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9210026411518/2024-97160 | 生成日期 | 2024-08-21 |
发布机构 | 县教育局 | 文号 | 岱教发〔2024〕8号 |
组配分类 | 教师管理 | 主题分类 |
全县各学校、局机关各科室(单位):
现将《2024 年岱山县外岛教师交流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文件精神,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1.2024岱山县外岛教师交流实施办法
2.2024年岱山县外岛教师积分交流实绩考核办法
岱山县教育局
2024年8月21日
附件1
2024年岱山县外岛教师交流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外岛教师交流调配制度,促进我县教师资源合理配置,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县内外岛教师交流到本岛。
一、交流对象
所有在编在岗的在衢山、长涂任教的一线专任教师。
二、基本条件
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2.近五年学年度考核结果均在合格及以上;
3.近五年没有因违法违纪、师德等问题被查处;
4.外岛工作满五年及以上(含试用期,下同),且夫妻分居满三年及以上(夫妻分居指岱山县域范围内,下同)或年龄满三十周岁未婚的或夫妻双方均为本岛籍教师且夫妻外岛教育工作年限之和超过 20 年及以上的;
5.具备相应学段及以上的教师资格证书;
6.下一学年不任教毕业班文化学科的(小学段语文、数学两门学科,初中段语文、数学、英语、科学、社会五门学科);
7.直接引进的紧缺人才、定向培养人员等应满约定的服务期;
8.申请交流到本岛的教师,须经所在学校同意。
三、交流人数与入围人数的审定
1.交流学科与人数由局组织人事科根据当学年度教师整体需求情况提出意见报局党委审定并公示;确定学科和人数后,教师交流工作流程为:个人申请、学校初审、学校公示、局组织人事科审核、局党委审定并公示。
2.中小学音乐、美术、体育、信息科技等学科的交流统一为义务教育段,由局组织人事科根据当学年度教师需求情况提出意见报局党委审定并公示,其交流结果原则上不考虑教师原来所任教学段。
四、具体交流细则
1.积分交流人员:县教育局推出岗位后,按实绩考核积分排序交流,具体办法见附件。
2.夫妻分居年限确定的交流人员:按照夫妻分居年限长短,原则上每年安排一个及以上名额直接交流到本岛任教,参加交流人员近五年内有 1 次以上考核为良好(衢山片学校含校级优秀,下同)及以上。
3.未婚大龄教师:未婚单身年龄男超过 35 周岁、女超过 30周岁的一线专任教师,按照未婚单身教师年龄大小情况,以男35周岁、女 30 周岁为标准,大于标准的年限进行比对并计算到出生日,同等条件的女教师优先。原则上每年安排一个及以上名额直接交流到本岛任教,参加交流人员近五年内考核有 1 次良好及以上等级。
4.夫妻双方原籍非离岛但均在离岛从事教育工作的人员:2024 年安排一定名额用于夫妻双方外岛学校任教年限之和满20年的教师流动到本岛工作。具体条件:近五年内夫妻双方每人年度考核良好及以上等级达到 2 次及以上,并根据任教年限和长短排序;若年限和相等的根据《岱山县外岛教师积分交流实绩考核细则》进行赋分,按夫妻双方所获总分再进行排序;由夫妻双方协商确定交流到本岛工作的一方,另一方如需通过积分形式交流的必须在三年后才可申请。
5.非衢山、长涂原生户籍教师在衢山、长涂任教累计满10 年及以上,近五年考核中有2次及以上良好等级或近三年中有1次及以上良好等级的直接交流到本岛工作。
6.其他拟交流到本岛工作的情况。
五、相关说明
1.积分交流过程中,当实绩积分并列时,按外岛工作年限、学科教学质量综合评价、课堂教学能力(优质课、擂台赛、技能比武、公开课等)等顺序依次作比。
2.外岛教师借调或上挂到本岛的,借调或上挂时的工作年限不计入外岛工作年限。
3.因工作需要对校级领导干部的调配,不参照本办法。教师如有特殊情况的,由局党委另行研究决定。
4.工作年限以学年为单位计算。
5.符合交流条件的教师先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经学校审核并公示后报县教育局组织人事科。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当事人当年及此后三年的交流资格,并且此后三年的外岛年限不得分。因学校把关不严而产生严重后果的,追究学校主要责任人相关责任。
