
舟山滨海旅游资源丰富,发展潜力巨大,在打造国际生态休闲岛的同时,应注意防治旅游休闲娱乐活动带来的环境污染。控制滨海旅游开发强度,合理确定最大承载容量,实现海洋旅游资源开发和海洋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加强海岛旅游配套设施建设和服务网络建设,杜绝生活垃圾随意抛弃和污水直接排放。完善滨海旅游区海洋环境监测和预报工作,重点区域实施水质和废弃物监测常态化,实现对景点生活污水处理与入海排放的监视与监督的常态化。
5.严密部署,切实防范重大海洋污染事故
加强重大海洋工程的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和风险评价,落实各项环保措施和风险防范措施,加强工程建设期和营运期的海洋环境监测。针对易发生重大海洋污染事故的海洋石油勘探开发、船舶溢油、船载危险化学品、海上石油仓储、沿海化工基地等涉海项目,建立完善的环境污染监测及应急响应机制,由海洋、环保、海事等部门联合采取有效措施对溢油和其他危化品进行跟踪监视和监管,并联合海洋、海事、环保、消防等部门完善相应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具体的突发事故应急防范对策和处置火灾、爆炸、溢油等突发事件的技术和措施,配备应急处理设施与设备,切实防范重大海洋污染事故。
二、实施海洋生态保护,逐步修复受损生态系统
以保护海洋生态环境、提升海洋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为目标,以海洋保护区建设为核心,实施海洋特别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和管理,保护生物多样性,整治修复重要海岛、海岸带等典型生态,形成以海洋保护区为辐射、近岸海域生态修复为节点的海洋生态保护网络。
1.积极推进海洋保护区/海洋公园规范化建设与科学管理
“十三五”期间,继续加强现有保护区/海洋公园的基础设施建设和管护能力建设,因地制宜地解决区内生产生活与生态保护之间的矛盾,加强宣传,提升当地群众参与保护区管护的积极性。同时,以重要和敏感的海洋生态系统为重点保护对象,再新建1~2 个具有不同资源特色或保护目标的海洋保护区/海洋公园,保护重要海域敏感生态系统,恢复并提高受损生态系统的生态功能。
2.加大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防治外来物种入侵
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保护工作,重点保护马鞍列岛、中街山列岛及其邻近海域。开展生物物种调查,建立生物多样性、生物物种资源信息管理系统和信息共享平台,掌握外来有害物种入侵及动态变化。制定海洋外来生物入侵防治实施办法及工作方案,加强海洋生物及其制品检疫,及时发现并采取有效措施清除外来物种或控制其扩散范围。
3.持续推进重要海洋生态系统调查与评估,逐步修复受损生态
对滩涂湿地、重要经济鱼类产卵场/孵育场等重要敏感生态系统进行持续调查,评估现有生态系统的受损程度及人类活动的影响。对受损生态确定合理的修复方案,逐步启动湿地恢复工程和生态海岸建设工程等,在主要海岛尤其是生态示范海岛的近海海域,选择若干合适区块,合理运用相关科学原理与先进技术,逐步实施生态修复。
三、加大海洋资源保护,切实保护重要海洋资源
舟山群岛海岸线曲折漫长、岛屿众多,渔业资源、滩涂/湿地资源、岸线资源和旅游资源尤为宝贵。“十三五”期间,应加大对海洋资源的保护力度,切实保护各类重要海洋资源。
1.加强渔业资源保护,积极开展渔业资源人工修复
合理划定禁渔区和保护区,严格实施休(禁)渔期等制度。严格控制近海渔业捕捞强度,防止过度捕捞导致渔业资源受损。贯彻海洋捕捞准入制度,实施捕捞技术改革,淘汰损害渔场的捕捞作业方式。大力发展生态渔业,实施鱼、虾、蟹、贝、藻复合生态养殖,提升养殖环境的自净能力和碳汇能力。加强海洋牧场、生态渔业建设,实行近岸海域增殖放流措施。在岛礁贝藻鱼生物资源调查的基础上,有效实施人工鱼礁及岛礁周围海域渔业资源修复工程,养护和恢复海岛生态和岛礁资源,加强多种贝、藻类和恋礁性鱼类的增殖放流和底播增殖放流等。
2.推广无排放海水淡化技术,减少浓海水对局部海域生态影响
海水淡化是国家重点支持的海洋战略性新兴产业,对淡水资源尤为短缺的舟山群岛意义重大,海水淡化水将成为支撑我市发展海洋经济的重要资源。在扩大海水淡化规模、创立国家海水淡化示范城市的同时,进一步提高浓海水资源化技术,加快推广无排放海水淡化技术,最大限度减少海水淡化产业对局部海域生态的影响。
3.控制海洋开发活动强度,保护岸线、湿地等资源
严格控制海洋开发活动,控制建设用围填海规模及占用海岸线的开发利用活动,加大对自然岸线保护力度,到2020年,舟山群岛新区自然海岛岸线保有率不低于70%。严格保护重要滩涂湿地,控制围垦重要湿地规模,强化湿地、海岸线和岛礁等资源重点开发区域的生态监管力度,有效遏制湿地面积萎缩、生态服务功能退化趋势。
4.继续做好无居民海岛合理开发与保护
“十三五” 期间,继续依法做好无居民海岛基本信息调查,有步骤有计划地将全市无居民海岛纳入管理范围。完善无居民海岛保护规划与开发利用审批程序,强化管理,维护无居民海岛环境与生态安全。加强无居民海岛的环境修复与生态保护,对于已遭损害的岛屿,采用科学方法,实施生态环境修复。
四、加强制度能力建设,不断夯实基础保障根基
加强环境保护立法和环境管理制度建设,提高海洋环境管理能力、海洋环境监测能力和执法能力,提升环境管理制度对改善环境质量的基础保障能力,推动和服务绿色发展。
1.强化现有海洋环境管理制度
