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乙挪用资金案
基本案情:
2016年5月1日至9月17日期间,王某某利用其作为武义县某工业区某工贸有限公司销售员的职务便利,要求公司客户将货款打入其个人账户,并截留176028元货款用于偿还个人赌博所欠债务。
2016年9月29日,王某某家属将151000元货款退还给该工贸有限公司。后王某某被武义县人民法院以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四个月。
该公司虽然有出台销售员不得经手货款的规定,但未严格执行以及向客户及时告知,遂酿成苦果。该案系销售人员仍在公司上班,故追回钱款易,但若人员无法寻找,公司面对作为善意方的客户只能自担损失。其实一个犯罪行为的发生都存在其滋生土壤,作为企业一方,制定完备的规章制度并予以严格执行方能减少该类事件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