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921002641207B/2025-01070 生成日期 2025-03-24
发布机构 县司法局 文号
组配分类 行政复议决定公开 主题分类
舟岱政复【2024】2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信息来源: 岱山县司法局 发布日期: 2025- 03- 24 16: 12 浏览次数:

申请人:蒲某某

被申请人:岱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617日,申请人蒲某某不服岱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罚决定一案,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2024624日,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于当日向申请人送达《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并告知其在行政复议中的相关权利义务。同日,本机关向被申请人送达《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及复议申请材料副本。202472日,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关证据材料。行政复议期间,本机关当面听取了申请人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岱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申请人当天在某某路某某路路口行驶的位置是符合网上所查到的对于非机动车道设置距离应为3.5米的规定,现被申请人根据护栏内1.7米的非机动车道为依据对申请人进行处罚明显不合法不合理。该路在规划设计时未以科学美好为标准计算道路宽度,片面的压占非机动车道,这与倡导的低碳绿色出行相背离,而且非机动车道内行驶的车辆种类多、车速相差大,如人力三轮车、残疾车、自行车、电动自行车等,在现在这个宽度的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极容易擦碰产生众多交通事故,如果某某路的非机动车道护栏拆除或移至3.5米宽,非机动车道都会自觉靠边行驶,出现擦碰的交通事故几率会大大减少。总之,申请人认为由于某某路某某路的非机动车道护栏设置的不科学且违反规定,没有将护栏移至县城非机动车道标准的最窄3.5米处才会导致申请人被处罚,故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处罚决定书,请求依法予以撤销,为此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称:202461316时许,申请人在岱山县某某路某某路路口实施非机动车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的违法行为,被岱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岱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之规定,对申请人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另查明,岱山县某某路为东西走向,且已安装机非隔离护栏、有非机动车道标志,该路口某某路由东往西方向的非机动车道入口宽度为1.8米,出口宽度为1.75米,均大于1.5米,符合国标《城市道路交通工程项目规范》(GB 55011-2021)对非机动车道路的规定。被申请人认为,本案对申请人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程序合法,处理恰当,在执法过程中严格贯彻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因此请求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46131644分许,申请人骑自行车在机动车道上由东向西行驶至岱山县某某路某某路路口,被申请人的执勤民警以申请人实施“非机动车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的违法行为为由,对其作出简易程序处罚决定,决定对其警告。申请人不服该处罚决定,于2024617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路面监控视频、执法记录仪视频、涉案处罚决定书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一、关于被申请人主体资格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交通警察执勤执法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本案被申请人作为县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岱山县域内具有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法定职权,被申请人主体适格。二、关于涉案处罚决定所涉实体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规定,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第八十九条规定,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本案中,申请人骑自行车在机动车道上行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已构成非机动车未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据此对其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于法有据。三、关于涉案处罚决定所涉程序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予以警告、二百元以下罚款,交通警察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依据、处罚内容、时间、地点以及处罚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本案中,申请人违法行为被当场查获,被申请人通过现场执法方式对申请人处以警告并出具涉案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程序合法。四、关于申请人申辩理由的回应。申请人提出涉案非机动车道宽度过窄,该类非机动车道宽度应不小于3.5米。本机关认为,根据国家标准《城市道路交通工程项目规范》(GB 55011-2021)第3.4.5条规定,城市道路应设置安全便捷的行人和非机动交通设施,人行道有效通行宽度不应小于1.5m;非机动车道单向行驶的有效通行宽度不应小于1.5m,双向行驶的有效通行宽度不应小于3.5m。本案中,涉案非机动车道系单向行驶的非机动车道,且有效通行宽度大于1.5m,故申请人申辩理由不成立。综上,被申请人所作涉案处罚决定书,事实认定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裁量适当,应予维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如不服本复议决定,申请人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岱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岱山县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