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921002641207B/2025-91041 生成日期 2025-05-21
发布机构 县司法局 文号
组配分类 行政复议决定公开 主题分类
舟岱政复【2025】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信息来源: 岱山县司法局 发布日期: 2025- 05- 21 14: 44 浏览次数:

申请人:某某公司

被申请人:岱山县高亭镇人民政府

2025年1月22日,申请人某某公司因不服被申请人岱山县高亭镇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一案,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2025年2月5日,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2025年2月6日,本机关向申请人寄送《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并告知其在行政复议中的相关权利义务。同日,本机关向被申请人寄送《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及复议申请材料副本。2025年2月24日,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材料。2025年3月18日,本机关组织召开听证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岱高政依申请答〔2024〕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责令其重新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注册地为XX村,故认为被申请人是申请人的主管部门,且被申请人机构职能概况中第3条和第4条都说明要保护劳动群众集体所有财产和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而XX村码头属于集体资产、申请人则属于合法的经济组织,为此被申请人应该大力帮扶和支持申请人合法生产经营,创造良好环境,为企业排忧解难。另外,高亭镇2024年度“重点攻坚”任务清单表(三季度完成情况)第57项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累计完成20家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以及第58项基层应急消防体系建设,稳步推进各项任务,完成基层应急消防治理体系建设的这两条内容,也说明被申请人是会不定期检查申请人企业的生产和安全情况的,且被申请人向市委和市人民政府信访局岱山分中心作出的关于XX村码头答复意见,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是基于了解码头的有关情况才答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组织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在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和村党组织领导下依法履职。第十条第二项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监督管理等。岱山县高亭镇XX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属于村集体组织并出具了岱山县高亭镇XX村XX岛码头情况说明,可证明被申请人负有相关职责。综上,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作出“无相关职责,未掌握有关XX村码头权属和使用情况的信息”的涉案答复并不属实,且法律适用错误,为此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要求撤销被申请人所作答复并责令其重作。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出具给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贺某某的书面答复程序、内容等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2024年12月1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XX村码头权属和使用情况”。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查阅了被申请人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获取的相关信息,于同年12月12日向申请人送达了岱高政依申请答〔2024〕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因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的XX村码头的建设、审批、权属登记等均不属于被申请人职能权限,故被申请人又通过咨询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得到该处码头无海域权属登记信息,另外鉴于该码头由申请人承租使用的事实,贺某某作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应最清楚该码头的使用情况,故对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的“码头权属和使用情况”,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的规定,依法送达了答复书,并在答复书中告知可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咨询了解及联系电话,也告知了对答复如有异议的救济途径。综上,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的岱高政依申请答〔2024〕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维持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

经审理查明:2024年12月11日,申请人通过线上方式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所需信息描述为“申请咨询XX村码头权属和使用情况答复报告”,2024年12月12日,被申请人作出岱高政依申请答〔2024〕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告知申请人“经审查,本机关无相关职责,未掌握有关XX村码头权属和使用情况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的规定,您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职责,有关您所述的问题可以向岱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咨询了解……”,并于2024年12月18日当面送达申请人。2024年1月22日,申请人不服涉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以上事实有依申请公开信息单、岱高政依申请答〔2024〕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送达照片、听证笔录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三十条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可见,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是已经存在并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故对于政府信息是否存在就需要行政机关在明确公开申请内容后通过合理的查找和检索予以确定,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11日收悉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在对于申请人要求公开的信息内容可能存在理解偏差的情况下并未进行释明,且从在案证据来看,被申请人亦没提供进行过查找和检索的证据。同时,对于涉案答复中存在答复对象不准确的瑕疵问题,本机关一并在此予以指正。综上,被申请人所作涉案答复,事实认定不清,主要证据不足,应予撤销。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12日作出的岱高政依申请答〔2024〕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责令其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重新处理申请人提出的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岱山县人民政府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