六、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2023 年岱山县外岛教师交流实施办法》(岱教发〔2023〕4 号)不再执行。
七、本办法只适用于县内外岛教师交流到本岛。
八、本办法由县教育局组织人事科负责解释。
附件 2
2024年岱山县外岛教师积分交流实绩考核办法
考核内容为实绩考核,主要体现在近三年工作岗位、评先评优、课堂教学能力、学科教学质量等,考核采用实绩量化积分形式。
一、工作年限得分
外岛工作经历满 5 年得 2 分,之后每满一年得 0.3 分(衢山每年为 0.4 分)。
本项得分不超过 5 分。
二、工作职务得分
担任学校中层正职及以上每年得 1 分,中层副职每年得 0.5 分;
担任班主任考核优秀的每年得 1 分、合格的每年得 0.5 分,教研组长(含协作体、共同体教研大组长)每年得 0.5 分;
兼职部分按低一档的(不含中层互兼)50%加计。
本项计算近三年工作职务得分,三年累计最多不超过 5 分。
三、评先评优得分
学年度考核优秀的每次得 2 分;
获得市级及以上综合先进得 2 分;获得县级综合先进每次得1.5 分;获得县系统级综合先进的,每次得 1 分。同一学年内获相同奖项的,按最高一项记分。
本项计算近三年实绩,一学年内累计得分不超过 3 分。
四、优质课、擂台赛、技能比武、公开课等得分
优质课:获市一等奖及以上的每次得 2 分;市二等奖或县一等奖的每次得 1.5 分;市三等奖或县二等奖的每次得 1 分。
擂台赛、技能比武:得分为优质课相应级别折半计分。
公开课:得分为优质课相应级别的二等奖分数;区域大组公开课每次得 0.3 分。
以上比赛同一项目,只计最高一次。本项计算近三年实绩,一学年内累计得分不超过 3 分。
五、论文、课题、课程开发得分
论文(含教案及教学设计):获市一等奖及以上或在省级以上教育部门认可的学科类杂志上发表的每篇得 2 分;获市二等级或县一等奖以及在《舟山教育》发表的每篇得 1 分;获市三等奖及县二等奖的每篇得 0.5 分。如有合作完成的,第一作者得 70%,第二作者得 30%。
课题:结题无获奖的市级及以上每项 1 分,县级 0.5 分;结题并获市一等奖(省二等奖)以上的每项 3 分;结题并获县一等奖(市二等奖、省三等奖)的每项 2 分;结题并获县二等奖(市三等奖)的每项 1 分。集体完成的课题,组长记 70%,其他主要成员记 30%(最多不超过 5 人);小课题获奖视同论文。
课程开发:市级及以上获奖每门得1.5分,县级得1分;是集体开发的,组长记70%。
以上同一项目,只计最高一次。本项计算近三年实绩,一学年内累计得分不超过2分,三年内不超过4分。
六、辅导学生获奖得分(限教育系统主办)
教师辅导学生参加各类竞赛,获奖得分如下:
体育:市级团体第一名及以上得 4 分,第二、三名得 3 分,第四~八名得 2 分;县级团体第一名得 3 分,第二、三名得 2 分,第四~八名得 1 分(如同级别参赛队伍不足八名,最后一名不得分)。
音乐:学生集体节目获市一等奖及以上得 3 分,市二等奖或县一等奖得 2 分,市三等奖或县二等奖得 1 分;学生个人获奖,教师按上述相应得分的 20%计分。
美术:学生个人获市一等奖及以上每人次得 2 分,市二等奖或县一等奖每人次得 1 分,市三等奖或县二等奖每人次得 0.5 分。
同一学年同一队伍(或学生)参加比赛,按最高一次得分;以上分数为总分数,教练个人得分应除以带队教练总数。
其他学科参照执行。
本项计算近三年实绩,以上内容一学年内累计得分不超过3分,三年内累计不超过 8 分。
七、其他得分
(1)近三年内(按最高一项获得荣誉计分):被授予省教坛新秀荣誉称号的得 4 分,被授予市名教师名班主任、县教育领军人才荣誉称号的得 3 分,被聘为县 A、B 级骨干教师的分别得 2 分、1 分。
(2)夫妻两地分居的,分居 3 年(含)的得 1 分,分居每增加 1 年得0.5 分,本项得分不超过 3 分。男 35 周岁以上、女 30周岁以上未婚单身的每增加 1 周岁得 0.25 分,本项最多不超过1.5分。
八、学科教学质量综合评价(学前教育除外)
由学校学科教学质量评价小组和县教发研中心教研员对近三年的学科教学成绩共同赋分,各按 50%计分。
本项计算近三年实绩,总分 1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