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杰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将70周岁以上渔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议》收悉。根据议案的内容,我们有针对性地进行了讨论研究。现将建议中涉及的有关问题回复如下:
我国现行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包括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等。
一、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我县从1986年开始实施养老保险,1997年起可以以灵活就业身份参保。《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出台后第十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十六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提案中提及的目前70周岁以上渔民已不符合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条件。
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我县从2010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凡16周岁以上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均可自愿选择各缴费档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2010年1月1日前凡符合条件、年满60周岁的本县户籍城乡居民无需缴费直接享受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自制度实施后,我县多次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已由最初的70元/月提高到330元/月。
为更好地引导海洋捕捞渔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提高基本生活保障水平,2016年9月,根据《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海洋捕捞渔民养老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舟政发〔2016〕33号)文件,已领取原集体捕捞渔民生活补贴的传统海洋捕捞渔民(1957年1月1日前出生),可选择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规定的1200元、2400元、3600元年缴费档次一次性补缴满15年,目前此类人员按最高缴费档次补缴的,社保待遇为763.1元/月。
提案中提及的目前70周岁以上渔民均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三、渔民生活补贴(社会保障体系外)
为进一步提高渔民的养老保障水平,2014年12月,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海洋渔业联合下发《舟山市原集体捕捞及相关作业渔民发放生活补贴的指导意见》(舟人社发〔2014〕259号)文件,从2015年1月起对我县60周岁以上原集体捕捞渔民,在发放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基础上,根据捕捞年限叠加发放渔民生活补贴。截至目前,我县捕捞渔民生活补贴发放人数为9729人,其中渔民6920人,遗孀2809人。70周岁以上渔民月均生活补贴为510元/月。
针对传统渔民月收入低的问题,目前已领取社保待遇的退休人员,历年已缴档次不能变更,我中心严格按照政策规定调整退休人员工资待遇,确保工资待遇发放按时、足额、安全。
感谢您对政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人:孙静芳,联系电话:18358314355)
岱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