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921782933226Q/2025-92188 生成日期 2025-08-13
发布机构 县应急管理局 文号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 主题分类
舟山市扬顺船舶工程有限公司“5.17”一般触电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信息来源: 县应急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5- 08- 13 17: 23 浏览次数:

2025年5月17日7时40分左右,舟山市扬顺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在岱山华丰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一号坞中段“黛安娜”轮1号货舱内发生一起触电事故,造成一名作业人员受伤,于当日抢救无效死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190万元。

接到事故报告后,县应急管理局、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县公安局、县总工会等部门组成了事故联合调查组并邀请县检察院派员参加,对该起事故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调查取证、现场勘察、查阅资料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及防范整改措施。

经调查认定,舟山市扬顺船舶工程有限公司“5.17”一般触电生产安全事故是一起因风机等用电设备隐患未及时排除且工人操作不当,工人在移动风机过程中由于风机电源线接头处受力破皮,使得风机外壳带电,导致工人触电伤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事故发生单位:舟山市扬顺船舶工程有限公司。

事故发生时间:2025年5月17日7时40分左右。

事故发生地点:岱山华丰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一号坞中段“黛安娜”轮1号货舱。

事故类别:触电。

事故伤亡情况:死亡1人。死者:刘某某,男,21岁,河南省方城县人,2024年3月3日进入舟山市扬顺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从事辅助工作,经过三级安全教育。

(一)事故发生单位情况

舟山市扬顺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顺公司),成立于2023年07月24日,注册地位于浙江省舟山市岱山县岱西镇长欣西路999号4号楼115室(自主申报),法定代表人为姜中建。经营范围包括许可项目:船舶修理;船舶制造(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舟山市华泽船舶修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泽公司)成立于2021年05月07日,注册地位于浙江省舟山市岱山县高亭镇徐福大道988号457室(岱西片区)(自主申报),法定代表人为朱威。经营范围包括一般项目:船舶修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是一家以从事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为主的企业。

岱山华丰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丰公司)成立于2020年04月08日,注册地位于浙江省舟山市岱山县岱西镇长欣西路999号6、7号楼一层(自主申报),法定代表人为邬志祥。经营范围包括一般项目:船舶修理;船舶改装;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船用配套设备制造;机械电气设备销售;船舶制造;货物进出口;五金产品制造;五金产品批发;五金产品零售;机械电气设备制造;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国际船舶代理;国内船舶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华丰公司与华泽公司和扬顺公司已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指导督促华泽公司和扬顺公司等开展员工三级安全教育。定期组织员工、班组长和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召开班组会议集中安全学习。今年,华丰公司已组织开展了火灾事故应急演练、高处坠落应急救援演练、单船火灾专项应急演练等,让员工熟悉掌握突发事件的处理流程、应急处置能力,提升安全意识。定期对华泽公司和杨顺公司等的现场作业情况开展安全巡查,指导督促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华泽公司设备管理情况:现场编号2005、2126号风机日常管理为舟山市华泽船舶修理有限公司管理(以下简称华泽公司),包括日常的使用管理、维护保养、借用等,现场使用的风机由华泽杂工借用。

华丰公司用电设备管理情况:制定了《电气设备设施安全管理规定》,明确了相关部门及人员的职责,明确了设备保养维修要求、安全环保管理要求。按照《电气设备设施安全管理规定》要求,开展防爆风机及配电箱日常维修和保养工作,具体包括日常检查、维修记录、借用记录、设备交接记录等维保检查工作。

