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921002641143D/2013-72410 | 生成日期 | 2013-12-16 |
发布机构 | 县民政局 | 文号 | |
组配分类 | 社会救助政策 | 主题分类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岱山县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岱山县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社会救助体系,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及时有效地解决我县城乡居民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办法(试行)>的通知》(浙政发﹝2011﹞4号),《舟山市民政局、舟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舟山市本级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舟民救﹝2011﹞12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临时救助是指对因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给予的非定期、非定量的生活救助。
第三条临时救助基本原则
(一)应急解困。缓解困难群众之急,帮助困难群众摆脱临时困境;
(二)保障基本。解决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问题,依法保障城乡居民基本生活权益;
(三)属地救助。当地政府(含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的困难对象实施救助;
(四)简便易行。规范程序、简化手续、快捷施助、确保救助对象随时得到救助。
第四条临时救助的对象
本实施办法所指的救助对象是指具有我县户籍的城乡居民因突发性、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临时性困难的家庭及其他认为需要救助的特殊困难对象。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户籍虽不在我县,也可向居住所在地社区(村)申请临时救助。
(一)户口尚未迁入本县配偶所在地的;
(二)户口已迁出的在校学生;
(三)尚未申报本县户口的子女;
(四)在我县连续居住满3年的外来居民(凭公安部门提供的暂住证)。
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列为临时救助对象。
(一)家庭有就业能力的成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不自食其力的;
(二)法定赡(扶、抚)养人未按规定履行义务的;
(三)因打架斗殴、交通肇事、酗酒、赌博、吸毒等原因导致家庭困难的;
(四)拒绝审核、审批机关调查,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
(五)无理取闹或谩骂、侮辱、威胁工作人员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不应列入临时救助范围的对象。
第七条临时救助标准
临时救助是一项非定期、非定量的救助,临时困难救助应根据救助对象困难的原因、困难程度、家庭状况合理确定救助标准。
(一)救助对象经过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住房救助、教育救助等专项救助后,其基本生活仍有困难的,一般给予每户一次性不低于月低保标准临时救助,原则上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3000元。
(二)对因各种突发性自然灾害、重大疾病、突发性事故等原因造成生活暂时性困难的,一般给予每户一次性不低于月低保标准临时救助,原则上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5000元的临时救助。
(三)其他特殊困难人员,视具体情况参照城乡月低保标准,确定实际救助金额。
第八条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一个年度内因同一事由只能申请一次临时救助,且每年申请临时救助不超过两次。
第九条临时救助申请及审批程序
(一)凡需临时救助的家庭应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居住地)社区(村)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岱山县困难家庭临时救助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并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材料:(1)户口簿(暂住证);(2)身份证;(3)其他认为需提供的相关材料。
(二)乡镇社会救助管理服务站在接到临时救助对象救助申请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或委托社区(村)社会救助管理工作人员入户调查、评议工作,同意申报的在社区(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
(三)乡镇社会救助管理服务站接到社区(村)提交的《审批表》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符合条件的及时提交相关领导进行审批,并立即发放救助金,需转报县民政局审批的,也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上报工作。
(四)县民政局根据乡镇救助管理站提出的核实意见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救助,并确定救助金额,发放临时救助金;不予救助的,及时通知乡镇,并说明理由,县民政局一般1个月集中审批一次,对突发性灾难事故等特殊原因导致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应当特事特办,急事即办,必要时可先行救助,事后补办有关手续。
第十条临时救助资金来源和发放方式
资金来源有财政预算安排、上级补助资金、社会捐赠及其它资金。临时救助资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特殊情况也可发放现金或实物。
第十一条 临时救助资金监督和管理
(一)县民政局设立临时救助专户,实行专项核算,专款专用,并按照“总量控制、统筹兼顾”的原则,严格把关审核救助资金,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当年预算超支财政应予以追加,乡镇财政每年也相应安排临时救助资金预算,实行专户核算、专款专用,并按季向上级临时救助工作主管部门报送本乡镇临时救助资金发放情况报表。
(二)县财政局负责安排和监督临时资金的管理、使用。
(三)县民政局要定期向社会公布临时救助资金的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四)临时生活救助应坚持民主评议和公示制度,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五)救助对象弄虚作假骗取临时救助金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全数追回冒领款物,并在一年内取消临时救助资格。
(六)从事临时救助管理和审批的工作人员要依法办事,对在临时救助工作中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机构和人员,应追究相应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本实施办法由岱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岱山县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试行)》从2012年4月1日起实施;原《岱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岱山县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岱政发﹝2009﹞5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