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9210026411518/2024-96436 | 生成日期 | 2024-10-14 |
发布机构 | 县教育局 | 文号 | |
组配分类 | 收费依据 | 主题分类 |
岱发改价格〔2024〕2 号 关于重新核定小学和初中课后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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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县教育局 发布日期:2024-07-14 15:45 浏览次数: | ||||
县属各小学、初中学校: 根据《浙江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课后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浙教基〔2024〕10 号)、《舟山市教育局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课后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舟教基〔2024〕15 号)文件精神,经县政府同意,决定重新核定小学、初中课后服务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重新核定后的小学课后服务收费标准为400元/生·学期;初中课后服务收费标准为300元/生· 学期。 2、课后服务必须严格遵循学生自愿参加原则,主要为确有需求的学生提供服务,学校和教师不得强制要求学生参加。课后 服务时间安排在上课日及完成国家规定课程和学校教学计划之后,结束时间要与当地下班时间作好衔接,原则上不早于当地正常下班时间。学校为学生提供的早到校看管和早自习、午餐和午休看管、晚自习等服务不纳入课后服务范围。 3、课后服务费按学期收取,出现中途转学或者休学等 特殊情况,应按月如实收取(一学期按5个月计算,一个月按30天计算,不足15天的按半个月收取,超过15天的按1个月收取)。 以上收费标准自2024年春季开学起执行。请做好收费公示和宣传解释工作,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关于核定小学和初中课后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岱发改价格〔2022〕1号)同时废止。 岱山县发展和改革局 岱山县教育局 岱山县财政局 2024年6月18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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