强化海洋环境质量管理和目标责任考核制度,提高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在政府政绩考核中的权重,逐步建立更加严格、更有针对性的指标体系,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海洋生态环境质量负责,并对某些重点指标实行“一票否决”和行政问责。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办公厅《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相关实施细则,推行地方党政领导和工作人员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引导和倒逼领导干部真正严守海洋资源消耗上限、海洋环境质量底线、海洋生态保护红线。强化海洋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重点项目论证、听证制度,尤其加强对海陆通道项目的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加强围填海工程和重大涉海项目的前期论证和实施管理。严格实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严格涉海重大项目准入机制,引导全市海洋相关重点产业合理布局。
2.完善跨流域、跨部门联合防控机制
全方位深入开展与江浙沪地区的合作交流,建立完善的区域污染联合防治机制,推进长江口、杭州湾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协调解决入海污染源联合监控、联合执法、重大海洋环境突发事件防范处理、海洋污染治理、海洋生态修复建设等重大问题。按照海陆统筹原则,建立海洋、环保、水利、海事、气象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组成的联动体系,健全涉海环境、海洋赤潮、风暴潮、海洋重大污损事故的监测观测网络和信息共享机制。
3.探索创新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体制机制
建立和完善海洋生态红线制度,依据生态特点和管理需求,制定分区分类管控措施,并实施强制保护和严格管控。推动《舟山市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条例》的地方立法工作,积极开展其他生态环保相关地方性法律法规的立法前期调研等准备工作,逐步完善我市海洋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在《浙江省海洋生态赔(补)偿管理办法(草案)》列入本省二类立法计划的基础上,按照“谁占用、谁破坏、谁修复、谁补偿”原则,探索建立适合我市特点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针对无机氮磷等重点污染指标,积极争取国家试点,探索实施基于环境容量的总量控制方案,建立优化入海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4.提高海洋环境监测与执法能力
加快舟山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网络体系建设,完善以卫星、飞机、船舶、浮标、岸站组成的多种监测技术集成的海洋环境监测技术体系。进一步加强海洋环境监测队伍建设和实验室建设,全面提升我市海洋环境监测能力。加强对石化基地、化工等重点防控区及重点项目周边区域环境质量的监测监控,进一步推进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应急监测。以海洋行政执法局为依托,进一步加强联合执法、协同行动能力,重点加强海陆污染源监察执法和海洋生态保护监察执法,全面提高我市海洋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能力。
五、完善灾害预警预报,持续提高防灾减灾能力
在重点海洋生态保护区域、重点海洋开发区域、重点海洋渔业区域等生态环境敏感和重要区域,针对风暴潮、赤潮、灾害性海浪等常见海洋灾害,加强海洋灾害预警能力和海洋环境保护决策支持系统建设,完善近海海洋灾害预警预报,持续提高海洋防灾减灾能力。
加强海洋、气象、水文、地震等部门专业预警预报机构间的合作,改进和完善海洋灾害监测和预警预报系统,利用卫星遥感、航空遥感成果,实现数据采集自动化、数据传输程控化、数据处理电脑化。提高现场数据实时自动采集能力、传输能力、处理能力和监测信息预警发布能力。完善自然灾害风险隐患数据库建设,健全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发布机制,加强预警信息发布规范管理,构建完善覆盖全市的自然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和应急处置指挥系统。在此基础上建立海洋灾害应急响应体系,增强灾害应急处置能力,减轻海洋灾害损失。
六、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大力创建海洋生态文明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中共浙江省省委关于建设美丽浙江创造美好生活的决定》的精神与决策部署,结合最新一轮“811”生态文明建设行动方案,加强宣传,加大投入,深入开展生态文明建设。
1.深入挖掘生态人文资源,大力弘扬海洋生态文化
深入挖掘舟山传统文化中的生态理念和生态思想,传承并大力弘扬舟山优秀的海洋生态文化,深入开展宣传教育,培育和激发全体市民建设美丽舟山、创造美好生活的主体意识,全面倡导绿色生活方式,增强公民科学人文素养,使舟山成为海洋文化中心,更好推进全市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和舟山群岛新区建设。
2.加强生态文明宣传,加快推进多层次的生态文明示范创建
开展世界海洋日、世界环境日、防灾减灾宣传日等宣传活动,并积极利用官方微信、微博等方式大力宣传,普及生态文明知识、展示生态文明成就,并将生态文明建设知识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培训内容。按照《浙江舟山群岛新区生态文明示范建设规划(2014年-2020年)》,结合“两美舟山”建设行动方案,加快开展多层次的生态文明示范建设,到2020年,建成省级以上海洋生态文明示范区1~2个。
第五章 规划重点工程