(二)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5月17日7时40分左右,舟山市扬顺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在岱山华丰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一号坞中段“黛安娜”轮1号货舱内做双层底压载舱高压水除锈作业准备工作。扬顺公司带班付某某通知本公司辅助工刘某某携带扳手等工具到船舱内作业岗位,一起做准备工作。当时因风管从双层底道门进入处于通风状态,之前已进入舱内的扬顺公司工人张某某受2126号风机及通风管位置影响出舱不便,便告知刚好上船的刘某某帮忙关闭风机并调整风机位置。刘某某关闭2126号风机后,在移动2126号风机过程中带动旁边通风状态中的2005号风机致使电源线接头处受力破皮,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继续拖动2126号风机,恰使2126号风机底脚搭落在2005号风机电源线接头包扎破损处,使得2126号风机外壳带电,导致刘某某胸口接触到风机外壳触电倒地。附近的付某某和张某某发现刘某某倒地后,第一时间将人拉离风机,关闭风机电源并实施抢救。送往岱山县第一人民医院抢救,经全力抢救无效死亡。

(三)事故现场勘察情况

事故发生地位于岱山华丰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一号坞中段“黛安娜”轮1号货舱,该轮系俄罗斯籍多用途轮,总长138m,宽度21m,型深15m,2025年4月27日进入华丰公司维修。事发现场两台风机型号均为BT35系列造船专用隔爆型通风机,生产厂家为上海祥宇风机电机有限公司,额定电压380V,送风量为9300-14400m3/h,现场使用的配电箱为移动式工业插座箱,生产厂家为浙江欧若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移动插座箱内已安装漏电保护,事发后经上海复达检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漏电测试,该插座箱380V线路中,额定30毫安的漏电电流条件下,保护器正常跳闸,没有延时跳匝。

(四)作业管理情况

1.现场作业人员情况。扬顺公司工人刘某某已经相关安全法律法规、公司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等内容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事故发生时刘某某正在“黛安娜”轮1号货舱内做双层底压载舱高压水除锈作业准备工作,华丰公司单船主管巩秀全在“黛安娜”轮上安全巡查。

2.220V以上(包括220V)电源拉设作业审批情况。2025年5月16日18点50分左右,由扬顺公司发起用电申请,由“黛安娜”轮涂装主管、安全主管及单船总管完成审批,由资产部三供班完成接线。扬顺公司按照程序落实了220V以上(包括220V)电源拉设作业审批。

3.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措施落实情况。扬顺公司和华丰公司审查人员已在涂装作业班前安全交底表和超高压水除锈作业申请单中提出风险辨识并落实管控措施。

4.华泽公司防爆风机维保情况。华泽公司已制定《电气设备设施安全管理规定》,按照规定2005号、2126号风机最近一次于2025年5月6日进行定期检查,对电机绝缘、接线盒密封状况、风叶状况、保护罩状况、外壳状况等进行了检查,情况良好。《设备维修记录》中显示,2025年2月4日2005号风机电机烧坏进行更换修复,2025年4月28日2126号风机控制线新接。

2005号风机连接的移动配电盒内已安装漏电保护, 已将移动配电盒(2005号风机连接)等设备由上海复达检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进行了漏电检测,经检测,该设备在380V线路中,额定30毫安的漏电电流条件下,保护器正常跳闸,没有延时跳匝。

(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死亡人员情况

刘某某,男,汉族,21岁,河南省方城县人。

2.医院诊断结果

5月17日11时15分,刘某某经医生抢救无效被宣告死亡,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死亡原因为电击伤和呼吸停止。

3.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1人死亡,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T 6721)核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为人民币185万元,其中:医疗费用1500元、丧葬及抚恤费用185万元、清理现场和费用5000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扬顺公司现场带班付某某立即拨打华丰公司急救电话,华丰公司立即启动事故救援应急预案,将刘某某经救护车送至岱山第一人民医院,于当日上午11时15分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信息接报情况

事故发生后,2025年5月17日8时10分,岱山华丰船舶修造有限公司和岱西镇人民政府向岱山县人民政府和县应急管理局报告事故情况。

(三)事故善后处置情况

2025年5月23日,扬顺公司与刘某某家属签订赔偿协议,赔偿死者家属185万元。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单位在发现事故后第一时间展开救援,启动应急预案。事故发生后,岱西镇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置工作,履行了相关应急处置责任。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1、扬顺公司工人刘某某在移动2126号风机过程中带动旁边通风状态中的2005号风机致使电源线接头处受力破皮,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继续拖动2126号风机,恰使2126号风机底脚搭落在2005号风机电源线接头包扎破损处,使得2126号风机外壳带电,导致刘某某胸口接触到风机外壳触电倒地。

