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7年10月,上海公安机关对唐某博等人涉嫌操纵证券市场罪立案侦查。案侦发现,2012年5月至2013年1月间,唐某博伙同唐某子、唐某琦,控制“杨某”“申某”“王某”等30余个证券账户,不以成交为目的,采取当日连续申报买入或卖出并在成交前撤回申报等手法,影响“XX实业”等股票交易价格与交易量,在多个交易日内撤回申报量分别达到当日该股票总申报量的50%以上,累计撤回申报金额高达数亿元,唐某博等人通过实施与虚假申报相反的交易行为,非法获利共计2500余万元。
2020年3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唐某博犯操纵证券市场罪,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450万元;判唐某子犯操纵证券市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万元;判唐某琦犯操纵证券市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法律分析:
(一)关于“虚假申报”操纵证券市场犯罪的认定。“虚假申报”操纵是指行为人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申报、撤单或者大额申报、撤单,误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并进行与申报相反的交易或者谋取相关利益的行为。2010年5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从追诉必要性角度阐释了虚假申报行为的入罪路径。2019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司法解释》),明确该行为属于刑法第182条第一款第4项规定的“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当日累计撤回申报量达到同期该证券总申报量百分之五十以上,且证券撤回申报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182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本案中,2012年5月至8月多个交易日中,唐某博等人累计撤回“XX实业”等股票申报量占当日该种证券买入或卖出总申报量50%以上,且撤回申报金额远超一千万元,应当认定为操纵证券市场罪。
(二)关于该案违法所得数额的认定。《司法解释》规定,操纵证券市场犯罪案件“违法所得”,是指通过操纵证券市场所获利益或者避免的损失。本案中,不法分子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提前建仓、虚假申报、抬高股价、高价卖出”,这一系列行为具有连贯性和延续性,具有统一犯意。因此,司法机关对该案违法所得数额的认定,是以与涉案股票操纵行为实质关联的股票建仓时间以及卖出时间等为范围来计算,而非实施“虚假申报”行为当日的违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