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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岱山县创业担保贷款合作银行招募的通知
信息来源: 县人力社保局 发布日期: 2024- 06- 11 16: 08 浏览次数:

在岱各银行机构: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试行)》(杭银发〔2016〕6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转发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浙财金〔2020〕4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就业创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53号)、《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舟山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舟山市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完善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舟人社发〔2016〕117号)、《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舟政发〔2019〕5号)等文件精神,推进我县创业担保贷款工作发展,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结合工作实际,现公开招募合作银行,具体要求如下:

一、资格要求

参与我县创业担保贷款的合作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及政策性银行,且符合以下条件:

1、在岱山县设有分支机构;

2、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及重大违约事件;

3、每家银行有且只有一个主体参与合作,以支行为主体参与的须分行书面授权。

二、服务要求

1、合作银行要积极开发创业担保贷款金融产品,承担我县的创业担保贷款审核、发放、回收工作,做好贷款的贷前调查、贷后跟踪、贷款催收、追偿等工作,提高贷款服务效率,有效把控贷款风险。

2、合作银行应指定专人负责创业担保贷款业务,如遇人员调整须提前告知。银行受理岱山县就业管理中心推荐的贷款业务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审查工作,并给予借款申请人正式答复。对同意贷款的,按有关贷款的管理规定及时办理放贷手续;对不符合贷款条件不予提供贷款的,应及时告知借款申请人。

3、合作银行应于每月20日前将贷款信息以电子文本形式反馈给岱山县就业管理中心,配合做好贷款统计报表、台账。

4、借款人借款结清后,合作银行需为借款人提供申请还款流水、还本付息证明等材料,协助借款人申请贴息。

5、合作银行服务到期或终止服务资格后,应继续配合做好结余贷款的服务工作。

三、贷款对象、额度、利率、期限和贴息

1、贷款对象:在我县范围内初次领取工商营业执照3年内的自主创业人员,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在舟高校在校生除外)。自主创业人员及其配偶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记录外没有其他贷款。

2、贷款额度:合伙经营的创业者、创办企业的在舟高校在校生和毕业10年内高校毕业生、带动就业3人(含)以上的贷款额度不超过60万元;创办个体工商户的,贷款额度不超过50万元,其他符合条件的不超过30万元。担保条件缺乏的创业者可申请10万元(含)以下的免担保贷款。

3、贷款利率:最高不超过贷款合同签订日LPR + 50BP,具体由合作银行根据借款人的经营状况、信用情况等与借款人协商确定。

4、贷款期限:合作银行应根据借款人经营活动和资金周转情况确定创业担保贷款还款方式和计结息方式。贷款期限累计不超过3年,且贷款次数不超过 3 次。

5、贷款贴息:在舟高校在校生、毕业10年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退役军人和持证残疾人申请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按规定给予全额贴息,其他人员按贷款合同签订日LPR-150BP以上部分给予贴息。自贷款发放之日起实际经营不满6个月的、兼职创业、未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形不予贴息;创业担保贷款本金或利息发生逾期的,逾期部分不予以贴息。

四、逾期贷款的代偿

合作银行对逾期未还的创业担保贷款应当积极催收,并会同就业中心采取有效措施,开展债务追偿工作;对恶意逃避债务的借款人,应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合作银行可在法院判决,并执行立案后向就业中心提交要求清偿的报告。其中抵押、保证贷款代偿比例为贷款本金的80%,免除个人反担保代偿比例为贷款本金的100%,不包含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五、其他

1、本次合作期为:2024年7月1日至2027年6月30日。

2、对创业担保贷款的合作银行,按合作期间新发放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总额的1%予以奖励,每年结算一次,转贷、续贷不享受该奖励。对创业担保贷款代偿率高于10%或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经办银行,取消奖励资格。奖励所需资金由属地财政兑现。

3、合作期内,如遇创业担保贷款相关政策调整的,以调整后的政策为准。

4、有合作意向的银行请于6月21日前提交书面材料,具体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复印件、金融许可证复印件、银行基本情况介绍、可提供创业担保贷款业务的服务网点清单、创业担保贷款业务处理流程及时限、风险控制措施、对其他创业工作支持情况等。

联系方式:岱山县就业管理中心  包燕  

联系电话:0580-7331260

联系地址:岱山县高亭镇星河路258号县交通大楼704室


附件:岱山县创业担保贷款合作协议(参考格式)




岱山县就业管理中心

2024年6月11日     



岱山县创业担保贷款合作协议

甲 方:   岱山县就业管理中心  (以下简称甲方)

乙  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舟政发〔2019〕5号)及有关信贷政策等文件精神,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就共同开展创业担保贷款工作达成本协议。

一、各方职责

甲方职责:负责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对贷款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核,将符合条件的人员推荐给乙方。

乙方职责:负责受理甲方推荐的岱山县的创业担保贷款业务,并做好风险控制、贷款发放和逾期贷款催收工作。

二、贷款额度和期限

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期限根据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如遇政策变动,甲方及时应告知乙方变动情况,乙方应尽快做出相应调整。

三、贷款利率

乙方参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结合风险分担情况,合理确定创业担保贷款利率水平,贷款最高年利率为放贷当时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50BP。贷款合同有效期内如遇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调整,按贷款合同签订日约定的贷款利率执行。具体还款和结算方式由借贷双方商定。

四、逾期贷款催收

(一)借款人出现借款逾期时,乙方应及时告知甲方,并在符合起诉条件之日起30日内向法院提起对借款人的诉讼或实施资产保全。

(二)乙方提起诉讼经法院判决,并在执行立案后5个工作日向甲方提交要求清偿的报告。甲方应在收到要求清偿报告60日内向乙方代为清偿如下比例的贷款本金:抵押、保证贷款代偿比例为贷款本金的80%,免除个人反担保代偿比例为贷款本金的100%,不包含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三)甲方代偿后,乙方应出具代偿凭证给甲方,同时,乙方不得停止对借款人的诉讼和执行等方式的催收,抵押、保证类贷款催收得到的款项在扣除剩余20%本金及贷款相关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和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后,及时支付甲方的代偿款;免除个人反担保贷款催收得到的款项在扣除贷款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和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后,及时支付甲方的代偿款。

五、其它约定

(一)甲乙双方应指定专人负责创业担保贷款业务,如遇人员调整需提前相互告知。乙方在受理甲方推荐的贷款业务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审查工作,并给予借款申请人正式答复。对同意贷款的,按有关贷款的管理规定及时办理放贷手续;对不符合贷款条件不予提供贷款的,应及时告知借款申请人。乙方应于每月20日前将贷款信息以电子文本形式反馈给甲方。借款人借款结清后,乙方需为借款人提供其申请贴息的相关材料。

(二)本协议期限时间自2024年7月1日至2027年6月30日。本协议到期后,已经甲方审核同意并在乙方贷款的借款人,若贷款期限尚未到期的,本协议应继续执行至所在借款人贷款到期并清偿完毕为止。

(三)本协议经双方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即生效,对本协议任何内容的变更或未尽事宜,应相互协商一致后执行。

(四) 本合同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或授权代理人)           (或授权代理人)

电话: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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