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9210026413387/2025-00978 生成日期 2025-03-12
发布机构 县府办 文号 岱政办发〔2025〕2号
组配分类 行政规范性文件 主题分类 经济体制改革
岱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岱山县政府和国企投资项目全流程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信息来源: 县府办 发布日期: 2025-03-14 14:37 浏览次数: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LDSD01-2025-0002
规范性文件有效性:有效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岱山县政府和国企投资项目全流程管理办法(修订稿)》经县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岱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3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岱山县政府和国企投资项目全流程管理办法(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为加强政府和国企投资项目全流程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完善监管体系,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定义】政府投资项目,指在县内使用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资金,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项目。国企投资项目,指在县内使用国企自筹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项目。

第三条【项目范围】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在岱山县范围内总投资500万元及以上政府和国企投资项目,以及县政府重点关注的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类型。政府投资项目原则、建设方式及资金投向应当符合《政府投资条例》《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第四条【基本概念】本办法所称项目全流程管理是指项目前期论证、决策审批、建设实施、竣工验收、运营评价等方面的管理。包括建立全生命周期的“目标体系”、专班化运作的“工作体系”、高效能督查的“评价体系”和多部门协同的“政策体系”。

第五条【职能分工】各乡镇各单位牢固树立“一盘棋”意识,各司其职,通力合作,明确职责分工:

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各乡镇、岱山经济开发区按各自职责范围对投资项目进行属地管理和监督。

县发改局为政府和国企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计划编制、组织实施、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及向上级审核转报工作,向分管县领导和项目单位下发建设进度滞后项目提醒函。负责投资项目的审批、备案、核准、节能审查、综合竣工验收等工作。

县财政局(县国资监管办、县政府投资项目审价中心<以下简称:审价中心>)负责投资项目的概算审核、预算资金监管、国企投资项目的监督考核,指导项目单位做好在建工程转固等工作。

县资源规划局负责编制国土空间规划、详细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承担用地、用海、用岛审核转报、耕地占补平衡、土地征收、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等工作。

县住建局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指导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施工单位资质管理、施工图审、施工许可等工作。

县数据服务中心负责信息化项目及包含信息化建设相关内容项目的统筹规划、项目审核、监督管理、绩效评价、项目验收等工作。

县政务服务办负责指导和综合协调全县投资项目招标投标工作。

县审计局负责对政府和国企投资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对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岱山分局、县应急管理局、县经信局等具有相关行政审批或行政监管职能的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业主职责】项目单位(建设单位)履行项目的业主职责,对项目建设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资金管理和生产安全负总责,并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申报建设项目,办理建设项目需要办理的规划、土地、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安全、施工许可等相关手续;

(二)根据建设项目需要,负责组建项目法人或日常管理机构,确定行政、技术、财务、质量、安全等负责人;

(三)组织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报批等工作,组织施工图设计审查、设计交底,组织编制施工图预算;

(四)依法对建设项目的设计、监理、施工和材料及设备采购等组织招标,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五)负责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六)遵守项目建设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基本建设程序组织项目建设;

(七)负责筹措项目建设资金、制定年度资金计划和施工计划,对工程质量、进度、工期、安全生产、资金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各参建单位是否全面履行建设合同;

(八)督促参建单位完善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体系,落实施工安全和质量管理责任,对在建项目安全生产负责;

(九)通报项目建设情况,按规定向投资、统计工作主管部门报送工程进度、固定资产投资完成情况等报表资料;

(十)负责组织项目工程交工验收、完工结算、编制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完善竣工前各项工作,申报项目工程竣工报告,组织竣工验收,负责项目竣工验收后的资产交付使用;

(十一)负责项目建设档案资料收编整理工作,检查验收各参建单位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负责申请项目工程竣工前的档案资料报验工作,负责竣工资料的移交和备案。

第七条【建设机制】严格执行投资项目的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项目部分或全部采取代建方式建设的,应在项目代建协议中明确。

