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9210026412231/2024-93593 | 生成日期 | 2024-03-21 |
发布机构 | 岱山县海洋经济发展局 | 文号 |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主题分类 |
一、政策出台的背景
为保护海洋环境,提升新建渔船质量,持续推进渔船防污染设备的安装落实,提升渔船防污染水平,减轻渔民负担,助力港净海清美丽海岛花园城市建设,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政策出台的依据
1.《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渔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1〕24号)
2.《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1年中央渔业发展补助资金任务清单的通知》(浙农计发〔2021〕14号)
3.《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1年中央渔业发展补助资金的通知》(浙财农〔2021〕29号)
4.《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2年中央农业生产发展等资金第一批任务清单的通知》(浙农计发〔2022〕7号)
三、本办法适用的对象、范围及补助标准
1.适用的补助对象:中国渔政管理指挥系统登记在册的于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新建的岱山籍渔业船舶。
2.适用的范围:在渔船建造过程中,按审核合格图纸方案购置符合渔船检验标准,并正确安装到位的防污染设备,包括:渔船舱底水处理装置、渔船舱底水收集装置、渔船生活污水处理设备、渔船生活垃圾收集设备等。
3.补助标准:根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渔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1〕24 号)文件要求,按每船防污染设备补助不超过相关设备价格的30%,且每船补助上限不超过1.5万元。
现代渔业装备设施补助标准表(近海渔船更新改造)
船上设施设备更新改造 | 防污染设备 | |
补助标准 | 补助上限 | |
不超过相关设备价格的30%和补助上限 | 1.5万元 |
四、实施的流程
1.由渔船船东自愿向船舶所属渔业专业合作社提出补助申请并填报《岱山县渔业船舶防污染设备补助申请表》;
2.经渔业合作社、乡镇逐级审核通过后上报至我局审批,审批通过的按标准给予补助;
3.补助资金由我局统一下拨至各有关乡镇,由乡镇按规定程序将补助资金最终发放至补助对象。
五、注意事项
本《实施办法》施行时间为2024年3月25日至2024年12月31日。
六、解读机关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岱山县海洋经济发展局
具体联系科室:船检站
解读人:郑毅恒
联系方式:0580-44701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