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于2024年1月2日对当事人柴忠非涉嫌商业受贿一案依法进行立案调查。因无法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岱市监处罚(2024)109号),依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15个工作日,即视为送达。
岱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6日
岱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岱市监处罚〔2024〕109号
当事人:柴忠非
类型:自然人
身份证号码:3**************9
联系地址: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曹集乡快乐居委会二组
邮政编码:316200
岱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检察院出具的编号为“岱检检诉意(2023)33号”的检察意见书,发现当事人涉嫌存在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行为。2024年1月2日,本局以当事人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为由报县局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执法人员依据法定程序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岱市监询字(2024)1-2号”的询问通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到本局接受询问调查,执法人员根据岱山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提供的案件编号为“A3309210200002022065001”的诉讼证据卷提取了相关证据,现已查清违法事实。
经查,2021年初,当事人因从事鱼山货运生意与浙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投资部工作人员倪某某(另案处理)相识。2021年底舟岱大桥开通后,因通过鱼山大桥进岛需申报临时通行证和鱼山码(不需要额外费用)。当事人为快速取得鱼山码,请托倪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为其快速申报鱼山码并向其行贿共计4万元,后二人约定由当事人出面向货车司机收取每车200至400元费用并五五分赃的方式牟取利益,截至被公安机关查获,二人可查清的共计收受货车司机钱款8万元(各得违法所得4万元)。为快速取得临时通行证,向徐某某(另案处理)以每车500至800元的报酬(9.6米长度以下货车500元,9.6米长度以上货车800元)进行行贿,后为牟取利益又向其他货车司机以每车600至1000元的价格(9.6米长度以下货车600-800元,9.6米长度以上货车800-1000元)收取费用再请托徐某某快速办理临时通行证,支付费用同上。当事人上述的个人行贿行为目的均系为自身谋取竞争优势和交易机会。因无法明确区分个人车辆和其他车辆数量,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另查明,其所获4万元赃款人民币已由岱山县公安局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检察院出具的编号为“岱检检诉意(2023)33号”的检察意见书1份,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检察院出具的编号为“岱检刑不诉(2023)82号”不起诉决定书1份,证明案件来源情况;
2、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检察院提供的诉讼文书卷、诉讼证据卷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情况;
3、中国邮政速递物流提供的快递回执单1份,证明本局送达询问通知书及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询问调查的事实情况;
4、其他证据材料若干。
本局于2024年4月29日向当事人以邮寄方式发送岱市监罚告[2024]78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拟对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对当事人作“罚款100000”的行政处罚,因当事人拒收,本局于2024年5月13日在岱山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通过公告送达方式进行公告送达,公告网址https://www.daishan.gov.cn/art/2024/5/13/art_1229286715_3859708.html。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要求。
当事人以非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受贿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条第二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受贿赂,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之规定,属违法行为。
当事人贿赂他人以谋取交易机会及竞争优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之规定,属违法行为。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根据《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应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应处以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罚款,因当事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行为持续时间截至2022年6月24日结束,《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法律适用原则,在罚款方面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七条规定贿赂他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因违法所得已被岱山县公安局予以没收,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罚款120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浙江省(岱山县)政府非税收入缴款单(另附)上列明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进行处理,依法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岱山县人民政府(岱山县高亭镇鱼山大道681号县行政中心A3楼3楼行政复议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岱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认为本机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未履行法定职责情形的,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岱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四年六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