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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说明
 
      您好!欢迎您通过“县长信箱”为我县的发展提出合理化建议和对我们工作的不足之处进行批评指正。我们将依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和您来信的内容,认真办理您的来信。
      依照法定职责属于我县人民政府或者工作部门处理的信访事项,我们将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进行处理和答复。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自收到之日起,将在 15 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通过“县长信箱”告知您本人。受理单位自受理之日起 60 日内办结,并答复您本人;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最多可延长 30 天,但应告知您延长的理由。
      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第二十一条(一)和第十五条规定,下列信访事项不予受理,请您向相关部门反映:
1 、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请您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
2 、属于人民法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请您向有关的人民法院提出;
3 、属于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请您向有关的人民检察院提出;
4 、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不予受理,请您通过法定途径解决;
5 、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县政府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不予受理。

注:如您在写信时在“是否同意公开”选项选择“公开”的,我们将把答复意见在“答复反馈”栏公开,如您选择“不公开”的,请在“办理情况查询”栏输入受理编号和密码进行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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