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某镇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爆炸事故案例分析
信息来源: 高亭镇 发布日期: 2015- 07- 20 17: 01 浏览次数:
2013年11月21日11时许,广西某县火龙果园内的养猪场内发生一起非法生产爆竹爆炸事故,造成3人死亡,7人受伤。
一、事故发生经过
(一)事故发生前的非法生产状况。11月21日早上彭某用面包车拉9名人员至窝点秘密非法从事爆竹生产加工,约9时始,彭某在窝点中进行爆竹药物的配制和装药,装完药后,由林某、潘某、赵某等9人在彭某“私炮”窝点进行爆竹插引。
(二)事故发生时间。据调查证实,2013年11月21日11时10分发生爆炸。
(三)爆炸现场第一爆点的认定。根据现场房屋倒塌的方向、靠南侧工房附近的尸体被其它飞散物覆盖、从两个炸坑内飞散物覆盖等情况技术分析认定:爆炸第一爆点在林秀球、潘彩珍的操作点。
(四)对爆炸药物成分的确定。根据对爆炸现场取样分析和调查取证,该次爆炸的药物为该非法窝点生产爆竹所用的烟火药,主要成分为高氯酸钾、珍珠粉、铝银粉、硫磺等。
(五)爆炸造成的主要现场破坏情况。爆炸造成3人当场死亡,7人受伤,配药、装药工房和插引、固引工棚被冲击波毁塌并引燃房内半成品,住房的窗和门不同程度受毁坏。
(六)11月21日11时左右,林某、潘某、赵某等9人在彭某“私炮”窝点进行爆竹插引时发生燃爆。彭某在外面小便,听到爆炸声马上去把伤员救出,用面包车送去县人民医院抢救。彭某的母亲韦新英正在喂猪,也被冲击波致伤。
二、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死亡3人,受伤7人。
(二)直接经济损失:截至2013年12月2日,直接经济损失39.3万元。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通过调查分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彭某组织非法生产爆竹,参与人员林某在插引过程中,因拖拉、摩擦导致药物着火爆炸。
   (二)间接原因。
    存在非法组织生产活动。打“私炮”还留有死角,工作不扎实,排查不彻底,打击不力,有失控漏管现象。
1.彭某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猪场内改建猪栏非法组织生产爆竹,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之一。
2.徐某非法提供爆竹原材料(引线、高氯酸钾)给彭某非法加工爆竹,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之一。
3.县政府在打击“私炮”工作中,发动群众不够,奖励力度不够,相关部门联合执法不够,工作开展不力,排查不彻底,工作还存在漏洞。
4.当地政府在打击“私炮”工作中仍存在疏忽,排查不彻底(有盲点),即使几次排查到发生事故的地处偏僻的火龙果园,也因大门紧锁或者被拒绝进入而放弃深入排查,责任心不强,心存侥幸,以致留下事故隐患。
5.派出所和工商所没有很好地履行县委、县政府《关于整治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合发〔2007〕70号)等规定的职责,思想认识不到位,检查打击不力,致使该窝点非法生产爆竹的行为没有得到有效制止。
6.村委没有很好地履行县委、县政府《关于建立打击“私炮”长效管理机制的意见》(合发〔2003〕88号)和县政府《关于实行“私炮”排查每月零报告制度的通知》(合政发〔2011〕88号)等规定的职责,对辖区内非法生产爆竹的情况监控不到位,排查和监控力度不够,致使该窝点非法生产爆竹的行为没有得到及时发现。
四、防范措施
(一)强化责任。要针对非法生产经营主要集中在农村,具有分散性、隐蔽性、流动性等特点,重点落实县、镇两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监管责任,加强基层监管力量,并充分发挥村委会的作用和广大群众的监督作用,采取经常检查、驻点监督、奖励举报等措施。各级政府要切实组织公安、安监、质监、工商等部门,建立长期稳定、责任明确、配合紧密的联合执法机制,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加大打击力度,坚决取缔非法生产、经营和储存烟花爆竹窝点,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秩序,保障人民生命安全。
