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921002641266E/2025-91707 生成日期 2025-06-16
发布机构 县交通运输局 文号 岱交〔2025〕11号
组配分类 单位文件 主题分类 其他
岱山县交通运输局关于修订《岱山县交通运输局招投标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 县交通运输局 发布日期: 2025- 07- 08 16: 33 浏览次数: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为进一步规范我局招投标管理,对原《岱山县交通运输局招投标管理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岱山县交通运输局

2025年6月16日


岱山县交通运输局招投标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岱山县交通运输系统招投标活动秩序,提高经济效益,确保招投标质量,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招投标条例》、《岱山县小额工程项目简易招投标管理办法》、《岱山县非必须招标工程建设项目简易招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机关及县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县公路与运输管理中心、县交通工程管理中心的固定资产采购和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装潢以及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等招投标活动。

第三条 符合下列范围并达到规模标准之一的未进场交易项目进入岱山县交通运输局招投标平台进行招标:

(一)范围:

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项目;

2、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及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4、全部使用集体资金以及集体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项目。

(二)规模:

1、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建设工程施工项目;

2、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勘察设计项目;

3、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下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服务类项目(不含勘察、设计);

4、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下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装潢工程;

5、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下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项目;

6、不能进入舟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岱山分中心招标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  招标单位进入局招投标平台的项目均应在招投标活动开始前和确定中标人后分别将招投标项目审批手续、资金来源等基本情况和完整的招标情况书面报告提交局机关纪委,自觉接受局机关纪委等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发包的工程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七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限制或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和破坏局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  招  标

第八条   局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以及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项目、全部使用集体资金以及集体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必须实行公开招标。

下列项目经局招投标平台审核同意后可采用邀请招标。

(一)项目有特殊要求;

(二)可供选择的具备资格的投标单位数量有限,实行公开招标不适宜或不可行;

(三)由局确认的抢险救灾、保密、涉及国家安全的建设项目适宜招标而不宜公开招标的;

(四)其他不宜公开招标的招投标项目。

第九条  项目招标,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交由平台统一设计的招标申请书,由局招投标平台对招标人和招标项目的条件进行审核,并将招标项目审批手续、资金来源等基本情况报局机关纪委备案。

(二)编制招标文件;

(三)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四)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各投标人;

(五)向合格的投标人分发招标文件和有关资料;

(六)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并报送招标人或招标人指定的地点;

(七)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小组),评标委员会(评标小组)成员名单在中标人确定前应保密;

(八)在规定时间和地点,组织开标、评标、定标;

(九)按要求向驻局机关纪委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十)中标结果公示;

(十一)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投标人;

(十二)签订合同。

第十条  项目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施工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

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规划、用地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

2、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3、有满足工程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资料;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勘察设计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

1、勘察设计项目已经确定;

2、勘察设计所需资金已落实;

3、必需的勘察设计基础资料已收集完成。

(三)监理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

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2、监理所需资金已落实。

(四)装潢工程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

1、项目已列入局年度建设计划或得到有关部门批准;

2、资金来源已经落实,能满足施工需要,其中当年竣工的工程资金到位率应达到100%;

3、已编制完成满足招标需要的有关文件及技术资料。

(五)重要设备、材料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

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2、重要设备、材料技术参数指标已基本确定;

3、设备、材料所需资金已落实。

第十一条   项目招标文件由招标人组织编制,并执行规范文本。规范文本应详细说明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投标报价要求、评标办法及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

招标文件的内容对招标投标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十二条   采用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按规定在指定政务信息公开网站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包括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和数量、实施的地点和时间、投标人的资质要求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招标人应对招标公告的真实性负责,招标公告在发布前应报局招投标平台审核。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向3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三条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招标人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任何一个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

第十四条   招标人可根据项目特点决定是否编制标底。编制标底的,标底编制过程和标底必须保密。

项目招标设有标底的,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或招标文件规定的计价方法和要求,由招标人自行编制或委托依法认定具有编制标底资格的中介机构编制。接受标底编制的单位不得承接参与同一招标项目投标人的编制业务。一个招标项目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招标人编制或报审标底或干预其确定标底。

