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9003/2024-95406 | 生成日期 | 2024-07-31 |
发布机构 | 县残联 | 文号 | |
组配分类 | 残疾人福利 | 主题分类 |
一、保险对象
具有岱山县户籍,并持有效期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二、保险期限
一年(自2024年7月14日0时起至2025年7月13日24时止)。
三、保障内容
保障项目 | 保险内容 | 赔偿限额 | |
保险责任 | 意外死亡 |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 | 6万元 |
意外残疾 |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中保协发〔2013〕88号)所列伤残程度之一者。 | 8万元 | |
意外医疗 | 被保险人因遭受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对被保险人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扣除每次事故100元免赔额后,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按90%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 8万元 | |
意外住院津贴 | 被保险人因遭受本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伤害事故,保险人按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至出院之日止实际每次住院日数,乘以每日住院生活津贴标准给付住院津贴。 | 120元/天 | |
重大疾病 |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者罹患疾病,确诊为首次患35种重大疾病中列明的任意一项。 | 4000元 | |
疾病死亡 | 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的。 | 2000元 | |
疾病住院医疗 | 被保险人因疾病诊疗产生的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医疗费用,扣除医保报销或其他途径获得的补偿或给付后,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累计自负的超过3000元的部分,分级累进赔付。 | 10000元 | |
保费/年 | 80元/人 |
四、特别说明
1. 意外死亡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三十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已领伤残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为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
2.意外残疾
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伤残,保险人按合并后的伤残程度在《伤残评定标准》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伤残程度在《伤残评定标准》中所对应的伤残保险金。
伤残等级 | 保险金给付比例 |
一级 | 100% |
二级 | 90% |
三级 | 80% |
四级 | 70% |
五级 | 60% |
六级 | 50% |
七级 | 40% |
八级 | 30% |
九级 | 20% |
十级 | 10% |
3.意外伤害医疗
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导致的医疗费用中,对原残疾部位持续治疗的医疗费用属于本保险的除外责任。
4. 意外伤害住院生活津贴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多次住院,前次出院与后次入院日期间隔未超过90日(含90日),视为一次住院治疗。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每次事故给付住院津贴的天数以90天为限,保险期限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多次事故给付住院津贴的天数总和以累计给付180天为限。
5. 重大疾病
本保险保障的35种重大疾病包括: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冠状动脉搭桥术、重大器官移植术或者造血干细胞移植术、终末期肾病、多个肢体缺失、急性或者亚急性重症肝炎、良性脑肿瘤、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脑炎后遗症或者脑膜炎后遗症、深度昏迷、双耳失聪、双目失明、瘫痪、心脏瓣膜手术、严重阿尔茨海默病、严重脑损伤、严重帕金森病、严重Ⅲ度烧伤、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严重运动神经元病、语言能力丧失、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主动脉手术、多发性硬化症、系统性红斑狼疮并发重度的肾功能损害、急性脊髓灰质炎、I 型糖尿病、肌营养不良症、急性出血性坏死性胰腺炎、侵蚀性葡萄胎(恶性葡萄胎)、原发性心肌病、大脑去皮层综合征(持续植物人状态)、肾髓质囊性病。
6. 疾病身故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的(含既往病史,等待期为0天),保险人按本保险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
7. 疾病住院医疗费用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疾病(含既往病史,等待期为0天)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诊疗产生的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医疗费用(包括甲、乙、丙类药品,不含非抢救性、保健性营养类用药),扣除医保报销或其他途径获得的补偿或给付后,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累计自负的超过3000元的部分,按照下列标准给付保险金: 1)3000元(不含)-10000元(含),给付比例30%;2)10000元(不含)-20000元(含),给付比例35%;3)20000元(不含)-30000元(含),给付比例40%;4)30000元(不含)以上,给付比例45%。
本保险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以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五、理赔申请所需资料
1、理赔申请书(须签字);
2、理赔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仅适用于委托理赔);
3、被保险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户籍证明;
4、受益人、法定继承人身份证明原件及被保险人关系证明(户籍管理部门或公证部门出具);
5、医疗费用发票原件;
6、住院费用清单(处方);
7、病历原件;
8. 出院小结;
9、残疾鉴定报告;
10、身故证明书、户口注销证明、火化或土葬证明(提供其中的两项复印件即可);
11、申请人银行账户。
六、理赔流程及理赔咨询
1.报案
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其亲属或当地残联乡镇专职委员应在第一时间以电话或书面形式通知出单公司,并采取积极施救,减少伤亡,尽可能地保护残疾人的人身安全。
本项目出单公司的报案电话或联系电话: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95518
2.查勘及理赔指导
重大事故:出单公司在接到被保险人或其亲属或当地残联乡镇专职委员报案后,应于24小时内向甲方和保险经纪人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处理意见,指导客户理赔;同时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客户应提交索赔单证。
一般事故:出单公司开通“理赔绿色通道”,对于小额赔案,由出单公司向被保险人提供电话指导服务,并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客户应提交的索赔单证。
3.收集单证
上门服务
出单公司在接到被保险人要求上门收集索赔单证服务电话后,必须在48小时内提供上门服务。
就近服务
被保险人或其直系近亲属、监护人可持身份证及索赔材料,到当地出单公司营业场所柜面直接办理索赔。
快递服务
出单公司同意被保险人按照收集的索赔单证,通过快递“到付”的形式递交,由当地出单公司收到快递时支付快递费用。
保险公司理赔咨询
保险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岱山支公司
地址:岱山县人民路23号
服务热线:95518
服务小组联系表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联系电话 |
1 | 钟可迪 | 项目负责人 | 15858051753 |
2 | 华淑一 | 承保专员 | 15268027300 |
3 | 沈 雁 | 承保专员 | 13868219863 |
4 | 金 慧 | 理赔专员 | 7336843 |
岱山县残疾人联合会
2024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