“十三五”期间,以建设海洋生态文明为主线,围绕上述规划主要任务,重点实施八大工程,包括海洋环保制度建设工程、海洋环境监测与执法能力提升工程、海洋污染防治工程、海洋保护区建设工程、海洋生态保护与修复工程、海洋资源保护工程、海洋灾害预警预报体系建设工程和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工程,合计25项,具体工程见附表1。
一、海洋环保制度建设工程
深入推进近岸海域海洋环保区域合作和部门联动,积极促进全方位开展合作交流,联合解决跨区域、跨流域海洋环境污染问题。
及时推进舟山群岛新区地方性海洋生态环保法律法规的修订工作,加快推进《舟山市海洋保护区管理条例》及配套细则立法进程。
积极开展海洋生态红线制度研究,开展全市海洋生态红线区划工作,建立海洋生态红线区,构建海洋生态红线区划分体系。
在《浙江省海洋生态赔(补)偿管理办法(草案)》列入本省二类立法计划的基础上,建立适合我市特点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针对无机氮磷等重点污染指标,积极争取国家试点,探索实施基于环境容量的总量控制方案,建立优化入海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二、海洋环境监测与执法能力提升工程
实施海洋环境监测设备及队伍建设工程,海洋环境监测设备和监测技术人员引进,积极配合省海洋与渔业局开展“浙江省近岸海域浮标实时监测系统”建设,加快近岸海域水质自动监测站建设工程,在金塘、大衢等大岛增设自动监测站,配置海洋环境动态在线监测设备设施,提高实时监测能力。
实施浙江省舟山海洋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能力提升工程,重点开展营养盐和石油类分析检测现场快速监测,提升特征污染物的监测、分析和预警能力等。
深入推进入海排污口在线监控系统建设工程,完善重点企业重点污染物入海排污口在线监测,建立各排污口入海水质监测信息库。
完善海洋环境风险在线监测系统,实现对海底输油管道、石化炼化及储藏基地等溢油、危化品泄漏风险区特征污染物的实时监测。
尽快实施舟山群岛新区海洋环境应急监测能力建设工程和近岸海域生态环境监测管理地理信息系统建设工程,构建海洋环境应急监测系统,并利用信息化手段进一步提高应急监测水平和能力。
实施海洋环境联合执法能力提升工程,进一步加强联合执法、协同行动能力,全面提高我市海洋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能力。
三、海洋环境污染防治工程
实施本地陆源和外源污染防治工程,加强排海本地陆源治理,实施排海污水处理厂的提标改造,同时加强区域合作,减轻外源污染对我市海域海水污染。
实施海上污染防治工程,在全市主要港口、码头建立废油、废水、垃圾等回收系统,严禁各类污染物违规直接排海,同时加强养殖污染防治,加强海洋倾倒区管控等。
实施蓝色海湾整治行动,全面加强沿海滩涂、重点港湾、海域海岛的污染整治,深入实施重点区域污染综合整治方案,积极开展近岸海域污染整治。
实施重大海洋污染风险防范工程,加强石化基地、炸礁、海水淡化、围填海工程等重大工程建设对海洋环境的风险评价,采取有效措施对溢油和其他危化品进行跟踪监视和监管,完善并落实各项风险防范措施和相应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四、海洋保护区建设工程
持续推进嵊泗马鞍列岛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普陀中街山列岛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及嵊泗海洋公园等现有保护区和海洋公园的规范化建设,根据保护区/海洋公园的总体规划,加快基础设施和管护能力建设。
加快推进舟山东部海洋特别保护区建设,完善保护区的管理机构,制定总体规划,落实建设和保护措施。
五、海洋生态保护与修复工程
实施生态综合保护与修复工程,包括严格控制围填海规模,新增沿海防护林,保护海岸带生态,积极开展外来物种防治,采取科学方法修复重要受损生态系统等。
开展近岸海域生态修复工程,选划一批海岛进行岸线整治和生态修复,重点推进舟山岛南部海岸整治与修复工程,对岸线进行全面清理整治,强化防潮防洪,构建美丽滨海景观,配套绿化、环保设施等,使其恢复良好生态。
六、海洋资源保护工程
实施渔场修复振兴工程,深入开展“一打三整治”专项执法。积极推进增殖放流,在海洋特别保护区及其他渔业资源保护区等重要海域,维持每年增殖放流1000万元以上的规模,规划期累计增殖放流水生生物苗种数量20亿尾(粒、只)以上。根据海洋牧场规划,加快推进马鞍列岛、中街山列岛和普陀东部海域三个海洋牧场示范区建设,形成5~7个设施功能完善、生产方式齐全的海洋牧场。对已有一定规模及工作基础的东极新型海洋牧场(庙子湖-青浜)和马鞍列岛海洋牧场(东库-三横)进一步建设和完善,争取到2020年列入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
实施海水综合利用建设工程,加快海水直接利用技术和无排放海水淡化技术研究和推广,避免浓海水排放对局部生态的不利影响。
继续开展无居民岛生态环境摸底工作,合理规划岛屿的利用与保护,对于已遭损害的岛屿,采用科学方法实施生态恢复。
七、海洋灾害预警预报体系建设工程
“十三五”期间,加快建设舟山市海洋灾害预警预报体系,重点包括建设海洋灾害预警响应机构、数据汇集及管理系统、海洋灾害预警报服务能力、海洋精细化预报保障体系、海洋环境监测及评价能力等。
八、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工程
实施海洋生态文化保护区建设工程,积极保护和弘扬舟山海洋文化,挖掘普陀山、嵊泗花鸟山、岱山超果寺、衢山观音山、泗礁灵音寺等重点文保单位,推进地方海洋文化研究和特色海洋博物馆建设。
深入实施海洋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工程,结合“两美舟山”建设行动方案,普及生态文化,提高全社会生态文明素养,使公众对生态环境满意度持续提高,到2020年力争50%以上的县(区)成为美丽乡村建设示范县(区),其中1~2个省级以上海洋生态文明示范区。
第六章 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规划实施