第十五条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各类招标项目,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认为确有必要进行澄清或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书截止时间的2日前,以书面形式或者电话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报局机关纪委审查备案,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章  投  标

第十六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采用邀请招标的,由招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和确定投标人。

采用公开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按以下方法确定:

(一)招标人在政务信息公开网站发布招标发包信息,组织潜在投标人报名,并进行资格审查;

(二)资格审查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在3家至12家的(每项工程或标段,下同),允许所有投标人投标;13家以上的,采用资格预审或随机抽签的方式确定12家以上的投标人。

招标人不得推荐确定投标人。

资格审查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少于3家的,招标人应当重新发布信息,重新组织招标。

第十七条   投标人资格审查合格后,向招标人领取招标文件。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书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书加盖投标人的企业及法定代表人印章后密封由招标人签收。招标人收到投标书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并妥善保存投标书。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启投标书。提交投标书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重新组织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属于必须审批的招标项目,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其他项目,招标人可自行决定不再招标。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书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书,为无效的投标书,招标人应拒收。

第十九条   投标人需要更正、补充已提交的投标书,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向招标人提交正式的更正、补充文件。更正、补充的内容为投标书的组成部分,并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送达、签收和保管。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书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更正、补充文件无效。

第二十条   投标人需要将招标项目中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的项目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在投标书中注明需要分包的项目内容和分包单位名称等有关情况。

第四章  开标  评标  定标

第二十一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书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在平台公开进行,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开标时,须检查投标书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书的其他主要内容。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二条   开标时,投标书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投标书:

(一)投标书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密封和包装的;

(二)投标书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的,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时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印章的;

(三)投标书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四)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缴纳投标保证金的;

(五)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书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六)投标人递交两份或两份以上内容不同的投标书,未声明哪一份有效的。

第二十三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评标小组)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3人以上单数。评标委员会(评标小组)的专家成员应当由招标人从专家库中确定。

评标委员会(评标小组)成员名单一般应于开标前确定,评标委员会(评标小组)成员名单在中标人确定前应当保密。

局招投标平台的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评标小组)成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评标小组)。

第二十四条   评标可以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具体方法和程序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办理,但评标方法应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评标小组)可以用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书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投标人应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或说明,其澄清或说明不得超过投标书的范围或改变投标书的实质性内容。

第二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评标小组)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书进行系统的评审和比较,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视为不合格投标或界定为废标:

(一)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它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二)投标书未满足或响应招标文件规定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

(三)投标人的价格明显低于其它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低于标底合理幅度,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企业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评标小组)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价进行竞标;

(四)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其它废标条件的。

第二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评标小组)经评审,按规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评标小组)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第二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评标小组)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报局机关纪委备案。

第二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评标小组)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1—3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开标到定标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日。

第三十条  评标委员会(评标小组)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投标书进行评审和比较,并对评标结果签字确认,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评标小组)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评标委员会(评标小组)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书的评审和比较情况、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将项目招标投标情况报局机关纪委备案。

第三十二条   实行项目招标中标公示制度,中标候选人名单在招标公告发布网站公示3天,公示无异议后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7日内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通知未中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均具有法律效力。

第三十四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书签订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另行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取消其中标资格,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招标人重新组织招标的,所需费用由原中标人承担。

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赔偿由此给中标人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五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严禁将中标的项目向他人转让,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按照合同约定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项目分包给他人完成的,分包总量一般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百分之三十,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第三十六条   建立信用约束机制,实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履约担保制度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具体规定另行制定。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八条   招投标平台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招标投标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泄露秘密、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局机关纪委投诉。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局机关纪委应当责令有关单位予以纠正。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岱山县交通运输局招投标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中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规定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规定为准。原《岱山县交通运输局招投标管理实施办法》(岱交〔2018〕85号)和《岱山县交通运输局关于调整岱山县交通运输局招投标规模的通知》(岱交〔2022〕30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自行废止。

岱山县交通运输局办公室          2025年6月16日印发

关于修订招投标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