第二章   项目决策审批

第八条【项目储备】县发改局牵头建立政府和国企投资项目库,分为实施项目库和储备项目库,每季度更新一次。由项目单位对照规划和需求谋划提出拟实施项目,经项目主管部门确定后上报至县发改局,县发改局牵头召集县财政局(县国资监管办)、县资源规划局和行业主管单位对项目进行联合会审,确定项目等级,出具会审意见。上报至县政府研究同意后,项目单位应当及时开展项目前期工作。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建设实施。

第九条【项目计划】政府投资项目坚持民主化和科学化的决策制度,实行集体决策原则。县发改局、县国资监管办从每年9月份开始,编制下一年政府和国企投资项目年度计划,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列入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的项目,应当从投资项目库中选取。建立政府和国企投资项目准入退出机制、储备类转实施类机制,每年根据实际需要,对政府和国企投资项目实施类计划调整一次,将符合条件的储备类项目转为实施类。

第十条【项目决策】单体投资5亿元以上的政府(国企)投资项目、对全县建设发展具有重要战略意义或社会关注度较高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以及政府(国企)投资项目年度计划以及其他应由集体决策的重大项目安排,按规定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和县委常委会审议。

第十一条【全过程咨询】对于单体投资5亿元以上的政府(国企)投资项目和重点民生项目,逐步推行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造价、项目管理等全过程工程咨询等第三方服务。服务机构根据与委托方合同约定协助项目单位做好工程项目全过程管理,对服务成果承担总体责任。

第十二条【前期工作】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委托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按规定程序履行相应的立项审批、核准、备案等手续。项目单位根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用地、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节能审查、社会风险评估等手续。相关编制及中介服务,应当依法实行招标。项目单位应保证前期工作深度达到规定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依法应当办理的其他手续的资料真实性负责。

第十三条【项目审价】审价中心提前介入,全流程参与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竣工财务决算等审核工作。

第十四条【立项条件】严格审核投资项目准入条件,区分轻重缓急、科学有序推进。所有投资项目,在报县发改局立项的同时,须报县财政局(县国资监管办)审核资金来源,由县发改局和县财政局联合审核把关。未经县财政局(县国资监管办)评估债务风险的投资项目,一律不得立项、开工建设;总投资无法落实或资金来源不明确、未编制资金平衡方案的政府投资项目,一律不得立项、开工建设。

第十五条 【设计和概算】项目单位应当委托符合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范,遵循估算控制概算的原则,进行限额设计。项目的勘察、设计应当依法实行招标。设计完成后,项目单位向审价中心报送审价所需材料,审价中心审查送审材料,并出具审价报告。审价中心认定的项目概算作为县发改局批复初步设计概算的依据,同时作为县财政局安排预算及调整预算的依据。

第十六条【审批流程】涉及项目审批的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项目审批工作。县发改局或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产业政策等,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法依规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筑工程规划许可审批等事项;县财政局(县国资监管办)负责审查投资项目资金来源;县住建局指导项目单位依法办理施工许可阶段相关事项;各行政审批单位提升审批效率,进一步减环节、减材料、减费用、减时限,全力做到“审批最少”,积极推行简易审批、分阶段审批、并联审批、告知承诺、联合审图和多测合一、多评合一等措施,不断提高办理便利度。

第十七条【预算安排】政府投资方式包括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国企投资项目可以使用投资补助、贷款贴息方式安排政府投资资金。资金下达统一执行“先有项目再安排预算”原则,预算安排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集中财力保证重点的原则,政府投资项目的总规模应当与财力相适应,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和本级预算相衔接,县财政局应当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第十八条【资金争取】坚持“资金跟着项目走”,系统谋划、专班运作,横向协同,纵向联动,积极争取上级补助资金,抢抓政策申报窗口期,县发改局会同有关职能部门,第一时间统一口径,按照轻重缓急,通过联合办公、容缺办理等举措,常态化滚动推进项目谋划与储备。

