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921782933226Q/2025-00253 生成日期 2025-01-07
发布机构 县应急管理局 文号 岱安办〔2025〕1号
组配分类 县政府部门文件 主题分类 其他-
岱山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 《岱山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实施办法 (试行)》的通知
信息来源: 县应急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5- 01- 16 11: 07 浏览次数: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根据《浙江省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 (试行)》和《舟山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有关要求,县安委办重新修订完善了《岱山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岱山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5年1月7日


岱山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领域工作的社会监督,鼓励引导社会大众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切实发挥举报工作对于发现、甄别、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作用,依据《浙江省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浙安委办 〔2020〕 31号)和《舟山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有关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岱山县范围内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奖励认定、奖金发放及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三条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县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属地乡镇人民政府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第四条县安委办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工作的统一领导,支持、督促县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属地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履行举报奖励的有关职责。

第五条县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派专人负责开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举报奖励工作。

第六条举报奖励工作的开展,应当遵循“合法举报、归口管理、适当奖励、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举报受理

第七条举报受理应当坚持“属地为主、分级受理、行业负责”的原则。

第八条县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向社会公布本行业本部门本辖区的举报电话、邮政 (办公)地址、网站网址、电子信箱、公众号、传真以及其他合法的举报途径。

第九条县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举报的受理、核查、处理、督办、移送、答复、统计和报告等相关制度。

第十条县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受理其职责范围内和本辖区范围内涉及安全生产领域的举报,做好举报信息登记,跟进核实处理并及时向举报人反馈受理信息,并提供查询等相关信息服务,方便举报人了解举报核查进展情况。对于举报事项不属于本部门本辖区受理范围的,接到举报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举报,或将举报案件及相关举报材料移交给有处理权的单位,做好记录备存,并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

第十一条举报事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经查证不属实的;

(二)无明确的举报对象或者具体的举报事项;

(三)单一举报人重复举报的;

(四)已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掌握、调查处理、责令限期整改或已办结的举报事项;

(五)具有安全生产管理、监管、监察职责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其授意他人举报;

(六)已被新闻媒体曝光的事项;

(七)未实名举报的;

(八)其他不属于本办法所指受理范围的举报事项。

第十二条县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受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举报事项,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县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按照相关规定、程序,对本部门直接受理的以及其他部门移交的举报事项及时组织核查处置,结果应及时答复举报人。

(二)举报事项涉及两个或以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本部门单独核查确有困难的,应报请县安委办组成联合核查组进行核查处置。

(三)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按照相关规定和流程负责本辖区范围举报事项,对于由相关部门移交给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核查处理举报事项,由属地人民政府负责办理并对核查结果负责。奖金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此办法奖励标准计发。

第十三条举报人应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开展调查核实工作,提供其掌握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信息,包括:涉事单位名称、地址和所在区域,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基本事实、最新线索及其他相关情况。


第三章举报奖励

第十四条举报奖励应当遵循“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作业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比如“机械设备运转部位没有防护罩”、人的不安全行为,比如“登高作业未系安全带”、管理上的缺陷,比如“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其中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比如“液氨制冷企业快速冻结装置未设置在单独的作业间内,且作业间内作业人员数量超过9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判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进行认定。

第十六条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举报事项经核查属实的。

(二)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三)举报事项未被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发现的。


第四章奖励标准

第十七条对于受理的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应按照以下标准对举报人进行奖励:

对举报安全生产一般事故隐患的,给予举报人20元的奖励;对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奖励的,给予举报人100元的奖励。若达到立案标准的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0%计算,最低奖励1000元,最高不超过1万元;

对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 l人奖励1万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2万元计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万元计算。最高奖励不超过10万元;

奖励的具体金额由负责核查处理举报事项的县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五章奖励发放

第十八条举报奖励发放原则上应待核实举报人身份信息、确定奖励金额后,应完整填写 《岱山县安全生产隐患举报奖励登记表》和 《岱山县安全生产隐患举报奖励发放审批表》,采取一次性的方式发放。奖励发放形式采用现金发放或网上银行转账形式。

第十九条对于拟进行奖励的举报事项,由负责核查处理举报事项的县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联系举报人,获取举报人的个人详细信息,包括举报人姓名、有效证件号码、联系电话、银行账号等信息。以上材料原则上应由举报人本人现场提供,如需他人代为提供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相关身份证明和情况说明等材料。

第二十条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凭本人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或者通过银行账户转账方式领取;逾期未领取奖金者,视为放弃领奖权利;能够说明理由的,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领取奖金。举报人主动要求放弃领取奖励的,终止奖励程序,征得本人同意后,可给予褒扬奖励。

第二十一条对同一举报事项,奖金不重复发放。多人或一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对最先登记受理的举报人进行奖励。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应指定一人持所有人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领取奖金。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县安委办应当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举报奖励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所涉及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资金应当纳入年度安全专项预算,专款专用,并接受监察、审计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自觉接受纪检监察机关专责监督。

第二十四条县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举报的受理、核查、处理、协调、督办、移送、答复、奖励、统计和报告等相关制度,并建立举报事项档案资料和台账,及时归档,留存备查。

        第二十五条负责举报奖励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妥善保管和使用相关举报材料。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举报人的姓名、地址、电话等个人信息。

        第二十六条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并对其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人为制造隐患骗取奖励,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和相关单位。否则,一经查实,将依法追究举报人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处理举报事项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一)对属于其法定职权范围的举报事项不予受理的;

(二)对应当登记、交办、移交而未按规定登记、交办、移交的;

(三)推诿、敷衍、拖延举报核查事项办理,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结举报事项或者依法答复举报人,以及未按规定及时给予奖励的;

(四)未及时履行督导督办职责的;

(五)违反保密规定,泄露工作秘密,或将有关举报材料、举报内容、举报人信息、奖励情况等透露或者转交给被举报单位或者被举报对象的。

第二十八条县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和属地乡镇人民政府需每半年向县安委办上报奖励制度执行情况,并填写 《岱山县安全生产隐患举报奖励汇总表》。县安委办适时对执行情况进行督查检查。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相关用语的定义,按照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制定的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进行认定。

        第三十条原岱山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岱山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实施办法 (试行)》的通知 (岱安办[2023]7号)作废。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县安委办负责解释。

岱山县各专委办、乡镇举报奖励电话

县应急管理局

县危化品安全专委办、县工业安全专委办

4406121

县海洋经济发展局

县渔业安全专委办

4483595

县交通运输局

县水上交通安全专委办

12328

县公安局

县道路交通安全专委办

110

县消防救援局

县消防安全专委办

119

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县旅游安全专委办

14758010023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县建设施工安全专委办

4485092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县城市运行安全专委办

4477986

高亭镇政府

4471890

衢山镇政府

8931890

岱东镇政府

7791890

岱西镇政府

7061890

东沙镇政府

4401890

长涂镇政府

4961890

秀山乡政府

4371890

岱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7333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