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资金罪
信息来源: 岱山县公安局 发布日期: 2024- 10- 28 18: 42 浏览次数:

 一、法律规定

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普法拓展

◆认定条件:(1)犯罪主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2)行为人具有非法挪用本单位资金的主观故意,并实施了该行为;(3)实施挪用行为时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4)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或者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进行非法活动。

◆立案追诉标准:(1)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5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2)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5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3)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3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归个人使用”的情形:(1)将本单位资金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2) 以个人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的;(3)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77条)