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921002641207B/2025-01484 | 生成日期 | 2025-04-16 |
发布机构 | 县司法局 | 文号 | |
组配分类 | 行政复议决定公开 | 主题分类 |
申请人:应某某。
申请人:朱某某。
被申请人:岱山县东沙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应某某、朱某某因不服被申请人落实征用赔偿一案于2023年8月8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并于2023年8月9日向申请人邮寄送达补正通知书(岱政复补[2023]X号),申请人于2023年8月18日进行补正。2023年8月26日,被申请人收到本机关邮寄送达的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并于2023年9月4日向本机关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及证据材料。2023年9月14日,本机关组织召开听证会。2023年10月10日,本机关决定延长行政复议期限30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经释明,申请人将复议请求事项调整为不服房屋拆除行为及落实申请人征用赔偿款。
申请人称:申请人应某某和朱某某为夫妻关系,于1981年祖传分房获得位于岱山县XX村XX湾XX湾240平方米的四间宅基地,120平方米以上的平房。后因村委组织征地,拆除该房屋,但申请人未收到通知和补偿。之后申请人多次与村委沟通补偿事宜,村委一直同意补偿但没有落实。2022年7月,申请人接到村委通知,称申请人有资格可以参与村组织的分配盖房,但需要申请人出10万元的基础建设费用,经申请人询问后得知村委不会落实之前的征地补偿后,申请人于2022年7月4日向东沙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沟通,东沙镇人民政府派工作人员对接处理。2022年11月,被申请人派人与村委与申请人开会讨论,并在会中告知申请人等待赔偿方案,后在申请人多次催促下,东沙镇人民政府于2023年7月28日书面通知申请人不同意赔偿事宜,理由是东沙镇人民政府没有实施土地征收。申请人认为该理由与事实不符,有多名村民及村干部可以证明申请人房屋未经申请人同意就被拆除且未收到任何补偿,而且东沙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在调查后明确告知了申请人确实未补偿过申请人,并在其组织的会议中明确告知了申请人等待赔偿金额,现东沙镇人民政府推翻已经承认的事实,申请人不服,为此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称:一、申请人无权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人应某某、朱某某于2023年7月10日以《告知书》的方式致函被申请人,表述——其所有的宅基地、平房因村委组织征地,拆除该房屋,未通知和补偿,后经沟通,村委一直同意补偿但没落实,故于2022年7月4日向被申请人反映希望解决该问题;2022年11月,被申请人派人与村委及申请人开会讨论,会中告知申请人等待赔偿方案,至今未收到任何回应,故致函被申请人限期予以回复,如不回复即视为拒绝赔偿申请,将向岱山县人民政府进行复议。对此,被申请人岱山县东沙镇人民政府于2023年7月13日回函于申请人,主要为——岱山县东沙镇人民政府未对所涉土地予以征收,对反映之事进行专题协商但未果,建议通过其他合法程序主张自己的权益。就此,被申请人认为上述来函只是反映问题,希望被申请人解决,被申请人对于反映的问题予以回复,并不涉及具体的行政行为以及行政赔偿之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二、申请人提起的行政复议所涉事实不属实。申请人陈述“其所有宅基地及平房因村委组织征地,拆除该房屋”不属实。案涉土地(宅基地)从未被征用,被申请人也未实施该行政行为,事实是2002年因合理利用闲置的宅基地所需,被申请人向当时的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并实施了村宅基地整理,而不是征用,因此不涉及征用行为的审查,也就不涉及征用的补偿,而且案涉所谓的房屋被拆除,实际是在2002年村宅基地整理之前,该宅基地上已经不存有房屋。三、申请人的请求已逾二十年之时效。被申请人于2002年实施村宅基地整理工作至今已逾二十年,在2002年实施后的当年申请人仅就自留地及留下的石头灭失而向村委提出过异议,至今已逾二十年。无论从民事财产保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还是从行政行为涉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之规定而言,现二十年后申请人提及行为的不合法以及赔偿均已超过了法律所规定的诉讼时效之期限。综上,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无权提起行政复议,所述宅基地被征用,房屋被拆之事实不属实,且已过二十年时效,故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应某某、朱某某系夫妻关系,两申请人祖传获得位于岱山县XX村XX湾XX湾的宅基地被平整,但因两申请人称其宅基地上有120平方米以上的平房于1997年被拆除,被申请人未予以赔偿,故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另查明:2002年6月,岱山县泥峙镇人民政府对XX湾宅基地进行整理。2003年12月,撤销原东沙镇、泥峙镇建制,将原东沙镇、泥峙镇和高亭镇的司基村合并成新东沙镇。
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结婚证、听证笔录、《关于要求对我镇黄沙湾土地整理项目验收的申请报告》(泥政字[2002]XX号)、《关于部分乡镇行政区划调整的通知》(县委[2003]X号)”等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两申请人复议请求事项为不服东沙镇人民政府对其房屋拆除行为要求审查房屋土地征用中东沙镇人民政府拒绝赔偿事宜并落实赔偿两申请人征用赔偿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所涉标的为不动产,应属不动产纠纷,从审理查明的事实来看,两申请人所认为的房屋拆除行为发生时间在1997年,但两申请人直至2023年8月8日才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显然已超过最长20年的保护期限,按照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制度衔接,行政复议同理不予受理。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应某某、朱某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复议决定,申请人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岱山县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