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921MB1510379C/2026-1010623186 生成日期 2026-03-24
发布机构 县卫生健康局 文号 岱卫办〔2026〕5号
组配分类 单位文件 主题分类 卫生
岱山县卫生健康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26年度行政检查工作计划的通知
信息来源: 县卫生健康局 发布日期: 2026- 07- 16 16: 07 浏览次数:

局机关各科室、县疾控中心:

根据浙江省疾控局综合处、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卫生健康(疾控)部门2026年度行政执法工作计划的通知》以及岱山县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办公室《关于做好2026年度行政检查计划的通知》文件要求,现将《岱山县卫生健康(疾控)领域2026年度行政检查工作计划》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岱山县卫生健康局办公室

2026年3月24日    


岱山县卫生健康(疾控)领域2026年度行政检查工作计划

为持续深化规范涉企行政检查、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工作,坚持“管住风险、无事不扰”,推动规范检查、协同检查,根据浙江省疾控局综合处、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卫生健康(疾控)部门2026年度行政执法工作计划的通知》以及岱山县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办公室《关于做好2026年度行政检查计划的通知》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卫生健康(疾控)监管领域实际,特制定本工作计划。

一、监管对象和范围

(一)学校、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以下简称涉水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和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管理情况。

(二)用人单位及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放射诊疗机构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情况;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依法执业情况。

(三)医疗卫生机构预防接种管理、传染病疫情报告、传染病疫情控制、消毒隔离措施落实、医疗废物管理、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等情况。

(四)消毒产品生产经营情况。

(五)医疗机构(含中医医疗机构、医疗美容机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医养结合机构的医疗机构等)依法执业及政策落实情况,其中2026年对医疗美容机构抽查覆盖率100%。

(六)采供血机构(一般血站)和医疗机构临床用血依法执业及政策落实情况。

(七)托育机构依法执业及政策落实情况。

(八)医疗机构依法配置与规范使用大型医用设备情况。

二、监管内容

(一)双随机监督检查。

1.国家和省级随机监督抽查计划。根据国家、省级印发制定的随机抽查任务,结合国家、省级相关专项检查工作及区域卫生健康风险,开展相应双随机抽查任务,并按照要求时间完成抽查任务。

2.“综合查一次”联合检查。根据《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方案》中本年度内联合检查实施率达到80%以上的要求,做好“综合查一次”场景清单的编制,牵头或配合开展跨部门、跨层级、跨领域的联合检查,与国家、省级双随机任务做到“应统尽统、能联尽联”,并按照要求时间完成检查。

(二)风险预警触发式检查。

根据风险调度中心推送的风险预警信息,按照规定时限及时处置,达到风险预警处置闭环管理。

(三)执法监督和飞行检查。

根据年度行政执法质效和区域风险监测等情况,适时安排执法骨干力量,参加市级组织的对行政执法质效低、区域风险较大的地区执法监督和“四不两直”飞行检查。

(四)其他执法方式。

因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开展的现场检查。即时检查尽量减少,非必要不检查。专项检查实行年度数量控制,确需开展的专项检查要与本地区年度检查计划相衔接,并切实履行相应程序。

三、监管重点

(一)学校卫生。重点抽查学校教学和生活环境、学习用品、饮用水卫生管理、传染病防控和学校卫生保健机构设立及人员配备情况,抽检教室采光、照明及人均面积和水质。

(二)公共场所卫生。重点抽查游泳、住宿、沐浴、美容美发等场所卫生管理情况,抽查顾客用品用具、水质、空气以及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质量。

(三)生活饮用水卫生。重点抽查集中式供水、小型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的卫生管理情况,抽查供水水质。监督供水单位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全面落实饮用水水质要求。建立健全供水单位卫生监督档案。推进落实城乡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服务。

(四)涉水产品。重点抽查涉水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在华责任单位卫生管理合规性情况,抽查输配水设备、水处理材料、化学处理剂和水质处理器产品卫生质量。建立完善涉水产品卫生许可和监督信息平台。抽查现制现售饮用水自动售水机的应用现场。

(五)消毒产品生产企业。重点检查内容包括生产条件、生产过程、原料卫生质量以及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标签(铭牌)、说明书等。抗(抑)菌制剂生产企业重点检查抗(抑)菌制剂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内容是否齐全合格并备案;检查抗(抑)菌制剂产品名称、标签、说明书等是否规范,是否存在违法违规宣传疗效和标注禁用物质等情况。同时依据《国家疾控局综合司关于开展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分类监督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精神,对辖区内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开展分类监督综合评价工作。

(六)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重点抽查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依法生产情况,抽查消毒餐具饮具卫生质量。

(七)用人单位职业卫生。重点检查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管理组织和措施建立情况,职业卫生培训情况,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开展情况,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和定期检测、评价开展情况,职业病危害告知和警示标识设置情况,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配备、使用、管理情况,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处置情况。