(二)吸取教训,举一反三。加大宣传力度,教育群众。各职能部门、县(区)、乡镇政府要认真吸取教训,举一反三,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加大打“私炮”工作力度。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运用公告、标语、宣传单、广播等方式,广泛宣传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严重危害,教育群众增强安全意识,积极维护自身安全权益,不参与非法生产经营活动,树立“不伤害别人、不伤害自己、不被别人伤害”以及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就是违法犯罪的观念。发动群众从个人做起,积极配合打击非法工作。自觉做到“六不”,即:不参与、不容留、不庇护、不藏匿、不信谣、不盲从。告知群众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应承担的责任,使广大人民群众认清其危害性。
(三)重心下移,拉网式排查。要针对非法生产经营主要集中在农村,具有分散性、隐蔽性、伪装性、流动性等特点,重点落实乡镇、村委的监管责任,加强基层监管力量,并充分发挥村委会的作用和广大群众的监督作用,采取拉网式排查、奖励举报等措施。重点排查果园、鸡场、猪场等种植养殖场所、废弃厂场和村与村、乡镇与乡镇、县区与县区的交界处,严厉打击利用种植养殖场所和废弃厂场作掩护非法生产烟花爆竹行为,保障人民生命安全。
(四)出台措施,修订奖惩办法。事故发生后,县政府立即修订了《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奖励办法》,加大奖惩力度,该办法规定:一是向社会公布有奖举报“打私”电话,严格兑现奖励,对举报人的举报一经查实,每次奖励最少2000元,最高50000元(具体奖励数额根据所查扣物品的估价而确定)。二是对查获较大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窝点的乡镇,每次奖励20000元,村(居)委奖励10000元,派出所奖励10000元,参加查处“私炮”的相关部门奖励10000元。三是对查处“私炮”有功的驻村机关干部、村委干部以及包片公安民警奖励1000元。同时,乡镇相应出台了一系列针对镇、村干部的奖惩措施,将“打私”工作与包村村委干部工资挂钩,强化村委干部查私的责任。
(五)建立“线人队伍”,扩大打击“私炮”线索收集面。各乡镇要建立“线人队伍”制度,将工作性质特殊且觉悟较高的村民(如放牛者、废品收购者等)组织起来,构建“线人队伍”,广泛收集打击“私炮”的线索,对于收集或者举报有功的“线人”按照《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奖励办法》的规定进行奖励。
(六)强化科技打击“私炮”的作用。加强“打非”队伍和装备能力建设,县政府拨专项资金购买先进的MOLE(摩尔)远距离炸药检测仪。加大对非法生产、经营行为的查处力度,对非法生产经营者一律按照“从严、从重、从快”的原则处理,做到“六不放过”:涉案物品没有全部收缴的不放过、来源流向没有查清的不放过、贩运网络没有打掉的不放过、制贩窝点没有端掉的不放过、涉案人员没有得到依法惩处的不放过、监管失职人员责任没有受到追究的不放过。对于涉案人员的处理,该拘留的拘留,够刑事立案标准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而对制贩烟花爆竹的违法犯罪活动起到警示震慑作用。
(七)加强检查,切断非法生产经营渠道。县、乡镇政府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切断非法生产经营的产销链条,杜绝非法生产的烟花爆竹产品进入市场。一是严格执行烟花爆竹标签管理和产品流向台账制度,堵塞非法产品进入零售网点的渠道。二是加强监督检查,加大农村、城乡结合部集贸市场的监管,坚决打击和取缔非法销售烟花爆竹窝点。三是在各交通要道设立固定或流动检查站,加强对烟花爆竹运输车辆的盘查,堵塞非法运输的渠道。四是发现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现象,深挖根源,从原材料供应来源、产品销售去向等环节全面追查,从严处罚各环节的违法、犯罪人员,教育警示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