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0921MB1602134N/2026-1010614789 | 生成日期 | 2026-03-17 |
| 发布机构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文号 | |
| 组配分类 | 单位文件 | 主题分类 | 林业 |
各乡镇党委、政府,县属各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岱山县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收缴与使用管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岱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岱山县发展和改革局 岱山县财政局
2026 年3 月17日
岱山县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收缴与使用管理细则
为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等有关政策的通知》(浙政办函〔2025〕2 号)、《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加强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收缴与使用管理的通知》(浙自然资函〔2025〕4 号) 等文件精神,根据《舟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舟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舟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舟山市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收缴与使用管理细则》的通知》(舟自然资规发〔2025〕6 号) 文件要求, 结合我县实际, 特制定本细则。
一、资金使用和管理
(一)征收标准
1. 耕地开垦费。 耕地开垦费征收相关规定严格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等有关政策的通知》(浙政办函〔2025〕2 号) 要求执行, 且同步做好建设占用耕地等级认定、责任主体认定等基础工作。
2. 补充耕地资金。 县级补充耕地资金征收标准,耕地数量指标不低于 15 万元/亩,水田指标(含数量指标)不高于25 万元/亩。对各类项目实行差别化征收。
一是商业、住宅等经营性用地项目。征收标准为补充耕地数量指标 20 万元/亩、水田指标(含数量指标) 25 万元/亩。
二是产业类、非经营性、划拨、集体使用用地项目。征收标准为补充耕地数量指标 15 万元/亩、水田指标(含数量指标) 20 万元/亩。
对于使用已购入的国家统筹补充耕地指标、省统筹补充耕地指标、跨市调剂补充耕地指标的项目,补充耕地资金可按原调剂指标价格执行。
(二) 征收程序
用地主体按照规定标准向岱山县财政局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具体收缴流程按原耕地开垦费相关流程执行,其中耕地开垦费的省分成部分按要求上缴省自然资源厅。
(三) 资金用途
统筹安排耕地开垦费地方留成部分和补充耕地资金用于耕地保护及质量建设, 具体包括: 耕地功能恢复(垦造)等补充耕地及后期管护支出;土地综合整治、永久基本农田集中连片建设、林耕置换、高标准农田建设与改造提升及后期管护等支出; 其他耕地保护(包含田长制) 等相关支出。对未完成“ 多田套合 ”任务的地区, 2027 年底前收取的资金专项用于“ 多田套合 ”工程。
二、指标使用和管理
(一) 指标来源。
县内出资开发建设的集中恢复(垦造)耕地项目产生的指标, 以及其他渠道获得的补充耕地指标。
(二) 申请使用程序。
任何建设项目单位使用县级各类耕地指标的,在办理土地农用地转用手续前必须向县资源规划局提出指标使用的申请,经县资源规划局审核批准后按现有流程向县财政缴纳相关费用并办理农转用手续。
三、其他事项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2025 年 2 月 20 日至发文之日期间产生的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 可参照执行。如遇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调整和县财权事权承担机制变化的, 则有关内容做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