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9210026410399/2026-1010573864 生成日期 2026-05-26
发布机构 县府办 文号 岱政办发〔2026〕5号
组配分类 行政规范性文件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
岱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施工采挖砂石土管理的通知
信息来源: 县府办 发布日期: 2026-06-02 16:02 浏览次数: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LDSD01-2026-0001
规范性文件有效性:有效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属有关部门:

为规范建设项目砂石土管理,切实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57号)、《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建设项目施工采挖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土管理的通知》(浙自然资函〔2025〕23号)及《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不设采矿权的建设工程领域砂石土开采监管工作的通知》(舟政办发〔2021〕7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明确建设项目施工采挖砂石土适用范围

1.经批准的作业区域、用地红线范围和建设工期内,因施工采挖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土;

2.因消除地质灾害隐患和废弃矿山生态修复涉及少量削坡减荷的工程项目;

3.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可以不设置采矿权的其他情形。

二、严格规范砂石土审批

1.建设单位需完成项目立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及批复意见,完成项目施工采挖砂石土“三量”估算报告(砂石土总量、本工程自用量和多余量)及建设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意见、项目施工采挖砂石土方案(包含砂石土施工采挖、质量管理、安全管理、生态环境保护修复及“三量”等内容),并向行业主管部门申请采挖砂石土。

2.建设项目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发改、财政(国资)、公安、资源规划、生态环境、应急及乡镇等有关部门进行实地踏勘和集体会审,填报《岱山县建设项目施工采挖砂石土审查表》,并签署审查意见,报县政府审批同意后,方可进场施工采挖。

3.开采量达100万吨(含)以上的建设项目,须由县人民政府汇总审查相关材料后报送市资源规划局,经市人民政府审议通过并形成专题会议纪要后,方可组织实施开采。

4.严格审核自用砂石土。建设项目施工采挖的砂石土,可直接用于该项目建设,但仅限于该项目场地平整围填等基础处理及挡土墙砌筑、排水防护等附属设施建设。对于国家、省重点项目,确因特殊建设要求需扩大自用量范围的,建设单位应提供相关依据,确保自用量合规合理。

5.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假借工程建设之名,超范围、超规模采挖砂石土,特别是禁止在设施农用地、临时用地上非法批准采挖普通建筑用砂石土或者非法采挖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确保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动用砂石土合法合规。

三、规范多余砂石土处置

1.明确处置职责:衢山镇范围内,由浙江岱山衢港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所属子公司落实具体处置工作;除衢山镇区域外,由岱山县筑地建设有限公司及所属子公司落实具体处置工作。

2.规范移交流程:项目建设单位向县财政局(县国资办)提出多余砂石土移交申请,由县财政局(县国资办)确定多余砂石土处置接收单位,移交量100万吨以下的由县国资办负责人签字同意,移交量在100万吨以上的,须经分管国资县领导签发同意,接收单位负责做好多余砂石土的装运、现场监管及处置工作,并在移交完成后出具砂石土方量接收单。建设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做好移交过程的监管工作,并对移交量予以确认,移交结果报县资源规划局备案。

3.强化处置管理:接收单位的多余砂石土处置应统一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公开竞争方式进行处置,不得统筹调配用于其他项目,处置收益缴入县财政。拍卖前接收单位应向县财政局(县国资办)提出拍卖申请,说明拍卖数量及定价,拍卖公告和内容须经县财政局(县国资办)、县资源规划局审核后,再提交公共交易平台进行拍卖,具体依照县财政局(县国资办)相关规定执行。县财政局(县国资办)做好移交后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4.加强信息报送:建设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建设项目施工采挖砂石土数据的汇总分析,建立健全数据资料审核、签署、归档等管理制度,确保数据资料真实、准确和完整,统一汇总本行业建设项目施工采挖砂石土处置有关信息,于每月20日前将采挖情况报县资源规划局。县资源规划局把好数据质量关,及时抄送财政、税务部门。

四、严格落实监管责任

(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加强统筹协调,做好对各类建设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和建设施工单位的指导服务;负责地质灾害治理、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等自然资源领域项目的备案;负责查处非法采挖、超越项目红线采挖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县发展和改革局

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立项;综合指导县国资公司砂石土交易工作。

(三)县财政局(县国资办)

监督对县属国有企业砂石土处置行为的合规性、处置收益管理的完整性进行监督,确保国家权益不受损。如发现国有企业违规处置线索,移交县纪检监察部门处置。

(四)县公安局

负责查处盗窃砂石土、未按爆破方案实施爆破等违法违规行为;负责施工采挖过程中的民爆物品管理。

(五)县应急局

负责查处未落实安全生产措施等违法违规行为;负责施工采挖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监管。

(六)市生态环境局岱山分局

负责查处污染环境开采、私设加工机组、破坏生态环境等环保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负责施工采挖过程中的生态环境保护监管。

(七)各行业主管部门

1.按照“谁批准,谁监管”的监管责任,对本行业主管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管,并对施工过程中的采挖行为、处置情况、恢复治理、质量安全履行日常监管职责,开展项目巡查记录和监管,及时掌握项目的进度和砂石土处置情况,视项目具体情况开展测量工作,并做好信息报送工作。

2.发改部门负责能源工程,经信部门负责工业与通信工程,住建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交通部门负责交通建设工程,港航部门负责港口航道工程,农业农村(水利)部门负责农业农村工程及水利工程,海经部门负责渔港工程,如项目无法明确行业主管部门的由县政府协调明确。

(八)项目建设单位

按照“谁施工,谁负责”的主体责任,对超越项目红线采挖,私设石料加工机组、变相开矿、违规处置多余砂石土料、污染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承担直接责任。

(九)属地乡镇

履行属地监管责任,排查辖区内建设项目采挖情况,及时劝阻违规行为并上报,协助做好采挖监管、生态修复及群众协调工作。

(十)县纪检监察部门

依法追究建设单位违法违规相关责任人员的直接责任和相关领导责任,调查处理有关部门及乡镇瞒案不报、压案不查、查而不处以及监管制止不力、公开处置不力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五、强化验收管理

工程开采结束后,建设工程行业主管部门委托资质单位实地测量,出具“三量”复核报告,经评审后组织发改、财政(国资)、资源规划、生态环境、应急等部门进行验收,并填写《岱山县砂石土工程性采挖验收表》,审查工程是否有超越红线开采行为、终了边坡是否安全稳定、生态修复工作是否按方案完成、“三量”数据是否与方案一致,多余量数据是否与《砂石土方量接收单》一致、“三量”去向是否合规等事项,验收结果报县资源规划局备案。若因方案变更造成“三量”数据变化的(超过原定方案的10%且总量超过5万吨的),必须由项目建设单位向行业主管部门申请,按程序出具“三量”数据变化论证材料及变更项目施工方案,并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发改、公安、财政(国资)、资源规划、生态环境、应急等有关部门进行论证并组织集体会审,形成审查意见,并报原审核部门,同时变更申请移交手续。

六、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县建设工程领域工程性开采多余砂石土处置管理工作的通知(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1.《岱山县建设项目施工采挖砂石土审查表》

2.《岱山县建设项目施工采挖砂石土验收表》

3.《建设项目施工采挖砂石土管理流程图》


岱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5月26日


岱政办发〔2026〕5岱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施工采挖砂石土管理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