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3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属各单位:
现将《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2013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浙人社发〔2013〕7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按企业在职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享受养老生活费的人员,不列入本次基本养老金调整范围。这部分人员的养老生活费,今后随我县企业在职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而调整。
二、2012年度的退休(退职)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高级技师的人员增发养老金,需填写《高级专业技术职称、高级技师退休人员按浙人社发〔2013〕70号文增资核定表》,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其他有关人员的待遇调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凭原有相关资料直接调整。
三、本通知从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 浙人社发〔2013〕70号文
2.高级专业技术职称、高级技师退休人员按浙人社发〔2013〕70号文增资核定表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