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9210026413387/2024-95786 生成日期 2024-06-14
发布机构 县府办 文号 岱政办发〔2024〕14号
组配分类 县府办文件 主题分类 宏观经济
岱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 县府办 发布日期: 2024- 06- 16 16: 55 浏览次数: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标准地”改革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8〕73号)、《浙江省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工作指引(2022版)》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相关单位认真贯彻实施:

一、按标出让

结合《浙江省新增工业项目“标准地”指导性指标(2022版)》和岱山县实际,建立新增工业项目用地 “标准地”指导性控制指标体系,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由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单位能耗增加值、单位排放增加值、R&D经费支出占营业收入之比、容积率等6个指标构成。

“标准地”出让时,县资源规划局根据各指标相关部门联合提出的“标准地”具体指导性控制指标,拟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按规定程序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通过浙江省土地使用权网上交易系统发布“标准地”招拍挂出让公告,组织土地招拍挂。

二、协议签订

企业竞得土地后,按规定程序及时间要求,根据地块区域与岱山经济开发区、乡镇签订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由属地向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资源规划局报备,并与县资源规划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应载明“标准地”的控制性指标要求、初始运行期时长或达产复核时间,同时明确约定期限、违约责任。

企业按照约定缴纳全部土地出让金等税费后,按规定程序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不动产权证书》及不动产登记簿上应按照合同约定备注“属工业项目标准地性质”,其权属变动须满足“标准地项目要求”。

三、对标验收

(一)竣工验收。项目竣工后,企业可自行组织竣工验收,按要求委托联测联核,形成验收结果及相应的报告和材料,并向县住建局提出竣工阶段验收申请,由县住建局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容积率等相关指标进行联合竣工验收,并出具竣工验收意见书。竣工验收合格的,权利人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二)指标复核。通过竣工验收后,在初始运行期届满30日内,企业应向签订“标准地”协议方(岱山经济开发区或乡镇)提出达产复核书面申请;若在初始运行期间内,企业符合要求的,可提前提出达产复核申请。岱山经济开发区、乡镇经初审后,向县经信局提出指标核实,县经信局牵头组织发改、资源规划、生态环境、科技等部门对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单位能耗增加值、单位排放增加值、R&D经费支出占营业收入之比、容积率等指标进行达产复核。


岱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6月14日


岱政办发〔2024〕14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