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921002641127P/2024-94665 | 生成日期 | 2024-06-06 |
发布机构 | 岱山县公安局 | 文号 | |
组配分类 | 收费依据 | 主题分类 |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临时入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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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岱山县公安局 发布日期:2024-06-06 13:25 浏览次数: | ||||
公安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 公安部《关于申请临时入境机动车牌证和驾驶许可工本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函》(公装财〔2006〕928 号)和《关于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行驶证和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印制情况说明的函》 (公装财〔2007〕 260 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工本费、〈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8〕36 号)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工本费、《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直辖市或设区的市公安机关在对临时入境不超过三个月的外国机动车发放由公安部统一样式的《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时,收取《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工本费的收费标准为每证 15 元;对临时入境不超过三个月的机动车驾驶人发放公安部统一样式的《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时,收取《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的收费标准为每证 10元。 二、收费单位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 三、收费单位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加收其他任何费用,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上述标准自 2008 年 6 月 1 日起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二○○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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