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921081673425J/2024-97422 生成日期 2024-12-27
发布机构 县市场监管局 文号
组配分类 消费投诉 主题分类
2024年年度消费投诉情况分析
信息来源:县市场监管局 发布日期:2024-12-27 14:35 浏览次数:

2024年年度,岱山县市场监管局共受理消费投诉435件,办结435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169238元。

一、按消费类型分析

受理商品类投诉318件,占总投诉量的73.1%。其中食品类195件,占本类投诉的61.3%;智能设备,出版物,儿童用品,房屋装修,文化、运动用品类各1件,占本类投诉的0.3%;家居用品,交通工具,通讯产品类各9件,占本类投诉的3%;卫生用品,药品类各4件,占本类投诉的1.2%;家用电器类12件,占本类投诉的3.8%,首饰类11件,占本类投诉的3.5%;服装、鞋帽类26件,占本类投诉的8.1%;特种设备类13件,占本类投诉的4.1%;医疗器械,其他商品,危险化学品,五金交电,烟类各3件,占本类投诉的0.9%;装修建材类6件,占本类投诉的1.8%详见下表。

商 品 类 别

数 量

占总数比例(318件)

食品类

195件

61.3%

特种设备

13件

4.1%

服装、鞋帽

26件

8.1%

装修建材

6件

1.8%

首饰

11件

3.5%

家用电器

12件

3.8%

卫生用品

4件

1.2%

药品

4件

1.2%

家居用品

9件

3%

交通工具

9件

3%

通讯产品

9件

3%

智能设备

1件

0.3%

出版物

1件

0.3%

儿童用品

1件

0.3%

房屋装修

1件

0.3%

文化、运动用品

1件

0.3%

医疗器械

3件

0.9%

其他商品

3件

0.9%

危险化学品

3件

0.9%

五金交电

3件

0.9%

3件

0.9%

受理服务类投诉117件,占总投诉量的26.9%。其中餐饮和住宿服务类50件,占本类投诉的42.7%;社会团体服务,旅游服务,行政事业服务类各1件,占本类投诉的0.9%;房屋装修服务,公用事业服务,交通运输,洗涤、染色服务,销售服务类各2件,占本类投诉的1.7%;互联网服务,邮政服务类各3件,占本类投诉的2.6%;电信服务,教育、培训服务,其他服务,物业服务类各4件,占本类投诉的3.4%;美容、美发、洗浴服务类13件,占本类投诉的11.1%;停车服务类6件,占本类投诉的11.1%;文化、娱乐、体育服务类5件,占本类投诉的4.3%;制作、保养和修理服务类8件,占本类投诉的6.8%详见下表。

服 务 类 别

数 量

占总数比例(117件)

餐饮和住宿服务

3件

50%

旅游服务

1件

0.9%

行政事业服务

1件

0.9%

社会团体服务

1件

0.9%

房屋装修服务

2件

1.7%

公用事业服务

2件

1.7%

交通运输

2件

1.7%

洗涤、染色服务

2件

1.7%

销售服务

2件

1.7%

互联网服务

3件

2.6

邮政服务

3件

2.6

电信服务

4件

3.4%

教育、培训服务

4件

3.4%

其他服务

4件

3.4%

物业服务

4件

3.4%

美容、美发、洗浴服务

13件

11.1%

制作、保养和修理服务

8件

6.8%

文化、娱乐、体育服务

5件

4.3%

停车服务

6件

11.1%

二、消费投诉典型案例

案例1、【关于空调三包责任的投诉】

2024年8月14日,家住东沙桥头的俞女士向岱山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反映:她于2023年6月在岱山县倩茹电器商行购买了上菱牌空调,价格为2000元左右,质保期为5年,使用1年后空调损坏,联系商家维修被告知因未再销售此类空调故无法维修,引发争执,要求消保委协调商家维修空调。

我局答复:经向消费者、经销商(实际为岱山县倩茹电器商行)、高亭的定点维修部等三方人员作调查了解,已查明,该上菱牌空调在损坏时仍处于保修期范围,不存在人为破坏情况,应作保修或更换新产品。经维修店人员确认,该空调不会制冷的原因是由压缩机损坏引起的故障,维修人员也的确经过多次上门维修,也是对消费者是重视的,终因故障是在压缩机内部损坏,无法对压缩机作破拆维修,因此作停止维修,维修部按程序已将材料上报到上海的厂方,厂方方面表示主要是因桥头的家电店现在对上菱牌空调不在经销代理无法将产品发货到岱山,从而发生无法快速将该空调作调换,如调换其他牌子会出现因价格不同补差价问题,调换费用计算难度更大。经向经销商陈燕儿协商调解,陈燕儿已同意会接收厂方发来的新空调,也向上海的厂方作了联系,厂方已同意向消费调换同种牌子和同型号的新空调,并将于近二天将空调发到岱山,并由定指定的安装人员作免费上门安装,消费者表示满意,双方达调解协议。

案例2、【关于未成年人独自购手机的投诉】

2024年9月21日,齐女士向我局反映:其孩子(未满15周岁)于9月16日在岱山县阿昌通讯设备经营部购买华为手机(新机),花费1400元,现向商家提出要求退货退款遭拒,其认为老板向未成年售卖手机不合规,要求协调退货退款。

我局答复:接到投诉后,工作人员向双方了解情况,齐女士称孩子拥有自己的压岁钱,平时由孩子自行保管,买一些小东西,发现孩子使用手机后询问孩子,得知孩子用1400元压岁钱在该销售者处购买的手机,齐女士认为子未成年,商家未取得相关监护人同意,应当退货退款。手机店商家则认为,齐女士的孩子属于自愿消费,且孩子拿的是现金购买,以为是家中大人给小孩子现金来买手机,因手机已激活使用,只能当作二手机处理,愿意给其折旧后退款。经工作人员调解,最终双方意见协商一致,手机店同意齐女士退还手机,扣除手机折旧使用费100元后,支付齐女士1300元,对于该调解结果,双方均表示满意。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