海洋环境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面广,各级政府领导必须切实加强领导,以建设生态文明为指导,统筹海洋环保与经济社会发展。各县区要协调行动,结合生态建设规划,将海洋环境保护的主要内容纳入当地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认真组织实施,保证规划目标的实现。
二、完善制度建设,提高监测执法能力
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及《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海洋环境保护制度建设,建设一批作风优良、技术过硬的执法队伍,强化海域使用和海洋环境的执法管理,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打击各种违法行为,保障海洋环境保护目标的实现。进一步加强海洋环境监测监视的台站建设,增加设备投入,努力提高技术水平,扩大范围,以满足日趋复杂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任务。
三、加强部门合作,推进重点工程项目
海洋环境保护重点工程建设对改善我市的海洋环境质量至关重要,是实现海洋环境保护规划目标的关键。海洋环境保护工程需要各部门、各县区,需要各部门的协调和紧密配合,多数海洋环境保护项目需要政府、企业和技术单位通力合作实施,跨区域海洋环境保护工程项目需要区域合作共同实施。因此,加强部门协调和区域合作对保障我市海洋环境保护规划重点项目实施具有重要作用。
四、拓展资金筹措,保障项目资金投入
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是一项投资大、效益长的公益性事业,需把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建设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并积极争取中央和省级资金支持,建立较稳定的资金来源渠道。同时不断加快海洋金融创新,建立支持海洋环境保护的金融配套体系,积极拓展资金渠道(如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PPP模式),引导企业和社会资金投入海洋环境保护。
五、依靠体制创新,强化人才科技支撑
加大对海洋环境保护项目的科技支持力度,加强与浙江海洋大学、浙江大学海洋学院、浙江省海洋水产研究所、北大舟山海洋研究院等科研院所的合作,研究制定海洋环保产业政策和相关配套制度,逐步形成技术集成度高、带动作用强、科研院所和企业逐步参与的海洋环保技术平台。建立以海洋环境保护科技成果转化、技术咨询、技术交易、人才和信息交流等为主要内容的多层次服务网络,吸引海内外高端专业技术人才,为我市海洋环境保护提供服务支持。
六、加强宣传教育,提高海洋环保意识
开展海洋环境普法教育和警示教育,增强公众海洋环境法制观念和维权意识。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和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海洋环境宣传教育,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海洋环境意识和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能力。增强全社会海洋可持续发展意识,鼓励公众自觉参与海洋环保行动和环保监督,倡导绿色生活,推行绿色消费。加大新闻媒体对海洋环境保护的宣传和舆论监督力度,建立舆论监督和公众监督机制,建立海洋环境监督网络和举报机制。
附表1 舟山市海洋环境保护“十三五”重点工程项目一览表
项目 类型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 性质 | 实施地 | 建设内容和规模 | 实施主体 | 备注 | |
海洋环保制度建设工程 | 1 | 海洋环保区域合作机制建设工程 | 续建 | 全市 | 推进近岸海域海洋环保区域合作,深化合作内容;建立合作联席会议制度,制订合作实施方案 | 市海洋与渔业局、环保局 | “十二五”已启动 | |
2 | 《舟山市海洋保护区管理条例》及配套细则立法工程 | 续建 | 全市 | 加快推进《舟山市海洋保护区管理条例》及配套细则立法进程,为其他地方性海洋环保法律法规立法提供经验 | 市人大、市法制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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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生态红线制度建设工程 | 新建 | 全市 | 加强生态红线制度研究,开展生态红线区划工作,构建海洋生态红线区划分体系,完善相应管控措施 | 市海洋与渔业局、市环保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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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海洋生态补偿制度建设工程 | 续建 | 全市 | 完善海洋生态破坏补偿条件、补偿标准、责任者和补偿期限等,建立适宜的海洋生态补偿办法 | 市海洋与渔业局 | “十二五”已启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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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建设工程 | 新建 | 全市 | 争取国家试点,探索基于环境容量的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方案,建立优化入海排放总量和指标分配 | 市海洋与渔业局、市环保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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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环境监测与执法能力提升工程 | 6 | 海洋环境监测设备及队伍建设工程 | 续建 | 全市 | 加大海洋环境监测设备和监测技术人员引进,积极配合省海洋与渔业局开展“浙江省近岸海域浮标实时监测系统”建设;在金塘、大衢等大岛增设自动监测站,配置海洋环境动态在线监测设备设施,提高实时监测能力 | 各级海洋监测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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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海洋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能力提升工程 | 新建 | 舟山海洋生态环境监测站 | 创建国家环境保护近岸海域环境污染过程与生态效应重点实验室;建设浙江近岸海域生态环境卫星遥感平台、浙江近岸海域水质自动监测站和近岸海域生态环境监测技术培训基地;提升强化舟山绿色石化环境监测能力 | 浙江省舟山海洋生态环境监测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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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入海排污口在线监控系统建设工程 | 续建 | 市区 | 完善重点企业重点污染物入海排污口在线监测,建立各排污口入海水质监测信息库 | 相关排污企业 | 环保部门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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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海洋环境风险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工程 | 新建 | 近岸海域 | 在海底输油管道、石化炼化及储藏基地等溢油、危化品泄漏风险区布设浮标等在线监测设备 | 市海洋与渔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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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海洋环境应急监测能力建设工程 | 续建 | 市区 | 建立海洋污染应急监测中心,配备相应的应急机动船只、专业监测监视设备和分析设备,建立相应的污损评估体系,构建环境应急监测决策系统 | 省海洋生态环境监测站、市海洋环境监测中心 | “十二五”已启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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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近岸海域生态环境监测管理地理信息系统建设工程 | 新建 | 全市 | 利用信息化手段进一步提高应急监测能力和水平,为快速准确实施应急监测提供技术支持 | 省海洋生态环境监测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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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海洋环境联合执法能力提升工程 | 续建 | 全市 | 进一步加强研究探索,建立完善区域污染联合防治、联合执法和监管信息通报机制,全面提高我市海洋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能力 | 海洋与渔业局、港航局、海事局 | “十二五”已启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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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环境污染防治工程 | 12 | 本地陆源和外源污染防治工程 | 续建 | 全市 | 加强陆源污染防治,实施排海污水处理厂的提标改造;加强区域合作,控制外源污染 | 海洋与渔业局、环保局 | “十二五”已启动 | |
13 | 海上污染防治工程 | 续建 | 近岸海域 | 在全市主要港口码头建立废油废水和垃圾回收系统;加强养殖污染防治,严格执行倾倒区污染防治措施等 | 海洋与渔业局、港航局、海事局 | “十二五”已启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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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蓝色海湾整治行动 | 续建 | 全市 | 全面加强沿海滩涂、重点港湾、海域海岛的污染整治,深入实施重点区域污染综合整治方案 | 市海洋与渔业局、海事局、环保局 | “十二五”已启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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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重大海洋污染事故风险防范工程 | 续建 | 全市 | 加强石化基地、炸礁、海水淡化、围填海工程等重大工程建设对海洋环境的风险评价,加强溢油和其他危化品的跟踪监测,落实各项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 市海洋与渔业局、环保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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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保护区建设工程 | 16 | 现有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工程 | 续建 | 嵊泗 普陀 | 根据保护区和海洋公园的总体规划,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提升管理能力 | 嵊泗县政府 普陀区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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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舟山东部海洋特别保护区建设工程 | 新建 | 市本级 | 建设总面积约1800平方公里的舟山东部海洋特别保护区,制定总体规划,并按规划逐步规范 | 市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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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生态保护与修复工程 | 18 | 生态综合保护与修复工程 | 新建 | 全市 | 严格控制围填海规模,保护海岸带生态;积极开展外来物种防治;采取科学方法,修复重要受损生态等 | 市海洋与渔业局、环保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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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舟山本岛南海岸整治与修复工程 | 新建 | 全市 | 岸线清理整治;万丈塘防洪防潮升级改造;滨海亲水景观廊道建设;船政工业遗址公园建设;配套绿化、环保设施建设等 | 市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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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资源保护工程 | 20 | 渔场修复振兴工程 | 续建 | 全市 | 推进高标准生态养殖,在海洋保护区、海洋牧场等实施增殖放流,累计放流数量20亿尾(粒、只)以上;形成5~7个设施功能完善、生产方式齐全的海洋牧场;全面完成省渔场修复振兴暨“一打三整治行动” | 市及各县(区)海洋与渔业主管局 | “十二五”已启动 | |
21 | 海水综合利用工程 | 新建 | 全市 | 加快海水直接利用技术和无排放海水淡化技术研究和推广,避免浓海水排放对局部生态的不利影响 | 市及各县(区)海洋与渔业局 | “十二五”已启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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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无居民岛生态保护专项工程 | 新建 | 全市 | 继续开展无居民岛生态环境摸底工作,合理规划岛屿的利用与保护,对重要受损岛屿实施生态修复 | 市海洋与渔业局 | “十二五”已启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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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灾害预警预报体系建设工程 | 23 | 舟山群岛新区海洋灾害预警预报体系建设工程 | 续建 | 近岸海域 | 建设海洋灾害预警响应机构、数据汇集及管理系统、海洋灾害预警报服务能力、海洋精细化预报保障体系、海洋环境监测及评价能力等 | 市及各县(区)海洋与渔业局 | “十二五”已启动 | |
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工程 | 24 | 海洋生态文化保护区建设工程 | 新建 | 全市 | 推进地方海洋文化研究和特色海洋博物馆建设,建成特色海洋生态文化保护区1~2个 | 市及各区县海洋与渔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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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海洋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工程 | 续建 | 全市 | 结合“两美舟山”建设行动方案,建成1~2个省级以上海洋生态文明示范区 | 市及各县(区)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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