第十九条【资金监管】县财政局和行业主管部门落实资金穿透式全周期监测管理,加强日常监督,及时跟踪了解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发现违规问题及时纠正,做到提前防范预警,坚决制止项目资金挪用移用、长期闲置的情况。

第二十条【招标方式】项目的设计、施工和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应当依法实行招标。拟采用工程总承包发包方式的,项目单位应先经“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确定发包方式后,书面提请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初审。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论证并出具初审意见。初审通过后,项目单位应将相关资料报送联席会议审核,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根据联席会议审核意见在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中予以明确。

对个性化要求较高、情况较复杂、专业性较强、建设需求和标准存在较多变数的项目,如以地下工程为主的建设工程、纪念性建筑、文体场馆、医院等工程项目不得采用工程总承包发包方式。项目单位不得以项目建设时间紧等非客观条件提出采用工程总承包发包方式。

第三章   项目建设实施

第二十一条【项目工期】项目在招标文件、施工合同中应明确工期。工期指工程从开工到完成承包合同规定的全部内容,达到竣工验收标准所经历的时间。工期滞后项目由主管部门对施工单位进行约谈警告、责令整改,依据合同条款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开工条件】全县投资项目在拟开工前15日内,都要向负责该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部门报告。由国家、省、市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向相关部门报告。不履行新开工项目报告制度的项目,不得擅自开工建设;因擅自开工而被有关部门责令停工造成的损失,由项目单位自行承担。原则上项目开工需以统计入库为标准,不符合入库条件的项目开工以项目主体工程破土开槽、正式打桩为标准,使用现有厂房建设的项目以设备进场为标准。

第二十三条【进度跟踪】项目单位、施工单位应联合成立项目管理部,严格按照相关合同落实工程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县发改局和依法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通过岱山投资项目全流程管理系统,开展全县投资项目基本信息和月度信息调度,投资项目问题管理分析、开工情况形象进度预警跟踪,形成投资项目全流程闭环管理。

第二十四条【施工监理】项目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开展监理。监理单位必须按批准的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承接相应的工程建设监理业务。在工程建设施工阶段,监理人员应当进驻施工现场。工程建设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责任制,总监理工程师领导监理工程师对工程的投资、进度和质量进行全面的监督和管理,定期向项目单位报告工程建设情况。

第二十五条【工程变更】投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不得擅自变更建设标准、建设内容、材料种类、设备型号、施工工艺等内容。确需变更的,必须经设计、施工、监理、跟踪审计等相关单位认可后,办理相应报批手续。涉及单项变更金额在10万元(含)到100万元的,由项目单位集体研究决定;在100万元(含)到1000万元的,由分管县领导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第二十六条【概算控制】经批准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项目概算经批复后,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增加投资的,按照“先评估、后定责、再调整”的原则进行处理,项目概算超过投资估算10%以上或者超过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当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重新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项目单位不得通过新设项目、转移内容、降低标准等方式自行压减概算。

第二十七条【投资纳统】项目建设环节从项目实质性开工开始,到项目竣工结束。各项目单位每月按规定开展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申报工作,县发改局牵头做好综合督促协调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牵头推进本行业领域的投资项目服务和管理工作;县统计局负责在建项目入库和纳统投资审核工作,并加强统计指导。

第二十八条【完工条件】项目完工认定以出具完工报告为准,统计库中投资数须达到立项总投资的70%以上,否则不予确认完工。项目立项总投资发生调整的,按审批层级进行报批调整。

第二十九条【完工评估】县发改局和行业主管部门对已完工的投资项目及时开展评估工作,超期完工、实际投入明显不足、建安投入占比不高的项目,应当及时督促整改落实,使其达到完工条件。

