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刘某甲等29人合同诈骗案
——“套路拍”案件性质的认定
信息来源: 岱山县公安局 发布日期: 2024- 06- 19 11: 50 浏览次数:

2017年以来,犯罪嫌疑人温某某(另案处理)、与被告人刘某甲等人组成诈骗犯罪团伙,租赁本市罗湖区某酒店40楼、福田区某商务中心32楼,先后成立深圳市太古、太合、晨龙、万古河国际艺术展览策划有限公司,专门从事文玩诈骗犯罪活动,骗取被害人钱财。该犯罪团伙通过“喊单”、“断代”、“做单”、“拍卖”的套路有组织地对被害人实施诈骗犯罪活动。2017年截至案发当时,该犯罪团伙通过上述方式,先后诈骗程某红、白某海等九十多人,诈骗金额高达536万余元人民币。

罗湖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某甲等29人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三年六个月(部分适用缓刑),并处或单处罚金;扣押在案的手机等予以没收,冻结在案的银行存款等均予以追缴并依法返还给被害人;追缴的财产依法返还给被害人。宣判后,被告人余某某提出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余某某撤回上诉。

典型意义如今有很多人热衷于古玩收藏,拍卖公司作为古玩交易的重要渠道,免不了与古玩收藏者发生交集。与此同时,在“有心人”的精心运作下,一种名为“套路拍”的诈骗手段随即诞生。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套路拍”新型犯罪案件,法院准确认定罪名有效打击了在罗湖区盘踞已久的涉古玩诈骗团伙,挽回被害人损失。该犯罪团伙先后成立多家公司,以能为被害人高价拍卖收藏品为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喊单”、“断代”、“做单”、“拍卖”的一系列套路,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上述各公司均是为了实施诈骗而成立,公司成立以后除了进行诈骗犯罪活动以外,并没有其他正规经营业务。故属于“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能以单位犯罪论处”的情形,应认定为个人犯罪,而不是单位犯罪,对实施犯罪的各被告人定罪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