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某新型复合材料公司及相关人员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间,宋某、宋某某在无任何货物交易的情况下,经张某某介绍,购买某公司开具的18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共计230万余元,用于宋某、宋某某经营的青岛某新型复合材料公司税额抵扣。张某某从中获利23万元。案件审理过程中,青岛某新型复合材料公司退缴违法所得230万余元,张某某退缴违法所得23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宋某、宋某某作为青岛某新型复合材料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让他人为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被告人张某某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予惩处。鉴于被告单位青岛某新型复合材料公司及被告人宋某、宋某某、张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张某某系自首等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判处被告单位青岛某新型复合材料公司罚金40万元,判处被告人宋某、宋某某、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二年不等的刑罚,并均宣告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