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921735249093L/2026-1010612048 生成日期 2026-06-11
发布机构 县发改局 文号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主题分类 其他
一文读懂|关于完善岱山县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通知
信息来源: 岱山县发改局 发布日期: 2026-07-06 16:11 浏览次数:

一、文件出台背景

我局于2020年出台了《岱山县城镇非居民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该制度实施以来为进一步促进节约用水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我县水资源供需形势变化及节水工作要求提高,现行加价标准已难以有效发挥约束激励作用。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节水用水条例》及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7〕1792号)精神,我局对该制度进行了修改完善。

二、制定过程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上级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制定和用水定额管理的实施,县发改局、水利局等部门结合我县实际,重新划分分档水量、加价标准等相关内容,经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等必要程序,完成了《通知》的制定。

三、主要内容

(一)实施范围。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实施范围为县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供水的非居民用水户(以下简称“用水户”)。

(二)用水定额。用水户用水定额管理按照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的《浙江省用(取)水定额》(2025年)标准执行。用水定额有新修订的,按新的用水定额执行。

尚无分行业用水定额标准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县水资源状况、综合考虑用水单位的生产、生活经营需要,结合用水单位用水管理情况、各类节水技术改造措施等因素,核定非居民用水户计费周期内的定额用水量。

(三)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 非居民用户应当按核定的定额用量用水,定额水量部分按规定水价缴纳水费;超过定额水量部分,除按规定水价缴纳水费外,对超定额用水部分按下列标准加收累进价格:

第一档:超定额20%(含)以下部分,按现行水价的1倍缴纳;

第二档:超定额20%-30%(含)部分,按现行水价的2倍缴纳;

第三档:超定额30%以上部分,按现行水价的3倍缴纳。

“两高一剩”(高耗能、高污染、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实行用水定额管理的企业,第一档、第二档和第三档分别按现行水价的1.1倍、2.2倍和3.3倍缴纳。

非居民超定额累进加价仅对自来水价格加价,不包含水资源费(税)、水利工程水价、污水处理费等。

(四)计费周期。《通知》明确了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计费以月作为一个计量缴费周期。一个周期结束后,对超定额水量部分按照加价标准收取加价水费。

(五)资金用途。实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形成的收入,主要作为供水企业收入,用于管网及户表改造、完善计量设施和水质提升等。也可提取一定比例,作为节水宣传经费,并对节水成效突出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奖励,用于节水技术改造、节水技术工艺推广等。

(六)实施步骤。《通知》明确了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要统筹谋划,分步实施。结合县区用水结构和经济发展实际,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率先对条件较为成熟的行业和用水大户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不断积累经验,有序推行。

《通知》还明确了暂未纳入用水定额管理的用水户,继续实行计划用水管理,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征收按《关于明确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标准的通知》(岱节水办〔2018〕2号)执行。

(七)部门职责。《通知》分别明确了县发改局、水利局、经信局等在分档水量划分、加价标准制定和超定额用水的核定等方面的相应职责。

四、政策差异

根据我县实际情况,结合其他地区做法,我们对以前的政策进行了修改完善,主要表现为: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的调整;计费周期从季度改为月;资金提取比例从20%改为一定比例;超计划用水执行文件的调整;部门职责中删去县住建局的职责等。

五、实施时间

《通知》明确了具体执行时间,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

解读机关:岱山县发展和改革局

解读人:方萍萍 0580-4475107

岱山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6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