第四章   项目验收评价

第三十条【竣工验收】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专项验收。项目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报县住建局备案。涉及土地、规划、建设质量、环保、消防、人民防空、安全生产、建设档案等专项验收的,应当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验收。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具备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验收合格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建筑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重大能源、交通、水利、农业、林业项目等,其竣工验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竣工决算】竣工财务决算是正确核定项目资产价值、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的文件,是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的依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监督项目单位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竣工财务决算主要包括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情况及相关材料。

第三十二条【综合验收】政府投资项目完工可投入使用或者试运行合格后,项目单位应当在6个月内编报竣工财务决算,经审价中心审核后,报县财政局批复。

项目单位在项目建设完工转入试运行1年内及时完成各项专项验收、竣工财务决算后,遵循“谁审批谁验收”的原则,向县发改局报送综合验收申请。县发改局或由其委托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综合验收。县发改局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政府投资项目综合竣工验收工作,强化政府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对当年因客观原因未完成的在库项目支持结转到下一年继续开展综合竣工验收工作,严重超期未完成综合竣工验收的项目报告上级部门启动追责和整改程序。

第三十三条【运营模式】按照“谁建设、谁运营”原则,项目单位明确运营目标,加强运营管理。项目运营模式主要包含自主运营、第三方运营和租赁运营三种模式。专业化项目可以委托第三方运营。

第三十四条【产权管理】加强国有资产登记管理,严格规范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加强对产权转让的全过程管理。严格履行内部决策和审批程序;按规定做好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及时进行转让鉴证和产权变更登记。

第三十五条【信用监管】建立健全投资项目信用管理制度,对参与建设的各类企业以及建设管理代理机构、咨询、评估、设计、监理、建设、供货等相关单位的履约或者执业情况,依法纳入信用中国平台管理。项目单位应当配合有关部门收集、报送项目实施参与单位的各类信用信息,并依法在信用中国网站公示。

投资项目审批部门在履行项目审批职责时,应当主动通过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查询、应用项目信用信息,并依法加强监管,对信用评价较差的单位不得引入作为项目投资方或施工、勘察、设计、检测、监理等单位。

第三十六条【国资监督】县人民政府授权县财政局(国资监管办)履行出资人职责,县财政局(国资监管办)根据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县财政局(国资监管办)依法对所出资企业财务进行监督,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

第三十七条【督查考核】重大政府投资项目执行情况接受岱山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县政府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重大投资项目督查机制。县发改局、县企业综合服务中心及相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形成建设项目问题发现、交办、督办、解决的闭环机制。

第三十八条【问题协调】项目分管县领导每月至少一次深入重点建设项目现场,实地督办项目进度并协调解决问题,每季度实现全覆盖。难以协调解决的,县政府主要负责人每季度召开政府(国企)投资项目协调会协调解决。

第三十九条【后期评价】县发改局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项目建设的后期评价管理。选择有代表性的已建成的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建成后的实际效果进行后期评价,并提出明确意见,县财政局应安排项目后期评价工作经费。

项目单位应按项目后评价和绩效评价要求,向县发改局和县财政局提交项目自评报告,包括项目概况、实施总结、效果评价、目标评价等内容及其他相关资料。项目在完工一年内应当完成项目后评价和绩效评价,三年内应当完成项目中期评估,县发改局和财政局及时将评价结果反馈至县审计局、县纪委监委,并加强后续管理。评价结果作为项目单位考核和下一年度项目、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条【责任追究】投资项目监督检查中,如发现超越审批权限审批项目、对不符合规定的项目予以批准、未按照规定核定或者调整投资概算、为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安排政府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资金等问题,依据《政府投资条例》追究相关责任。对有关部门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投资资金,以及项目未按照规定使用财政资金等问题,依照与预算相关的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在项目法人的监督检查方面,对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项目,未经批准变更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以及擅自增加投资概算的,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应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岱山县政府和国企投资项目全流程管理办法》(岱政办发〔2024〕11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三条   县发改局会同相关部门做好本办法宣贯培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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