(二)事故暴露出的主要问题

1、华泽公司日常对风机管理、维护保养不到位。现场使用的2005风机电源线接头包扎不规范,缺少日常维护保养。对于现场用电设备存在的安全隐患重视不足,没有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2、华泽公司主要负责人周某某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安全管理不到位;未能有效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3、华丰公司对华泽公司和扬顺公司的统一协调管理不足,全员安全教育虽已基本到位,但对一线工人在作业现场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能力方面提升培训存在不足。

4、华丰公司资产部常务副经理周某对现场用电设备设施的状况督促检查不到位。

5、华丰公司单船实习总管巩某对现场用电设备使用情况检查不到位;对设备设施存在问题督促跟踪重视不足。

四、事故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一)扬顺公司工人人刘某某事故发生时在“黛安娜”轮1号货舱辅助作业,对现场作业环境未做安全风险辨识。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鉴于其已死亡,不再追究相关责任。

(二)华泽公司日常对风机管理、维护保养不到位。现场使用的2005风机电源线接头包扎不规范,缺少日常维护保养。对于现场用电设备存在的安全隐患重视不足,没有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其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对其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三)华泽公司主要负责人周某某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安全管理不到位;未能有效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对其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四)华丰公司资产部常务副经理周某对现场用电设备设施的状况检查不到位,建议华丰公司对其进行处罚。

(五)华丰公司单船实习总管巩某对现场用电设备使用情况检查不到位;对设备设施存在问题督促跟踪重视不足。建议华丰公司对其进行处罚。

五、属地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履职情况

(一)岱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岱西镇政府作为属地主管单位,管委会领导和镇领导共6次带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于年初分别召开了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开发区和岱西镇按各自职责与企业签订了年度安全生产责任书,进一步压实开发区(乡镇)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开发区和岱西镇应消站今年以来对华丰公司及其外协单位共开展安全检查6次,排查整改一般安全隐患15处并均按期督促整改到位,对2家外协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日常对于华丰公司及外协单位应急演练、员工三级安全教育培训、隐患排查开展指导帮扶,但对于督促企业加强统一协调管理、落实危险作业安全管理、持续推进全员安全素质提升等方面力度不足。

(二)岱山县经信局作为行业主管部门,已印发《岱山县船舶修造行业高质量发展工作实施方案》,根据市船舶修造企业综合评价细则对企业精准分类,实施“一企一策”,上半年已会同县应急局、县环保局等单位对船舶行业进行全覆盖检查,督促船企做好整改提升工作,但在船企落实《船厂电气作业安全要求 (CB 3786-2012)》等规范标准方面督促指导和宣贯培训力度不足。

六、安全防范措施

(一)舟山市华泽船舶修理有限公司要认真吸取这次事故教训,加强现场作业安全生产管理,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及时消除事故隐患;要加强对员工特别是涉电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操作规程的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防范意识和操作技能。狠抓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防范意识,切实抓好各项工作,细化现场岗位管理,严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岱山华丰船舶修造有限公司要加强对业务外包单位的管理和考核,加强对现场的巡查和监督力度,督促各参建单位严格依照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生产,落实好现场危险危害因素辨识分析、安全防护措施落实以及相关内部审签手续。高度重视用电安全管理工作,建议根据实际情况加强用电安全设施设备的更新改造,确保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具备上岗资质或者技能,身体状况和劳动防护用品配备符合安全作业要求,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杜绝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县经信局要进一步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督促企业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确保生产安全。

(四)岱山经济开发区和岱西镇人民政府要针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特点,切实采取有力措施,对事故发生单位实施全面整治。要求企业层层落实安全责任,健全安全监管网络,强化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和安全意识,从源头上堵塞安全生产漏洞,杜绝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