(八)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重点检查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开展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活动情况,包括技术服务机构是否持有效资质(批准)证书,是否在批准的资质范围内开展工作,出具报告是否符合相关要求,人员、仪器设备、场所是否满足工作要求,是否存在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情况等。

(九)放射诊疗机构。重点检查放射诊疗机构建设项目管理情况,放射诊疗场所管理及其防护措施情况,放射诊疗设备管理情况,放射工作人员管理情况,开展放射诊疗人员条件管理情况,对患者、受检者及其他非放射工作人员的保护情况,放射事件预防处置情况,职业病人管理情况,档案管理与体系建设情况,核医学诊疗管理情况,放射性同位素管理情况;放射治疗管理情况等。

(十)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机构。重点检查职业病诊断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是否按照备案范围开展工作;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是否指定主检医师以及指定的主检医师是否取得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职业病诊断机构是否超出诊疗登记范围从事职业病诊断;出具的报告是否符合相关要求;是否出具虚假证明文件,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职业禁忌、疑似职业病、职业病的告知、通知、信息报告是否符合相关要求等。

(十一)预防接种管理情况。重点检查接种单位和人员资质情况;接种疫苗公示情况;接种前告知、询问受种者或监护人有关情况;执行“三查七对一验证”情况;疫苗的接收、购进、储存、配送、供应、接种和处置记录情况。犬伤门诊预防接种监督检查全覆盖。

(十二)传染病疫情报告情况。重点检查建立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制度情况;开展疫情报告管理自查情况;传染病疫情登记、报告卡填写情况;是否存在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情况。

(十三)传染病疫情控制情况。重点检查建立预检、分诊制度情况;按规定为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提供诊疗情况;消毒处理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污水和医疗废物情况;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职责情况;发现传染病疫情时,采取传染病控制措施情况。

(十四)消毒隔离措施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度情况;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监测情况;消毒隔离知识培训情况;消毒产品进货检查验收情况;医疗器械一人一用一消毒或灭菌情况。

(十五)医疗废物处置。重点检查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情况;使用专用包装物及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等情况;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人员培训、体检情况;医疗废物交接登记及交接资料保存情况;医疗废物暂时贮存时间及贮存设施等情况;高危险医疗废物规范处置情况;医疗废物应急处置情况。

(十六)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重点实验室取得批准或进行备案情况;从事实验活动的人员培训、考核情况;实验档案建立情况;实验结束将菌(毒)种或样本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保藏情况。

(十七)医疗机构。重点检查内容包括医疗机构资质管理、医疗卫生人员管理、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医疗技术管理、医疗文书管理、医疗质量管理、精神卫生管理、开展中医类技术管理等。

(十八)血液安全。重点检查内容包括血液采集、机构和从业人员资质、储血设备、规章制度、血液使用、献血者身份、血液检测、运输等。

(十九)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重点检查内容包括机构及人员资质情况;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制度建设及实施情况、规范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检查、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检查等。

(二十)托育机构。重点检查内容包括备案证明、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执行情况等。 

(二十一)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重点检查医疗机构是否取得《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检查大型医用设备的使用人员是否具备相应资质;核查设备的使用安全质量、维护保养及性能检测记录;监督设备临床使用的合理性、规范性以及相关数据上报的真实性、准确性。

四、工作要求

(一)规范开展行政执法工作。高度重视被监管对象库与执法人员库维护的重要性,要在双随机抽查工作前完成“两库”底数的维护,进一步提高任务完成率。要科学统筹国家和省级双随机抽查和“综合查一次”,积极落实牵头或参与的部门联合抽查计划,按照清单和计划明确的要求,有序推进落实联合抽查任务,力争部门、层级、领域年度联合检查实施率达90%以上。要严格根据“双公示”要求做好行政执法公示信息的规范报送,杜绝瞒报、漏报和迟报事件发生。

(二)优化行政检查方式方法。要大力推广远程监管、移动监管、线上监管等具有物联感知能力的非现场检查,2026年非现场执法检查率较往年有明显提升。能通过非现场检查、信息共享、书面核查、网络核验等方式可以达到检查目的的,原则上不实施现场检查。对同一企业实施行政检查的年度频次原则上不超过两次,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能够通过公共数据平台掌握的信息材料,现场检查时不得要求企业提供。

(三)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各地要严格遵守《行政执法人员行为准则》,做到“10个严格”“26个严禁”,筑牢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防火墙”。检查人员应熟知监管和执法的具体标准要求。鼓励在职业卫生、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监督检查等抽查事项中,配备相关专业人员共同参与,推进技术支撑专业力量和行政执法“一起跑”。

(四)依法开展行政执法监督。依法对区域内行政执法工作开展全方位、全流程监督,重点包括行政执法机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行政执法工作重大决策部署情况,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行政裁量权基准等制度落实情况,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征用、行政给付等行政执法工作合法性、适当性情况等。

附件:卫生健康(疾控)部门 2026 年度行政执法工作任务表.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